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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三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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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塩去事宜疏 【 塩法】
282字 下载全书
一招流移、淮揚人戶、多弃業逃徙。以興販為生、宜責成州縣招徠安集。或假與牛種。或免其逋積。歲終籍所招復之數。以憑黜陟。
一防漏灶、比來灶戶貧者流亡。而富者又復買脫。大非原額。宜以版籍為定。但有灶求止?帚民者。按籍詳覈。毋得輒與改易。
一厚優恤、灶戶各有塩課。而有司槩以徭役苦之。宜照先年事例。編派差徭。間有置買民甲者。聽其自輸正賦。其有姦灶私射詭寄等弊。有司一體查究。
一免蕩稅蕩地原無賦入。且淹沒不常。非歲稔之區。其巳入賦額者勿論。餘悉任其間耕。俟三年後耕獲有常。始開報起科。
一嚴引期、各邊報中之商、但有違限者、核其年月久近。罪坐如例、毋得概罰、
一復食塩、淮揚所獲私塩、許令各于本處鬻賣、如私塩之外、額引不及、照舊設立析塩舖戶、于兩批騐所領買官塩、散各州縣、以資日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