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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经世文编 - (明)陈子龙 >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十四 >
- ◆疏
○上言十事疏 【 時政利弊】
其一曰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職在承流宣化、以撫字為職。必須得人、然得人之道。在銓選精嚴。薦舉有法。此祖宗舊法今復舉行宜令在內文職七品以上及近侍官、在外五品以上及縣正官、各舉所知、五品以下官及無過犯民人、賢能廉幹、堪任牧民、及居風憲者一人、吏部考騐、如果賢能、量才擢用、其所保非才、或授職之後、闒楫貪污。舉主連坐。 其二曰在外諸司官吏、即今雖有所轄上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考察、然卒苟虛故事而已、宜從吏部都察院申飭、務在考察嚴明、賢否有別、若因循苟且。仍使不才者僥倖在職。所轄上司以違制論。分巡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各以失職論。其所属官員、在任應考、而寅緣推避、及所轄上司不依期考察者、事發各坐以罪。 其三曰在外軍民利病未盡上達者、盖由諸司官吏不恤下情、共為蒙蔽、宜選在京四品以上文職官、廉明謹厚者。分行天下。詢訪軍民利病。廉察官吏賢否。舉求遺逸。敦禮高年。存問孤窮。伸理冤滯。則下情庶可周知。官吏有所恐惧也其四曰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從堂上正佐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不許故縱。違者一體論罪。 其五曰舊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審錄無冤、然後發落、有異詞者駁正之。所以法得其平。罪得其當。今大理寺乃同原問官會審。設有冤抑。囚何敢辯。宜令如舊制。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其六曰在京各衛成造海船等件、所有物料。雖是官給。然有匠作原計數少。或該科放支斤兩不足。率令軍民賠補。頭會箕歛。侵損非細。宜令工部委官與管工官從實覆。計不足之數。官為補支。不得科擾軍民。該庫關領之際。必依足數放支。巡視御史等官。就于庫外覆較明白。封記放出。若官吏減損其數。而御史等官不行執法從公較騐。一體罪之。 其七曰工部買辦諸色物料、中間或京庫見有、或非急用之物。一槩泒下。今襍色物料派州縣者每供官吏之除扣及奸商之侵領而巳有司得以科擾作弊。宜令工部查非急用之物。即皆停止。若京庫見有。則就関支。免致科泒。民受其害。 其八曰各處人民、賠納官物、多有貧難、賠償不得。而以其情告官。官不為理。更加督促。計窮勢迫。願投充軍。原其本情。豈所得巳。今後若有此等。合准所告。其賠納官物免追 其九曰各處逃軍逃囚。多有藏匿山林。畏罪不出。因而糾眾為非。宜令兵部榜諭。許以自新。就于所在官司首告與免本罪。軍還原伍。囚送所司發落。 其十曰各處犯罪、問發北京為民、及充軍種田者、或有逃逸、例皆全家起發、若有原籍丁多、粮重應當別差、及充軍等項、全家起發、似亦未宜、今後如有此等止取一丁。連家小先發赴屯如得原逃正身。依律斷遣。免其全家起發。
夏忠靖公集(頌 疏)
夏原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