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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骨不慎
[清]汪道鼎
南汇
[1] 习俗,多停棺不葬。或盖以草,或砌以砖,置之内外城根及田野间。历年既久,子孙日益贫困,每致棺木朽脱,尸骨暴露。
咸丰乙卯 [2] ,家大人为是邑二尹 [3] ,偶散步郊原,见而伤之。谋之包山甫学博,相与捐廉 [4] 以葬之。时余适自大营假归,家大人命与李吟香明经,亲率人夫,检拾埋葬。吟香因为余言检骨之难,稍一不慎,立致奇祸。
乾隆间有周明府,莅任兹土,观暴骨而惨之,捐廉购地,检骨分埋。经理者不得其人,任听泥夫乱行检拾。男女不分,彼此不辨;颠倒混淆,零星抛散。以致此胫彼肘,共入一坛;女足男头,合为一具。又有棺尚坚整,或有朽坏犹可修补,掩埋者辄皆硬行劈开,搜取棺中所有。以埋胔掩骼之仁心,几成摸金发丘 [5] 之虐政。事竣,司其事者即病。病中见男女无数,或折一臂,或跛足,或男子而双翘 [6] 纤小,或女貌而躯干雄奇。其余穴背洞胸,缺唇眇目者,不知凡几。环向卧榻诟詈。病者厌其扰,合目不视。则拧耳拔眉,不胜其苦。百方祈祷,毫无应验。未几,明府亦病。病中辄闻呼冤声。众口哓哓,不可悉辨。大约皆谓骨殖错乱,及横遭抛散,滥被发棺,已请命于神,屈公亲至冥司清理等语。竟与司事者相继而终。凡与斯役者,数年中无一存者。
坐花主人曰:“为善不慎,反受冥谴,似足辜人向善之诚。不知有为善之念,而不以实心实力行之,卤莽灭裂 [7] ,其害又甚于不为者。况已沽为善之虚名,彼受残骸之实祸。鬼而有灵,能无恫 [8] 者!”
——《坐花志果》
【赏析】
中国封建社会到咸丰年间,已经走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政治黑暗,朝政腐败,内外交困,国敝民穷。一向颇为重视终有所葬的黎民百姓,停棺难葬,尸骨暴露荒郊野外者,已非罕见之事。至此,因有埋骨之善举者出现,但他们却马马虎虎,乱行检拾,草草掩埋,尸骨抛散,男女混淆,“此胫彼肘,共入一坛;女足男头,合为一具”。致使生前处于饥寒交迫、水深火热之中的黎庶百姓,死后尸骨也难以保全。更有甚者,埋者还将坚固完整或尚可修补的棺木,硬行劈开,搜取财物,名为掩埋尸骨,善发仁慈之心,实为掘墓盗金。如此触目惊心惨景,自然令人愤慨不已。
对此,读者也许仅只看到,这段阴森可怖的描写,正是作者善恶有报、鬼神报应之说的形象图解,是“埋骨不慎,立致奇祸”的具体说明。而实际上,所写冤鬼屈魂汹汹哓哓情景,也是乱埋尸骨之罪的具体深化。那些前来诉怨表恨的男女鬼魂,何以“或折一臂,或跛一足”,“穴背洞胸,缺唇眇目”,不正是掩埋时“颠倒混淆,零星抛散”、“此胫彼肘,共入一坛”的结果吗?何以“男子双翘纤小,或女貌而躯干雄伟”,不正是掩埋时“乱行检拾,男女不分,彼此不辨”、“女足男头,合为一具”所造成的吗?这就不但照应了前文,也起到了对掩埋者诛心谴责的作用。而“诟詈”、“拧耳拔眉”等等,则是假借鬼神形式对其严厉鞭挞。
至此,读者也许会提出疑问:既然捐资埋骨为善,反而导致灾祸,岂不是辜负向善之人的诚心了吗?因此,作者结末之评,排除了读者之疑,道出了写作本文的主旨,亦即不但要有“为善之念”,还要“实心实力行之”。更不能“沽为善之虚名”,而要“行善之实”,否则其危害“又甚于不为者”。其感慨顺理成章,易于为人接受。其为善要实心实力,即今之所说做好事要真心诚意,不能鲁莽草率,更不能沽名钓誉。
(徐振贵 张玉芹)
注 释
[1].南汇:今属上海市。
[2].咸丰乙卯:即1855年。
[3].二尹:县丞、典史二职之称。
[4].相与捐廉:分出俸禄。
[5].摸金发丘:掘墓偷金。陈琳《为袁绍檄豫州文》:“操又特置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所过隳突,无骸不露。”丘,此处同坵,指墓。
[6].双翘:指双足。行必举足,故称足为双翘。一说妇女首饰。见曹植《七启》:“载金摇之熠熠,扬翠羽之双翘。”
[7].灭裂:草率:轻忽。
[8].恫: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