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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章乾隆帝弘历
第二节乾隆初政
自清军入关至康熙、雍正朝,清朝的统治正处于向上发展的时期。两个皇帝励精图治,英武有为,都为清统治的巩固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在处理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制定的一些具体的政治、经济政策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统治阶级内部的一致,不利于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乾隆帝即位之初,便集中力量纠正前两朝特别是雍正朝的一些弊政,并在这一过程中施展了自己的政治才干。
皇室内部关系失调,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颇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早在康熙末年,围绕着争夺储位这一中心问题,皇室内部便各立门户,自树党羽,明争暗斗,矛盾非常尖锐。雍正帝即位后,对政敌又大肆镇压,或者监禁、或者流放、或者杀戮。更为甚者,他对自己的主要政敌允禩、允禟等人,强行将其分别改名为阿其那、塞思黑,并残害致死,又祸及他们的子孙,给予削除宗籍。一时之间,皇室内部斗争变得空前激烈。尤其严重的是,此案涉及八旗贵族和功臣后裔甚多,既不能把他们尽行诛杀,又无法禁止其私下议论。尽管雍正帝在政治上取得了成功,但由于在皇室内部结怨过多,在舆论上却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乾隆帝即位后,为了调整皇室内部关系失调的局面,收揽人心,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他首先将雍正帝长期监禁的政敌允■、允禵等释放出狱,恢复爵位。不久,又将允禩、允禟的子孙给予红带,收入玉牒,给以疏远皇族的待遇,同时,对于允禩集团中一些骨干成员,也分别赦免其本人及家属。乾隆帝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原来十分尖锐的矛盾,为保持统治阶级各阶层人员的一致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调整皇室内部关系的同时,乾隆帝还对雍正朝年羹尧、隆科多两案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年、隆两人都是雍正帝的佐命大臣,对其统治的建立和巩固都曾起过很大的作用,后被雍正帝视为隐患,立为专案,严厉惩办,对其友朋也从重处罚。冤案层出,株连过多,使许多官员和士子人人自危,怨声载道。乾隆帝即位后,便即恢复年羹尧“冒滥军功案”内革职的文武官员的职务,其后,对于此案牵连所及的各起文字狱的人员也分别放回原籍。乾隆帝敢于纠正前朝的乱政,不仅缓和了一个时期中最高统治者和广大官吏、知识分子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赢得了他们的好感和支持,无疑稳定了政局,有利于统治。除此之外,乾隆帝还对雍正朝以来形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缙绅之间颇为紧张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地方缙绅是清朝统治的社会基础,雍正朝以前,清政府曾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权,但是,他们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包揽词讼,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抗缴赋税,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危害了清政府的利益。至雍正时,先后决定革除所谓儒户、宦户等名目,并推行了士民一起当差的政策,对其中的违法者予以严厉的打击。这些措施的推行,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朝廷对地方基层政权的控制,但却使政府和其政权的支柱地方绅衿之间的关系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长此下去,对于清政府的统治是十分不利的。乾隆帝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放宽了雍正朝为惩治不法绅衿而制定的各项限制措施,对生员欠粮、包讼等不法事的处分分别改宽改缓。不久,又把举贡生员的杂色差徭一并豁免。这些措施,比较雍正帝的限制政策,应是一个倒退,但在当时却收到了扩大统治基础的效果。
乾隆帝一方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关系,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另一方面又采取步骤纠正或放弃雍正帝推行的一些错误政策和措施。例如,由于崇信“祥瑞”,迷信炼丹长生之术,因而被臣下和僧道蒙蔽,严重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和政务。乾隆帝不信丹术,将宫中僧道驱逐出宫,下令严禁呈报“祥瑞”,“凡庆云、嘉谷一切祥瑞之事,皆不许陈奏”①。从大的方面来说,雍正帝在施政过程中也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失误。例如,他推行耗羡归公政策,地方官员便迎合他的谕旨,多征多交耗羡,结果却加重了人民负担,地方官员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讲求地方官员的治绩,鼓励垦荒,地方官员则隐匿水旱、奏开垦,谎报政绩,而将负担转嫁到一般农民身上。为劝农而实施奖给老农八品顶带的办法,实际上多为乡曲无赖所垄断。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曾在京师附近试行井田制,八旗子弟却盗卖官牛、出租土地,井田制则变得不伦不类。对于这些问题,乾隆帝一即位就连颁谕旨,分别予以纠正。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乾隆帝规定,以后各地奏报垦荒田亩时,“必详办查核”,“不得丝毫假饰以滋闾阎之累”①。同年十一、十二月间,又连下诏书,命令江南、四川、陕西等地减少耗羡成数②。乾隆元年(1736)七月,停止实行老农顶带之例③。同年十一月,废八旗井田为屯田④。乾隆帝以很大的勇气调整和纠正了雍正朝某些失误政策,当然他也继承和发展了雍正时所有积极意义的政策,这就使得乾隆朝的政治和经济在康熙、雍正两朝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对清的统治全盛局面出现,是一个良好开端。
①《东华续录》乾隆一,雍正十三年九月辛亥。①《东华续录》,乾隆一,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②《东华续录》,乾隆二,雍正十三年十一月癸亥、十二月辛巳。③《东华续录》乾隆四,乾隆元年七月癸卯。④《东华续录》,乾隆元年十一月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