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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章欧阳修
第一节生平与政绩
欧阳修(1007—1072),字永叔,号醉翁,晚年又号六一居士。吉州庐陵(今江西永丰)人。幼年孤贫,依叔父家于随州。天圣八年(1030)举进士,擢甲科,调西京留守推官。与尹洙、梅尧臣、苏舜钦等交游,开始为“古文”,已负文名。
景祐元年(1034)入朝,为馆阁校勘。这时,范仲淹以言事被贬,在朝诸人如秘书丞余靖、太子中允尹洙等纷纷论救;司谏高若讷独以为当贬。于是欧阳修写了《与高司谏书》,谓其“不复知人间有羞耻事”。因此,欧阳修也被贬为夷陵令。
贬官夷陵,对他颇有好处。他后来在《与焦殿丞书》里说:“某再为县令,然遂得周达民事,兼知宦情,未必不为益。”又洪迈《容斋随笔》卷4记张芸叟与石司理书云:“顷游京师,求谒先达之门,每听欧阳文忠公、司马温公、王荆公之论,于行义文史为多;唯欧阳公多谈吏事。既久之,不免有请:‘大凡学者之见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为欲闻者,今先生多教人以吏事,所未谕也。’公曰:‘不然。吾子皆时才,异日临事,当自知之。大抵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吾昔贬官夷陵,方壮年,未厌学,欲求《史》、《汉》一观,公私无有也。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覆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私害义,无所不有。且夷陵荒远褊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也。当时仰天誓心曰:‘自尔遇事不敢忽也。’是时苏明允父子亦在焉,尝闻此语。”这段记述又可为欧阳修贬官之后“周达民事,兼知宦情”的旁证。
康定元年(1040),范仲淹复为陕西经略安抚副使,辟欧阳修为掌书记。他笑而辞曰:“昔者之举,岂以为己利哉?同其退不同其进可也。”庆历三年(1043),欧阳修知谏院。这一年范仲淹参知政事,施行新政。欧阳修身居此职,于是连上奏疏,对于内政外交,无不极谏。现存于《奏议集》中知谏院时的奏疏多达10卷。这些奏疏都是庆历新政时期的重要的政论文章,所论者都是针对时弊的当务之急。
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奉命出使河东,又任河北都转运按察使,权真定府事。在这期间,他便进一步调查情况,又写出《河东奉使奏草》、《河北奉使奏草》。在《河东奉使奏草》中有《条列文武官材能札子》,还有《论不才官吏状》,对于吏治得失,论述极详。与此同时,欧阳修对于西北边患,也曾多次上书。他就在《论乞与元昊约不攻唃厮啰札子》中说:
臣自去年春,始蒙圣恩,擢在谏列,便值朝廷与西贼初议和好。臣当时首建不可通和之议。
前后具奏、状、札子十余次论列,皆言不和则害少,和则害多。利害甚详,恳切亦至。然天下
之士,无一人助臣言,朝廷之臣,无一人采臣说。今和议垂就,祸胎已成,而韩琦自西来,方
言和有不便之状;余靖自北至,始知虏利急和之谋。见事何迟?虽悔无及!当</PGN1475.TXT/PGN>
臣建议之际,众人方欲急和,以臣一人,诚难力夺众议。今韩琦余靖亲见二虏事宜,中外之人
亦渐知通和为患,臣之前说,稍似可采。但愿大臣不执前议,早肯回心,则于后悔之中,尚有
可为之理。
可以看出,欧阳修对于重大的军事问题,也曾十分认真建议。在当时的和议问题上,具有眼光,力排众议,坚持己见,作为一个谏官,知无不言。在当
时的情况下,既然不可言和,就不免用兵。欧阳修一面反对言和,一面主张备战。对于军事,他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
