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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 議
○公銓選之法 【 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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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以用人、說者謂此法既立之後、庸碌者便于歷級而升、不致沉廢、挺特者不能脫穎而出、遂至邅迥則是資格不可有也。然未有此法之前、選司注官。有老于下士。三十年出身不得祿者。則又是資格不可無也夫羣千百人之才品。而决于一二人之耳目。苟無簿籍之稽考。法制之禁限。資次之循歷。而欲一一記憶之。人人掄選之。吾恐其智有所不周。力有所不逮。日有所不給矣。而况夫偽妄詐冒。請托干求。那移蒙蔽。奸計百出者哉。由是觀之。人固不可以不任。而法亦不可以不定。守一定之法。而任通變之人。使其因資歷之所宜。隨才器之所能。而量加任使。用資格以敘常才不用資格以收非常之才則銓衡之事盡矣用資格亦不純用資格不用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才。任要重之職。釐繁劇之務。用資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任資歷之淺者。釐職務之冗雜者。其立為法一定如此。而又得公明之人以掌銓衡。隨才受任。因時制宜。而調停消息之。于常調之中。而有不常之調調雖若不常。而實不出乎常調範圍之外。我 祖宗立法之善、文職四品、及在京堂上官、在外方面官、五品以上員缺皆具名以聞、自五品以下、吏部始得銓注、此所謂用資格而有不用者也、自尚書侍郎以下惟才是用、雖若不分流品。然翰林院國子監非通經能文者不授之。其餘流品。又未嘗不分焉。臣寮之在任也、則雖推舉不次用之、既秩滿到部、則必考其功績、按常調以用焉、 祖宗良法美意有如此者、此又萬世所當遵守而不可更革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