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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二十 >
- ◆議
○尊號議 【 興獻尊號】
今上自親藩入繼大統、興獻王王妃、上所生父母也、未知所以尊崇之、有以問於鏊曰、如之何、鏊曰、禮有所屈、有所伸、屈者承其重於大統、則降其服、降之者、義也、伸者推其愛於私親、則隆其名、隆之者仁也。仁與義固並行而不悖也。曰宋司馬光曰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其私親、葢恭愛之心分於彼、則不得專於此、而曰隆之、何也、曰聖人制禮、必兩全而無偏廢、以大統而降其私親、可也、以大統而遂廢其私心。可乎。所後親也、義莫重焉。所生親也。恩莫重焉。恭愛之心。加於所後。於所生也。遂能不恭乎。不愛乎。人子之心、恐不若是恝也、孟子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為天子父、尊之至也、孟子稱舜之大孝、曰宗廟饗之、舜承堯統、而瞽瞍為天子父、享宗廟之祀、禹承舜統而祀鯀於郊、瞽鯀且然。而曰不顧其私親。何也。所謂不得顧其私親者。乃魏明帝狠愎之私心。而可為萬世法乎。曰宋英宗議尊濮王。歐陽創為尊親之議當時譁然攻之。以為邪說。至于今皆非之。而子敢是之乎。曰稱親非也稱伯獨為是乎按儀禮疏。衰為所生父母報。不曰不於其父母報也修謂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此言未可非也而光以為立文不得不然。苟如光言。欲沒父母之名則立文曰。所後父母三年。所生者疏衰亦何不可乎。光之議。以漢宣為昭帝後。終不加尊號於戾太子史皇孫、光武自以元皇後。亦不敢加號于鉅鹿都尉南頓君。不知戾太子得罪武帝。故無可爵之義。若史皇孫。亦稱悼皇考悼園。置邑三百家。光武起自民間。欲上附元帝。故所生不敢同於七廟。而南頓亦稱皇考。况光武所謂不父其父而禰其祖。亦未可謂後世法也。先儒謂稱親固非。稱伯亦不安。要當別立殊稱而殊稱有未易定者。若曰某國大王。則固巳為王矣。又何以為尊稱乎。今王之上惟有皇妃之上惟有后后皇之稱。遂同大統。不可以為法也。然則稱親不可。稱考不可。稱皇稱后皆不可。則亦何以為稱乎。子嘗反覆思之。事有兩難。而可以兩全者考之漢書師丹傳。哀帝初尊定陶共王為定陶恭皇。母為恭皇太后。皆引藩國之名。以冠大號。漢廷以為非。而師丹以為合於禮。其後董宏建議欲立官置吏。車服與太皇太后並。而去定陶蕃國之名。丹始爭之以為非禮。此議出入水嘉新都之問然則隆其名。而冠以蕃國之號。此禮之得者也。其獨不可行乎。宋高宗傳位于秀王偁之子。汪應辰定其稱曰。太子所生之親。內批曰。皇太子所生父。朱子在當時。未聞以為非也。今士一命以上。皆欲褒封其親。顧尊為天子。富有四海、而於所生恝然不顧。豈人情乎。曰追崇之禮有矣。而子無爵父之義。如之何。曰亦從其尊而巳矣。大禮議尚未定故為此言耳今參儀禮之文。酌古今之宜定謚曰 興獻皇 興獻后而以 太皇太后之旨行之則於大統無干犯之嫌所生亦極尊崇之義其亦庶乎其兩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