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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八
都督府
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为上都督府。不满十州。只为都督府。至开元元年着令。户满二万已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
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恶。
汴州。 管宋。蔡。曹。滑。许。陈。颍等七州。
齐州。 管青。淄。济。濮。登。莱等六州。
兖州。 管徐。亳。沂。密。海。泗。郓等七州。
魏州。 管卫。相。洺。德。贝。博。豫等七州。
冀州。 管恒。邢。赵。定。沧。瀛。鄚。易等八州。
并州。 管泽。潞。汾。仪。岚。忻。代。朔。蔚等九州岛。
蒲州。 管晋。绛。慈。隰。沁等五州。
鄜州。 管坊。延。绥。丹。银等五州。
泾州。 管陇。宁。庆。盐。原。会等六州。
秦州。 管成。武。河。渭。岷。兰。洮。扶。文。宕。迭等十一州。
益州。 管彭。蜀。汉。简。眉。邛。嘉。雅。陵等九州岛。
绵州。 管梓。隆。始。果。龙等五州。
遂州。 管资。荣。普。渝。合等五州。
荆州。 管硖。郢。澧。朗。岳。鄂等六州。
夔州。 管忠。万。归。涪。黔。施等六州。
通州。 管开。渠。巴。蓬。壁等五州。
梁州。 管利。兴。凤。洋。集等五州。
襄州。 管邓。金。商。均。唐。房等六州。
扬州。 管舒。和。滁。庐。楚。寿等六州。
安州。 管沔。复。随。黄。申。蕲。光等七州。
润州。 管苏。常。宣。歙。湖等五州。
越州。 管杭。婺。衢。温。处。台等六州。
洪州。 管袁。吉。虔。抚。饶。江等六州。
潭州。 管柳。衡。道。永。邵。连等六州。
其扬益并荆为大都督府。长史正三品。其雍洛州长史。亦加至从三品。汴。兖。魏。冀。蒲。绵。秦。洪。润。越。为中都督府。正三品。齐。鄜。泾。襄。安。潭。遂。通。梁。夔。为下都督府。从三品。改录事参军为司举从事。令纠察管内官人。每府置两员。并同京官。资望比侍御史。若纠不以实。奸不能禁者。令左右御史台弹奏。畿内州并不隶入都督府。其年七月。诏置都督。议者以为权重难制。所授多非精选。请罢之。诏令九品已上议其事。侍御史宋务光议曰。汉氏惩周之弊。矫秦之失。初置刺史十三州。任用得贤。海内称治。国家下明诏。发德音。悯黎元。修古法。而拘文牵俗之党。諠然以为非。期破其议。或云权归于下。或以授非其人。遂令方牧拜而未行。朝典疑而将寝。不其惜欤。且授非其才。或可详择。权归于下。未之前闻。且率计天下。三百余州矣。今补二十四都督。物议以为未可。则良二千石安得三百余人耶。苟不贤。则百姓怨而和气伤。比者雨旱不调。未必不由此。可建之理一也。巡察使人。数年一出。驰轩按俗。往复如飞。夫隐慝潜过。朋执不能知矣。况使者车不停轨。而能郡县攘讼遏狱乎。设有举按。多不周悉。使车朝返。奸吏夕生。而讼者亦不全其躯命矣。都督则不然。久于其职。无得苟且。岁时巡按。物无窜情。行者无远诣之劳。贪者有终身之惧。方伯以委之。御史以按之。至愚之人。犹知自勉。况朝廷妙选乎。可建之理二也。秦人以役烦流祸。岂监郡之过耶。汉室以外氏专宠。岂刺举之罪耶。古有明征。事无深惑。可建之理三也。今长史贪冒。百姓流亡。职所以安之者众矣。而多未安。近时之要。在兴古制。此又持疑。苍生何望。所愿率而行之。以俟成绩。太子右庶子李景伯。中书舍人卢补等议曰。牧伯之命。非不古也。洎秦罢侯置守。方制万里。以绥兆民。令出王廷。威行郡国。至汉初置刺史。秩六百石。掌察墨绶已下。其黄绶已上。则不察焉。所以全长吏之威。行不扰之政。至汉武帝时。改置州牧。秩二千石。遂以秩高自守。而功业不着。于是罢州牧。又置刺史。及东汉之时。复置州牧。王纲不振。寖以凌夷。则事之污隆。详于典策。今天下诸州。分隶都督。操纠举之柄。典刑赏之科。若委非其人。授受有失。权柄既重。疵衅或生。岂所以强干弱枝。经邦轨物者也。其所置都督。事恐不便。今巡察御史。秩卑任重。则汉代刺史之流也。委以时巡。奸宄自禁。伏愿慎考古道。率由旧章。法干元之简易。守前王之令典。俾夫化洽升平。务依贞观制度矣。吏部员外郎崔莅议曰。为政之道。尚简也。治人之道。尚宽也。宽则得众。简即易行。扇之以淳风。施之以惠化。务崇清净之教。不贵滋章之法。且贤良者。在君用与不用。邦国者。在君治与不治。岂宜察察而劳司举。孜孜而用督责者哉。老子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诚哉是言。其可不信。往者。周武之有天下。封建子弟。以为藩翰。当其初也。亲以同忧。有盘石之固。及其末也。疏而相讨。成逆命之国。强侵弱。众暴寡。或诸侯犯境。或天子蒙尘。王室凌夷。终于倾覆者。实由枝繁必折。尾大不掉之所致也。前汉时。吴楚大族。山东诸豪。并令迁徙长安。充奉陵邑。盖以虚外实内。强干弱枝之计也。则天分割雍州为四。益州为三。所以减削其权。不使专统。盖以防微虑远。杜邪塞奸之策也。何则。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宁容倒持太阿。而授其柄。虽初委任得士。政颇有方。后恐未必皆贤。弊从此起矣。贞观故事。足可依行。弃而不遵。臣所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