庆历五年(1045),范仲淹、杜衍、韩琦、富弼等相继罢官、外放,新政失败。这时欧阳修正在河北都转运使任上。他一面“自劾乞罢”,以“同其退”,一面上了一封《论杜衍范仲淹等罢政事状》。此状一上,欧阳修遂为“群邪”所恶,造谣诬陷,左迁知制诰,知滁州。到了滁州,欧阳修对于政治风云之险恶似乎有所觉悟,初以“醉翁”为号。但他胸怀旷放,并不怨嗟。在《与尹师鲁书》中写道:“每见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真若知义者;及到贬所,则戚戚怨嗟,有不堪之穷愁形于文字。其心欢戚,不异庸人。虽韩文公不免此累。”又说:“因此戒安道(余靖),勿作戚戚之文。”
庆历八年(1048),欧阳修徙知扬州。元祐元年(1049),移知颍州。一年之后,又留守南京。至和元年(1054),召判流内铨,旋改翰林学士,俾修《唐书》。嘉祐二年(1057),知贡举。《宋史》本传说:“时士子尚为险怪奇涩之文,号太学体。修痛排抑之,凡如是者辄黜。毕事,向之嚣薄者伺修出,聚噪于马首,街逻不能制。然场屋之习,从是遂变。”
欧阳修一知贡举,即痛抑“险怪奇涩之文”,这在当时,也是一件大事。关于此事,沈括《梦溪笔谈》也有一段记载:“嘉祐中,士人刘几,累为国学第一人,骤为险怪之语,学者歙然效之,遂成风俗。欧阳公深恶之。会公主文,决意痛惩,凡为新文者,一切弃黜。时体为之一变,欧阳之力也。”①嘉祐三年(1057),欧阳修加龙图阁学士,权知开封府,拜礼部侍郎,兼翰林侍读学士。《宋史》称他在翰林八年,知无不言。嘉祐五年,拜枢密副使。嘉祐六年,参知政事。《宋史》称欧阳修“平生与人尽言无所隐,及执政,士大夫有所干请,辄谕可否。虽台谏官论事,亦必以是非诘之。以是怨诽益众。”②
在这期间,欧阳修因“濮议”之争,蒙受“不根之谤”。他为了辩诬,连上奏札,请求根究蒋之奇对自己的诬陷,甚至“期于以死必辨而后止”。于是治平四年(1067)三月四日,即位不久的神宗乃遣中使赐下“御札”,告以言者已被“降黜”,并已“出榜朝堂,使中外知其虚妄”,且云:“事理既明,人疑亦释,卿宜起视事如初,无恤前言。”经过这一次被诬,欧阳修对于人生仕途似乎更有所悟:像他这样切直刚正的人,是不适于做官的。在这之前,已一再求退,在这之后,就更坚决求退。由于再三请求,终于得罢参知政事,出知亳州。后又知青州、蔡州。熙宁元年(1068)春在亳州时,曾上《乞致仕第一表》,此后又连上数表,请求致仕。
在这期间,王安石执政,推行新法。欧阳修时在青州,有《言青苗钱札子》,表述自己对于“俵散青苗钱”的意见。在俵散青苗钱的过程中,还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抑配”,二是“俵散秋料钱”。欧公在《言青苗第二札子》中有很透辟的分析。他说:
臣窃见自俵青苗钱已来,议者皆以取利为非。朝廷深恶其说,遂命有司条陈申谕,其言虽
烦,而终不免于取利。然犹有一说者,意在惠民也。以臣愚见,若夏料钱于春中俵散,犹是青
黄不相接之时,虽不户户缺乏,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惠政,尚有说焉。若秋料钱于五月俵
①沈括:《梦溪笔谈》卷19。②《宋史》卷319《欧阳修传》。
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缺?直是放债取利尔。……以此而言,秋料钱可以
罢而不散。
这些意见,可以说是完全正确的。对青苗钱作了具体分析,不是一概否定。他所不赞成的,是俵散“秋料钱”。对于“秋料钱”,他曾一面“奏陈”,一面“擅止”。未经批示而“擅止”,应得“擅行止散之罪”。但朝廷“特予放免”,并未加罪。他在《谢擅止散青苗钱放罪表》中说道:“虽具奏陈,乃先擅止,据兹专辄,合被谴呵。”
在这前后,欧阳修又曾屡上表札,请求致仕。熙宁四年(1071)六月,欧阳修终于得到朝廷的“敕告”,除太子少师,以观文殿学士致仕。随即回到颍州。八月,朝廷行“明堂大礼”,又召他“赴阙陪位”,他有《札子》辞谢。这时,他的身体确实十分衰惫了。因此,一年之后,熙宁五年(1072)八且病逝于颍州。著作有《欧阳文忠公集》、《新五代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