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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章王安石章惇
第一节王安石(附吕惠卿)
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父王益,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历任州、县官,天禧五年(1021)任临江军(今江西樟树西南)判官时,王安石出生于官舍。王益于宝元二年(1039)死于江宁府通判任上①,故江宁为王安石第二故乡。
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进士及第,任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其时文坛领袖欧阳修不仅积极创导古文(散文),还与范仲淹、胡瑗、孙复、石介等人对传统的儒学“汉学”进行革新,是创导新儒学“宋学”的先行者,“自欧阳子(修)出,天下争自濯磨”②。王安石在扬州的此后数年中,致力于学术研究,蔡卞称:“自先王泽竭,士习卑陋,不知道德性命之理,(王)安石奋乎百世之下”,“著《(淮南)杂说》数万言,其言与孟轲相上下”①,开始了“宋学”三大学派中,最早形成为学派的“新学”学派的创建活动。庆历七年(1047)初,王安石调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当年即出巡视水利修建情况,“凡东西十有四乡,乡之民毕已受事,而余遂归云”②。他在任时期,“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又曾“贷谷与民,以激奔竞之风,俾新陈相易,邑民便之”③。这些措施,可说是为以后进行变法改革积累了实际经验,也是新法中农田水利法与青苗法的先导。历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嘉祐元年(1056)归朝任群牧判官时,声名已著。欧阳修早年创导古文后,名家辈出,王安石是早期追随者之一。翰林学士欧阳修于同年七、八月间,向朝廷推荐人才时,对王安石作了全面评价:“太常博士(寄禄官称)、群牧判官王安石,学问文章,知名当世,守道不苟,自重其身,论议通明,兼有时才之用,所谓无施不可者”④。极其称许王安石的学问文章。次年欧阳修主持科举考试,以古文录取进士,“场屋之习,从是遂变”⑤。其中苏轼、苏辙即是首批以古文考取进士者之一。被后世称为“古文运动”的文学改革,终于取得胜利。王安石也被后世列入以韩愈、欧阳修为核心的“唐宋八大家”之一。
嘉祐三年(1058)十月,王安石历任常州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之后,归朝任财政机构三司中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主要属官度支判官,使他得以进一步了解到当时国家财政的实际情况,于是针对当时弊端,向宋仁宗上了著名的万言《言事书》,极陈当世之务。他全面阐述改革的思想,要求及早进行改革。但是,既没有被宋仁宗采纳,也没有引起执政大臣的重视。
①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71《先大夫述》。②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首,苏轼:《居士集序》。①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4下,王介甫《临川集》。②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5《鄞县经游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③《宋史》卷327《王安石传》。④《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0《再议水灾状》。⑤《宋史》卷319《欧阳修传》。
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任知制诰(属舍人院),参与起草一般诏制(外制)。后又兼纠察在京刑狱,纠察首都开封府及三司、三衙(殿前、马军、步军司)等机构,判处徒刑以上误判的案件,并对死刑犯进行录问。嘉祐七年(1062),发生有人饲养的斗鹑(鹌鹑),其同伴想要,在主人不给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主人追到时踢了一脚,导致偷者死亡事件。开封府判鹑主人死刑,王安石复审后认为:“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乃强携以去,乃盗也;此追而殴之,乃捕盗也,(盗)虽死,当勿论。(开封)府司失入平人为死罪。”开封府不服,后经审刑院、大理寺复议,以开封府所判死刑为是。王安石即因复审失误而被认为有罪,宋仁宗下诏“放罪”,不予追究。按惯例王安石要到殿门谢恩,王安石认为自己按律复审,没有错,不肯去谢恩,“执政以其名重,释不问”①。这是王安石首次要求依法审案的事件,虽然失败,但王安石要求依法办事、依律审案的思想,贯彻了他后来整个执政时期,对推进与确立封建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十月,王安石改兼同勾当三班院,参与考核、除授低级武官。
