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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三)外族地区的治理
明代,蒙古猖獗,明室虽曾屡次挞伐,但始终不能郡县其地。到清,蒙古地区全被征服,清室因其部落故俗,分其地为若干盟旗,以理其政,并赋以高度的自治权。盟旗的划分,兼有行政和军事两种性质,盟的地位略等于省,旗略等于县,但也有旗之上不设盟而直隶于理藩院的。每旗辖若干苏木,清制以一百五十个壮丁为一苏木,如以每户一丁计之,则一苏木平均辖一百五十户左右。若户口不及法定数目,则组成半苏木。兹将内外蒙古及西蒙古所设的盟旗,列明于下:
内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南的地区,共分六盟:一、哲里木盟,辖十旗,二百三十四苏木,散布于今内蒙古境内。二、卓索图盟,辖五旗,三百二十二苏木,散布于今辽宁西部、河北东北部一带。三、昭乌达盟,辖十一旗,二百九十八苏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赤峰地区。四、锡林郭勒盟,辖十旗,一百一十三苏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五、乌兰察布盟,辖六旗,五十六苏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六、伊克昭盟,辖七旗,二百七十四苏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西南部。此外尚有若干不属于盟的旗和零星部落。
外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北的地区,旧有喀尔喀(蒙古国大部地)、科布多(蒙古国西端地)、唐努乌梁海(蒙古国西北隅地)三部。喀尔喀部共有四盟:一、克鲁伦巴特和屯盟,即车臣汗部,辖二十三旗,四十九苏木。二、汗山盟,即土谢图汗部,辖二十一旗,五十七又半苏木。三、齐齐尔里克盟,即三音诺颜部,辖二十三旗,三十九又半苏木。四、毕都哩雅诺尔盟,即扎萨克图汗部,辖十九旗,二十四又半苏木。科布多部两盟:一、三音济雅图左翼盟,辖十二旗,二十二苏木。二、三音济雅图右翼盟,辖七旗,二十四苏木。唐努乌梁海部共辖五旗,五苏木。
西蒙古包括套西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蒙古。套西蒙古分布于今宁夏河套以西地区,有独立旗二:一、阿拉善和硕特旗,辖八苏木,今宁夏中部地。二、额济纳旧土尔扈特旗,辖一苏木,今宁夏北部地。青海蒙古分布于今青海省北部,共两盟:一、青海左翼盟,辖十三旗,四十九苏木。二、青海右翼盟,辖十六旗,五十一苏木。新疆蒙古分布于天山南北路,共三盟:一、乌纳恩素珠克图盟,即土尔扈特部,辖十旗,七十九苏木,分布于伊犁河以东及珠勒都斯河一带地。二、巴图塞特奇勒图盟,辖三旗,十一苏木,分布于珠勒都斯河流域。三、青塞特奇勒图盟,辖三旗,四苏木,分布于布尔根河流域。此外尚有阿尔泰乌梁海部七旗,游牧于阿尔泰山一带。
清代蒙古的政治组织,除少数地区外,均施行封建制。封爵共分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此外有“汗”,在王、贝勒之上,但不轻易封赠。旗的领袖称扎萨克,均由王公贵族兼任,大都世袭罔替,但也间有中央简放的。盟有盟长、副盟长各一人,盟长为终身职,但非世袭,由本盟的扎萨克或闲散王公充任。每盟所属各旗,三年会盟一次,由盟长主持。各盟内政,清廷例不过问,仅遣大员,驻居各地,加以监督,其名目有都统、办事大臣、参赞大臣、将军等。青海蒙古,不设盟长,仅各旗置扎萨克,会盟则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天山南北路,自光绪时设省后,以巡抚主持省政,建制同于内地,但少数地区,仍置将军及参赞、办事等大臣。[参看杨予六《中国历代行政区划》,页三一八至三二五]
回族分布于天山南路,明室在西域的势力,仅及哈密,回疆的大部地区,为明室的势力所不能达。对西藏也未能作直接的控制,仅因元旧制,利用宗教加以统御,并于其地设都指挥使司、宣慰使司等,以西番首领充任长官。至清,回藏诸部先后内附,清室以理藩院治其事,比于藩属。至于统制手段,仍是因其俗而治之。回疆方面,清于哈密、吐鲁番设扎萨克以治其地,世袭罔替。其他各城,则设阿奇木伯克,不世袭,由办事等大臣加以考课。西藏方面,仍是政教台一,以达赖喇嘛治前藏,班禅喇嘛治后藏。清廷则设驻藏办事大臣于前藏,帮办大臣于后藏,以监督之。[参看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页二六九至二七三]
对于西南边区(包括湖北、湖南、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六省)的外族,明代仍仿元制,设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及长官司等,以土酋充任长官,并准世袭。明代此类土司,总数多至二百数十。设置既繁,其中颇有不法之徒,加以内地莠民的煽诱,因而时生叛变,中叶以后,猖獗益甚。清入关后,明朝土司来降者,皆授以原职,仍准世袭。至康雍两朝,改土归流者甚多;光宣之世,更有不少停袭的。土司小者有地不过数里,大者有地至数千里,均自成一区域。土司在其领土内,具有莫大的权威。清代土司官吏有文武之分,重要武职有指挥使、指挥同知、宣慰使等;重要文职则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称号虽有高低,但大都不相隶属。清制土官无论大小,遇流官时即低一级,以防其跋扈。至于清代“改土归流”的政策,多行于接近内地的区域,边远之区的土司,则大多保存,因此终清之世,西南边省仍有不少的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