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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刺史制度的演变
刺史本是汉中央政府用以督察各郡的官。秦时,中央政府有时以侍御史临监各郡,但不常置,而监察区的大小,也不得而知。汉立国后,这制度停顿了一个时期,到惠帝时,才派遣御史巡视地方;文帝也有时派丞相史出巡,但尚不是常制。武帝元封五年(前106),正式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名曰“部”;每部设刺史一人,以监督所属各郡国。但三辅、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及弘农七郡,因系畿辅之地,不在十三部内。刺史有经常的治所,每年多以八月巡行各郡国,遇有郡国守相以及其境内的强宗豪右有不法情事,即向中央举劾。其所举劾的事共分六项:(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凌暴寡弱。(二)守相不奉诏书,贪污舞弊。(三)守相刑赏冤滥,烦扰刻暴。(四)守相选才署吏,阿私不公。(五)守相子弟,倚恃势力,请托官府。(六)守相阿附豪强,割损政令。畿辅七郡的监察事宜,最初仍由御史或丞相负责,至武帝征和四年(前89),另设司隶校尉部以统之,自此监察区增至十四。十三部的名称以及每部所辖的郡国如下:
(一)豫州部 察颍川、汝南、沛三郡及梁国,今河南、安徽、江苏三省交界地。
(二)冀州部 察魏、巨鹿、常山三郡及清河、赵、平干、真定、中山、广川、河间七国,今河北省中南部地。
(三)兖州部 察陈留、山阳、东、淮阳、大河、泰山六郡及济北、城阳、济阴三国,今河南省东部及山东省西南部地。
(四)徐州部 察琅玡、东海、临淮三郡及泗水、广陵、楚、鲁四国,今江苏省长江以北及山东省南部地。
(五)青州部 察平原、千乘、济南、北海、东莱、齐六郡及菑川、胶东、胶西三国,今山东省中部及东北部地。
(六)荆州部 察南阳、南、江夏、桂阳、武陵、零陵六郡及长沙国,今两湖及河南省西南隅地。
(七)扬州部 察庐江、九江、会稽、丹阳、豫章五郡及六安国,今江苏省南部、安徽省中南部及浙江、江西、福建三省地。
(八)益州部 察汉中、广汉、犍为、越隽、益州、牂柯、沈黎、汶山、巴、蜀十郡,今四川、贵州、云南三省大部及陕西省南部地。
(九)凉州部 察陇西、天水、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安定、北地、武都九郡,今甘肃省全部、青海省东端及宁夏东南隅。
(十)并州部 察太原、上党、云中、定襄、雁门、代六郡,今山西省中北部、内蒙古东南部地。
(十一)幽州部 察渤海、涿、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玄菟、乐浪、真番、临屯十一郡及燕国,今河北省北部、辽宁大部及朝鲜半岛北部。
(十二)朔方部 察朔方、五原、西河、上四郡,今陕西省北部、内蒙古河套地区、宁夏东部及山西省东北隅。
(十三)交趾部 察南海、郁林、苍梧、交趾、合浦、九真、日南、珠崖、儋耳、象十郡,今两广及越南北部地。
以上十三部所察各郡国,系以武帝时为准;其后虽郡国略有减削,但十三部范围并无多大变化。平帝时,王莽柄政,分全国为十二州,即将汉的朔方、司隶二部取消;并改凉州曰雍州,交趾曰交州。东汉仍省去朔方,而列司隶于州数,仍为十三部。
刺史秩六百石,地位较郡太守为低,刺史须任职多年,绩优者始可升任太守。但因其代表中央监察地方,权威甚重,渐至凭凌守相。成帝绥和元年(前8),改刺史为州牧,秩中二千石,位在守相之上。哀帝时以州牧权过大,于建平二年(前5)罢州牧,复置刺史,秩仍六百石。平帝时,复置州牧。东汉光武建武十八年(42),始再改州牧为刺史,其后一直维持到灵帝。但东汉刺史的权力较西汉为大,例如东汉时,刺史有考问人犯之权。刺史的这种权力,可能始于西汉末年,东汉时则更为普遍。又如刺史领兵出征的事,安帝时已屡有记载,这是西汉所没有的现象。因州较郡的范围为大,遇有较大规模的战事,一郡一国之力所不能胜任的,由刺史统筹,自然比较便利。正因如此,刺史的权威益形增加。顺帝时,更于诏书中明令刺史指挥诸郡,并把刺史名衔排在“二千石”之前,已等于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灵帝时,因四方寇起,汉廷于中平五年(188)在益、幽、豫等州设牧,以重臣出任,统领全州军政,与刺史并置。于是州牧之权益重,州部遂正式由监察区成为地方最高政区,往昔地方政区的郡县二级制,也变成州、郡、县三级制。[参看劳干《两汉刺史制度考》(载《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