嘉祐八年(1063)三月,宋仁宗去世,英宗即位。同年八月,王安石母亲去世,归葬于江宁,王安石辞官守丧,一面进行学术研究,同时聚徒讲学,传播他的学术观点。治平元年(1064),阐述了他学术观点:“先王之道德出于性命之理,而性命之理出于人心”,并且叹息道:“呜呼;道之不一久矣。”①期望他创导的道德性命之理有助于“道一”。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英宗去世,太子赵顼(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在即位前为淮阳郡王、颍王时,韩维任王府记室参军;立为皇太子后,韩维又任太子庶子,每逢赵顼称许他的说法时,韩维说:“此非维之说,维之友王安石之说也”②,又推荐王安石代替他任太子庶子,赵顼对王安石留下深刻的印象。即位后,随即命王安石就近出任江宁知府。九月,即被召赴京任翰林学士,担负起草重大诏令(内制)。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副相),与知枢密事陈升之(旭)一起,兼领新创设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之作为推行新法的指导机构,进行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变法改革。陈升之于同年十月升任次相(集贤相)后,枢密副使韩绛接替陈升之兼领制置三司条例司。七月,颁行第一个新法“均输法”,采取节省运输费用、降低购价、有计划地调运的原则,既保证了官府支出,又节省了开支。九月,又推出青苗法,是由农户自愿向官府借贷,加息二分或三分,粮食收获后纳税时归还,以免借贷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用以奖励各地官府、农户开垦荒地、兴修水利。
熙宁三年(1070)五月,撤销制置三司条例司,其职权收归中书(宰相府)。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同日升任宰相。此前二日,颁布《畿县保甲条例》,在首都开封府的属县试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二丁以上抽一人任保丁,每一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保内实行联坐法,维护地方治安;对保丁进行训练,部分地代替军队,以达到减少军队,节省军费,以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7,嘉祐七年十月甲午。①《王文公文集》卷34《虔州学记》。②《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后推行于全国。同月,还在开封府属县试行免役法(募役法),向原服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征收免役钱,向其他户及原先不服役的官户等减半征收助役钱,免去原先按户等轮流到官府中服的差役(旧役法称差役法),改由官府出钱(以所征免役钱支付)募人服役,以使农户不为差役所困,后也推行于全国。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提出进行科举改革,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等,而专考《五经》与《论语》、《孟子》,以及论、时务策,以求录取有用的人材;并废明经等诸科,改设明法科,专考律令、《刑统》大义及判案。熙宁六年(1073)三月,首次按新规定进行考试时,报考明法科的不多,为了改变士大夫多不习法的状况,又规定除进士前三名外,都要加试法律。次年三月,又进一步规定自第一名以下,都要加试明法科考试的内容后,才能出任官职。还在国子监设立律学。王安石在任执政以后,不仅自己仍坚持依法判案,此次科举及教育改革,即在于要求官员知法,并依法判案、行事。南宋著名思想家陈亮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曾作了如下著名的论断:“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即是指出古代的法律由汉代的人治,经唐代的人治与法治兼行,到宋朝进入法治时期。而对于宋的法治,陈亮更具体地指出:“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宰天下”,也就是说宋朝的法治时期,实际上起于宋神宗时,而这正是由王安石此次科举改革开始的。尽管封建法治仍存在许多弊端,但正如陈亮所说:“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间每以法为恃者,乐其有准绳也”①,说明即使弊端百出的法治,也是取决于长官意志的人治所不能企及的。中国封建社会由人治走上法治时期,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这正是在王安石的创导下开始的。南宋中叶,与陈亮大体同时的著名藏书家晁公武说:“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②,说明这在宋代是人们的共识。
