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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经世文编 - (明)陈子龙 >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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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宗藩事宜疏 【 宗藩事宜】
宗藩事宜、諸臣言之詳矣、先該禮科都給事中何起鳴等、題為條議 宗藩至切事宜、以仰裨 聖政事、續該禮部儀制清吏司郎中戚元佐、奏為議處 宗藩事宜、以定 國家大計事、俱該禮部覆奉 欽依、行催各部衙門議奏、臣反覆前後二疏、大抵戚元佐之議、皆推詳何起鳴等之意、除冐費擅婚二議外、其曰限封爵、議主君者、即起鳴等所謂 郡王以下、宜定限子女襲封、其限外之數、止給冠帶口糧、與不宜困之一城、使得力農賈業仕進者也、其曰議繼嗣者、即起鳴等所謂 親王傳至袒免以外、萬一乏嗣、止許親支以本爵承官府事、不得繼封者也、其曰別疏屬者、即起鳴等所謂 郡王六世孫以下、止將中尉長子世襲、其餘止賜宗泒名目聽其自便者也、夫數議者、起鳴等發其端、而元佐以該司又詳其說、而各有所進之緣情達勢、委曲明盡、而部議之所重者、獨在於限封爵一議、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默、臣雖至愚極陋、能無參一言於其中哉、臣愚之意、封爵誠所當限、而所限之數、則又有更當進之者、夫起鳴等限封之議、止於 郡王以下、而元佐議及於 親王、巳謂不敢輒陳、巳請發大數之端、而 廟堂之上、巳謂獨斷之矣、臣何人更敢言進於此者、顧天下大勢至此、且不曰萬世之計、為 朝廷思百年之計、亦不當就事論事、合天下之大勢而論之、庶或可爾、先該臣陳言懇乞 聖朝定經制以裕財用事、臣愚之意、欲統計天下財用之數、量入為出、誠能不以芻蕘為鄙即賦之入、可以待用者、共分為若干、而分內以若干分共 御、以若干分待 宗室、以若干分待官吏、以若干分豢兵馬、以若干分共 祭祀、與賓客泛用、儻其有餘也、即仍舊制何妨、如其不足、則即所謂限封爵者而更進之、恐亦勢之不得不然者也、今有千金之家、二族於此、其一止二三子、其一子姪繁衍、則二三子者、分飬必厚、其繁衍者、分飬必薄、非情有不同、分量然也、苟責子姪之多者曰。曷不若一二子之厚、則非惟祖父有所不能。千金之產可以立匱。亦非子姓之福。臣考三代以上、周之待同姓、禮為極備、興廢繼絕、則有之矣、不聞某國分封某國也、至漢大封同姓、後遂難制、始有創為分封之說者、葢即其原封之國。聽其自分。非別有所益之也。唐宋之制、又不必言、我 朝監古立法、當其始也、曷嘗過濫、時有可為、勢在得為、不以天下儉其親、情也、亦理也、今也 宗泒日繁、財用日詘、勢之所不行、則情屈而理當獨申、此限封爵之議、斷斷乎不容巳、而臣所謂更進之者、非有他也、即所謂限封爵者而參議之也、何者、 親王之子。限封五位。 郡王之子。限封三位。似也。其嫡子皆不必言矣。乃 親王之第六子。不得等 郡王之第二子。於情於理。俱覺少有未順。且有國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此不可謂均也、臣意 親王之次子當封。則第六子亦當封。第六子可以不封。則次子亦可不封。 親王之子可不封。今朝廷之失在乎爵無限而祿有限爵出于封例祿仰于有司故不見恩而見怨則 郡王之子。又不必言矣。然 帝之子為 親王。使 親王之子。一槩為限。則 帝之孫。有不沾封爵者矣。而可哉。臣愚之意。五服之內。照舊分封。五服以外。雖 親王亦止襲封一位不惟適時勢之宜。而天理民彛。皇猷古制。似皆無悖。又不然、則一以世次親疏為主。除嫡子襲封外。始封 親王之諸子俱封 郡王。其襲封者。與始封 郡王之諸子。俱封鎮國將軍。其襲封第三世者。與第二世 郡王之諸子。俱封輔國將軍。至第七世者。與第六世 郡王之諸子。俱封奉國中尉而止。以下俱不得更有分封。其奉國將軍。在 朝廷本為無服之親。中尉以下。本皆同姓不親。而原爵巳卑。或與分封、或止於襲封。或即從別疏屬事例。無不可者。是又一說也。要二說而言之、從前之說。則分封止於親盡。是永無奉國將軍與各中辱矣。似於舊制有妨。以臣之愚。則謂親屬巳竭者。各存其宗。亦不失為親且愛矣。雖不泥於舊制亦可也從後之說。則 親王之諸子。與 郡王之諸子同封矣。似於尊卑無別以臣之愚。則謂語爵雖異。語親則同。即其襲封。可以別尊卑矣。其餘則親同而澤一。似亦無不可也。雖然、此亦槩而論之爾.若統計財用之數、而尚有不足、則豈無可更進於此者、宗室入仕近巳行之但未能如三代□工耳臣考三代以上之藩封。即今之牧守。故不嫌於多。後世判而為二。則無事而食。徒為民患。昔唐太宗問侍臣曰。封宗子於天下便乎。尚書右僕射封德彛對曰。不便。歷觀往古封王者。今日最多。爵命既崇。多給力役。葢以天下為私。殊非至公馭物之道也太宗曰然、朕理天下、本為百姓、非勞百姓以飬巳之親也、於是率以屬疏降爵、惟有功者數人得王。推斯意也。即財力可給。似亦當有至公之道。況時勢既窮。豈無更可進於此者哉、所貴在於適均與適歲會仂爾、至其施為之序、必先弛其出城之禁、約以有司之法、元佐之法、頗為明盡、而其他則部議以為皆無難處者、臣亦何敢多及、統在 陛下責當事諸臣、熟籌獨斷、務為長久之計則可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