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唐会要 - (宋)王溥 >
- 唐会要卷七十五
杂处置
干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又选司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许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
天册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匪一途。理当才地并升。轮辕兼授。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厉精思化。侧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员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辄于选司喧诉。有凌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
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简择。取历十六考已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圣历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簿尉。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余官必须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
开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拔擢一二人。不须限资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员外郎御史。并余供奉。宜进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后。或假解。或从征。考满得资。更别铨选。自余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迟违。牒管内都督决六十。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然后准式处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两司员外郎专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注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理法者。留拟其评事已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十七年三月敕。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内。简择强干堪边任者。随缺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天宝四载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铨曹。入宿令史加转。
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攒符。
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十一载七月敕。吏部选人书判滥。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外。先后选深人。一概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诏文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格限。令集铨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集便定。其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武部选人集试日。校第功优。亦对众留放。
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
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岛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由。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于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岛。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岛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大历元年二月敕。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坐举主。从吏部侍郎王延昌奏。十二年五月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各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宜委吏部每至选时。简择才识相当者。与本司商量注拟。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御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着。所司举录官姓名闻。当议褒贬。仍长名后二十日举。仍永为例程。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节文。缘选人淹留多时。
理且权宜发遣。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三考。用阙注拟。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宜量事优偿。委所司选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
三年七月。复置吏部小选。
九年十二月制。自今已后。应诸色使行军司马。判官。书记。参谋。支使。推官等。使罢者。如是检校试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选集。并任准罢使郎官御史例。冬季闻奏。
十三年三月。诏于吏部选人中。简择通事舍人。
十九年七月敕。以关辅饥。罢今岁吏部选集。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敕旨。依奏。
其年三月敕。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右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
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内州县官二百五十三员。内一百六十三员见差假摄。九十员请有司注拟。从之。
八年八月。吏部奏。请差定文武官告纸轴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异纹绫纸。紫罗里。檀木轴。六品下朝官。装写大花绫纸。及小花绫里。檀木轴。命妇邑号。许用五色笺。小花诸杂色锦褾。红牙碧牙轴。其它独窠绫褾。金银花笺。红牙。发镂轴钿等。除恩赐外。请并禁断。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色左降官等。经五考满。许量移者。其降贬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词。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多在遐远。至考满日。其申牒稽迟。致使留滞者。其刺史录事参军等。并请与下考。如满后。虽已申牒。未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从旧。从之。
其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县官。缘给复无税。应支俸料。今量定员额及课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选人中。择优与注拟。每月课料钱。委所司量与支给。其员外课料等。本额待给复年满。一切仍旧。
十二年七月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如闻定州侧近。秋稼未登。念切饥民。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同优比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纳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十五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见任正员官充职掌等。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周年已上。方许奏请。然后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请自今已后。诸道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年者。即依资与改转。如未周者。即量予同类试官。如此处分。庶将得中。敕旨。依奏。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旨。京百司应合带职事奏正员官者。自今己后。宜于诸司及府县见任官中选择。便以本官充职。如见任无相当者。即任于其年选人中奏用。便据资历与官。不要更待铨试。仍永为例程。
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来。诸司诸使。所差补押当及杂掌官等。皆据旧例。合得减选。其中有无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吏曹缘是承优放选。例多判成。有过格年深。名身踰滥。赴常选不得者。多求减选职掌。图得非时赴集。因缘优敕。成此幸门。其吏曹为弊颇甚。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并不得取选数已过格人。庶绝奸冒。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当司两铨侍郎厅。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为尚书贰职。铨庭所宜顺序。厅事固有等衰。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铨。其次为东铨。自干元中。侍郎崔器以当时休咎为虞。奏改中为西诠。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议者非之。伏请自今以后。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东铨。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吏部奏。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置五人。减下两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奉敕依奏。
五年二月。吏部奏。请量抽太和三年终已来。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得资及计入成三考阙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多于常年。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可任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方圆发遣之外。每铨各有十余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据见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敕旨。宜依。
其年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续到续试。铨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拟。稍涉侥幸。自今以后。应有此色。并请待正月十日。准格详断限毕都引。试判不及格。并杂犯。及续检勘库报。并前选子案不同。并驳放。不任更陈状披诉。及重详断之限。
其年五月。吏部奏。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检勘闻奏。其诸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准先后敕合奏闻。起自今已后。请更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勘。仍于家状一一具奏诸亲等第。如违。驳放。敕旨。依奏。其月五日敕。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门下省检勘毕后。比来更差南曹令史收领。却纳门下甲库。在于公事。颇甚劳扰。自今已后。请勒吏部过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库。以备他年检勘。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每过选照勘收拾。明立文案据。官吏等递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请之时。如有称失落欠少。本令史专知官。准勘检揩改违条流例处分。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奏。今后请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尝选人中。拣勘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都加考核。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道。访以理民之术。自陈历任以来课绩。令其一一条对。其治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得上下考。兼绩状者。许非时放选。如犯赃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望委中书门下听奏进止。所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开成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据官资合入者充。其余并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
会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縻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广明元年敕。吏部选人粟错。及长名驳放者。除身名踰滥。及欠选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