熙宁四年十月,本着王安石在二月初进行科举改革时所说的“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③,扩建太学校舍,并进行教育改革,在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从优秀太学生中直接选拔官员。熙宁五年三月,又在首都实行市易法,后推行于杭州、广州、扬州等主要城市,由官府收购滞销货物,商贩以财产抵押向官府赊购货物以贩卖,用以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防止物价暴跌暴涨。同年五月,又在开封府属县推行保甲养马法:次年推行于北方诸路,由民户自愿养马,每户一或二匹,由官府供马或给钱买马,每匹免除部分折变缘纳钱十四贯四百文的优惠,以解决军马缺乏问题。同年八月,又实行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以肥瘠分为五等纳税,以农户实际拥有亩数负担赋税,以解决农户卖田后仍负担田税,以及富户隐瞒田产偷税问题。为了改革兵不知将、将不知兵,形成军队战斗力低下的状况,熙宁元年六月,曾“以京东武卫六十二指挥,分差主兵管(官)勾抽训练,此时已有置将规模”①。熙宁七年九月,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颁布了“将兵法”。
熙宁六年八月,首都开封府又实行免行法,各工商行户出免行役钱后,①《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邓广铭编校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前此论著没有以之论述宋代法律史,参见丙编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
②《郡斋读书志·后志》卷1《断例》。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癸丑注。《宋史》卷195《兵志》九。
不再向官府无偿提供物品或服劳役。王安石急风暴雨般地不断推出改革的新法,遭到了大地主、大商人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广泛反抗。次年四月,适逢久旱,太皇太后(仁宗皇后)曹氏和皇太后(英宗皇后)高氏,依据他们亲属反映实行免行法的不实情况,安上门监官郑侠又绘“逃荒者图”,并称:“旱由(王)安石,去安石,天必雨”,两太后“见上,流涕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乱天下”②,其他守旧派官员也都把久旱归罪于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王安石受到巨大压力而不得不自请辞相,于是推荐韩绛为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以使新法能继续施行。王安石出任江宁知府,但韩绛很快发现吕惠卿乘机打击王安石,想取代王安石,于是向宋神宗建议重新起用王安石。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出任首相(昭文相)。熙宁六年三月,为了解决太学生的教科书问题,在国子监内设立修撰经义所。王安石自撰《周礼义》、王雱与吕惠卿参与修撰《诗义》、《书义》,并由王安石通改定稿。对“先儒传注,一切废不用”,这是最早对《五经》进行新的解释,所以当时“天下号曰‘新义’”③,合称《三经新义》,熙宁八年六月,修撰完成,颁于太学,用作统一思想的教科书。《三经新义》的撰成,标志着王安石创立的新儒学学派的完成,相对旧儒学“汉学”而言,被称为“新学”,新儒学史称“宋学”,是思想意识革新的产物,而“新学派”又是宋学中的第一个形成的学派,王安石后封荆国公,因而称“荆公新学”。熙宁八年八月,韩绛因议论不合辞相,出任许州知州。吕惠卿也与王安石貌合神离,十月,出任陈州知州。
正当王安石变法改革受到守旧派的攻击,内部分裂之际,熙宁八年九月,交阯(今越南北部)开始进扰宋朝广南西路边境;利用因宋朝改革引起守旧派不满,到处张贴榜文,言:“中国作青苗、助役之法,穷困生民。我今出兵,欲相拯济”①。在交阯先后攻占廉州(今广西合浦)、钦州(今属广西)等地的形势下,同年十二月,王安石亲自草拟讨伐安南(交阯)的诏书。熙宁九年二月,宋军开始反击;十二月,宋军攻抵富良江(今红河)北岸,后在交阯求和的要求下退兵。
