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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二十五
百官奏事
旧制。六品以下官奏事。皆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称官号。
贞观四年五月五日。上谓房元龄等曰。君于臣子。情亦无别。前如晦亡。朕为不视事数日。恻怆之。今任瑰亡。岂有内外殊异。所司不进状。乃对仗便奏。此岂识朕意。如朕子弟。不幸死亡。公等可如此奏耶。今日后不得如此。
永徽二年十二月诏。五品以上上封事。不能进。听仗下面奏。
景龙二年二月七日敕。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若有秘密。未应扬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至开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诏。比来百司及诏使奏陈。皆待仗下。颇乖公道。须有革正。自今以后。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对仗。如文书浩大。理文杂着。仍先进状。其太史官。自依旧例。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对仗公言。比日以来。多仗下独奏。宜申明旧制。告语令知。如缘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奏者。听仗下奏。
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陈奏听。其余常务。并令进状。
兴元元年九月。上谓宰臣曰。近者朝官谏言。都不陈奏。时之利病。何以知之。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常令朝官三两人。面奏时政得失。庶有宏益。
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元日朝贺奏事。户部尚书司天监奏。开元礼。并令于横班。同群官拜讫。然后依次奏事。自后并未拜以前。先就阶上立奏。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阙仪。今请依开元礼。户部尚书以上。于南班再拜讫。便随上公升于阶。就东向位立。准仪注奏事。以补旧仪。可之。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咨议高宏本。正衙奏事。自理逋债。因下敕曰。比来百官。每于正衙奏事。至于移时。为弊亦甚。自今以后。不须于正衙奏事。如要陈奏者。并于延英进状请对。正衙奏事。不易之制。贞观之间。孜孜治道。讲陈政事。其后正衙奏御。凡在列位。无不上达。今宏本自理。罪之可也。因人而废其事。不可。
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无例。昨者。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缘非弹奏本条。未敢举勘。起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合守进状常例。有违。即请奏弹。从之。会昌元年六月敕。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不得更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要机。事关密切。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