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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三十二
戟
景龙三年七月。皇后表请。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请见同任职事官。听子孙用荫。门施棨戟。制从之。
开元八年九月敕。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诸州门。其门戟幡有破坏。五年一易。百官门不在官易之限。薨者葬讫追纳。若子孙合给者。听准数留。不足更给。其以理去任。及改为四品官。非被贬责。并不合追收。元宗朝。卫尉卿张介然为河陇行军司马。因入奏上言曰。臣今三品。合立棨戟。臣河东人。若得本乡立之。百代荣盛。上曰。卿且将戟归故乡。朕更别给卿戟。列于京宅。本乡立戟。介然始也。检年月未获。
天宝六载四月八日。敕改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已上。镇国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上护军带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给。
上元元年闰正月。宰臣吕諲令立戟。有司送戟至宅。或曰。吉庆之事。不宜以凶服受之。諲遂权释襂服衣吉。当中而拜。识者讥其失礼。
贞元四年七月诏。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愿。为银青光禄大夫。兼太子宾客。仍赐上柱国。以晟功高。故宠异之。赐勋。俾与父并列门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应请列戟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带职事三品已上。并许列戟。准天宝六载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近日散试官。使带高阶者众。恐须商量者。伏请准旧制令本文。取带三品已上正员职事官为定。敕旨。宜依。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立戟官阶勋。悉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
其年。敕立戟官。京兆尹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义方。朝议大夫户部侍郎护军赐紫金鱼袋卢坦。立戟虽令式所著。似有阙文。造次而行。殊乖审慎。宜令各罚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左司郎中陆质。句检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佑等。守官假器。其过尤深。各罚一季俸料。缘兵兴以来。勋官超越。其所立戟。须有明文。宜令所司准旧制。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近列立戟官。率有银青阶。而元义方独据令文。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无以阶叙戟之文。牒省申请。省司不能议。准式立戟。后转为四品官。自非贬受。兼判勋阶。其戟不夺。既而卢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护军。又请立戟。以列于门。议者以坦居四品官。状亦无据。台司将劾而未举。吏部尚书郑余庆。以为不可。台司因移牒给礼部状。称令文内。祇言勋官。并不言阶。自贞元以来。立戟一十八人。并无银青色下阶者。遂以上闻。故皆坐罚。而申之续放免。陆质及崔备。元佑。俱罚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礼部奏。宁武军节度使李愿奏云。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经今三十余年。戟竿及衣幡破坏。准仪制令。官戟五年一换。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称要修换。有司详检。在格无文。以其家承忠勋。身着劳效。特宜赐与。用示恩荣。即与重换其戟。收纳旧者。
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马进潭。梁守谦。左右监门卫将军魏简。陈宏庆。刘承偕。韦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奏。臣等准格令。合有棨戟之荣。事下礼部。而员外郎贾●。以为进潭等三人。合立棨戟。其陈宏庆已下六人。缘官是员外郎置。与节文不同。奏罢之。
长庆二年十月。以礼部尚书韦绶。为山南西道节度使。辞日。请门戟十二。自持赴镇。从之。
咸通二年。杨汝士与诸子。位皆至正卿。所居静恭里。兄弟并列门戟。时人荣之。
天佑四年。太常礼院奏。两浙节度使钱镠。受册讫。旧立门戟一十二枝。合准礼例。更添四枝。仍五年一易。从之。
议曰。按礼祭法。上古祭名。不闻有戟神节神。近代受节。置于一室。朔望必祭之拜之。非也。凡戟。天子二十四。诸侯十。今之藩镇。古之诸侯也。在其地则施于公府门。爵位崇显者。亦许列之私第。苟祭之拜之。不经之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