就在宋军开始反击战争进行不久,王安石的爱子王雱于同年六月病死,本已有病的王安石,悲伤不已,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又再请求辞相。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派官员置新法中民户自愿原则于不顾,强制推行新法,虚报成绩,互相攻击,争权夺利,乃至贪污腐化也不断发生,给守旧派攻击王安石以种种借口;加上宋神宗对于改革也已有了自己的设想,对王安石的改革意见也不像改革之初那样言听计从,王安石辞相的意志坚决,宋神宗也想由自己直接主持改革,于是在反击交阯战争尚未结束的当年十月,王安石罢相,以领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的使相衔出任判江宁府。但王安石回江宁后却并不赴任,而是多次请辞使相衔及判江宁府职事,领宫观闲差以养病。熙宁十年六月,被免去判江宁府职衔,仍以使相衔,充集禧观使,在江宁府居住养病。元丰元年,在王安石坚请下罢去使相衔后,另加观文殿大学士衔。后加封舒国公,元丰三年改封荆国公。王安石自领宫观闲
②《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王荆公安石传》;《宋史·王安石传》。③《宋史》卷327《王安石传》。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1,熙宁九年十一月癸丑。
差后,在养病的同时继续行学术研究,除撰写《字说》外,对颁行的《三经新义》进行校阅,元丰三年八月,将发现的错字及删改文字奏报朝廷改正。元丰八年(1085)三月,宋神宗去世,年仅10岁的赵煦即位,是为哲宗,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政局发生急剧变化。同年五月,守旧派首领司马光出任执政,次年又升任左相,而改革派官员纷纷下台。看到守旧派不分青红皂白地废除及将要废除所有新法,改革成果被毁于一旦,本已有病的王安石忧心如焚。同年四月,终于一病不起,享年66岁。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及后人辑《周官(礼)新义》等传世。
绍圣元年(1094),配享神宗庙庭,后追谥“文”。崇宁三年(1104),配享孔庙,政和三年(1113),追封为舒王。靖康元年(1126),降配享为从祀孔庙。建炎三年(1129),罢配享神宗庙廷。绍兴四年(1134),罢舒王封号。淳祐元年(1241),罢从祀孔庙。这些变化,反映了王安石身后及所创立“新学”学派的政治学术地位演变的情况。“新学”自熙宁时开始形成“宋学”中最早,也是最大的学派,元祐时虽被禁止,由于“宋学”的二程理学派、苏氏蜀学派还是相当小的学派,在学术界影响不大,王安石新学派的地位因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二程理学派在南宋绍兴初年,虽受到秦桧、赵鼎先后倡导,绍兴末年又为宋高宗所推崇,却仍未形成气候,新学派虽也受到打击,但仍是最大的学派。宋孝宗以后,理学派地位迅速上升,但直到理宗中叶,王安石的新学派地位虽逐渐下降,但在三大学派中,地位仍高于蜀学派而与理学派大体相当。只是在南宋危亡在即的理宗后期,理学派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后,新学派在被迫处于“邪说”地位后才消沉。
吕惠卿
吕惠卿(1032—1111),字吉甫,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历任州、军幕职官,后任三司检法官、集贤院校勘等职。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开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为改革的领导机构,执政王安石、陈升之兼领(后改韩绛),吕惠卿任检详文字,参与草拟新法及有关奏章,成为王安石的得力助手。熙宁三年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废罢,并其职权于中书,新法改由原是闲司的司农寺推行,吕惠卿改任同判司农寺。后因服父丧免职。熙宁五年十月,丧服除,任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成为宋神宗带有顾问性的人物,又兼任管勾国子监,主管教育事务。十二月兼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成为监察中书(政府)办事机构的长官;数日后兼知制诰,参与起草普通诏令(外制)。次年正月,兼任权同知贡举,与曾布等主持科举改革后的首次科举考试。三月,王安石主持训释太学教科书《诗》、《书》、《周礼》,吕惠卿与王雱在国子监“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①,作为重要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与修撰《诗》、《书》二经经义(熙宁八年六月在经王安石通改定稿后颁布)。五月,已任知制诰兼侍讲的吕惠卿兼权知谏院;六月,任新设的负责制造军器的军器监长官。七年正月,临时出任河北东路察访使,视察改革的进展情况;二月,又兼任负责实施改革的司农寺长官,三月,升任翰林学士,吕惠卿当时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成员,所以当四月间王安石不得已而辞去宰相(独相)时,除推荐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辛卯。
支持改革的故相韩绛为宰相(独相)接替自己外,即是推荐吕惠卿任副相(参知政事),以保护已有的改革成果,继续推行新法,“时号(韩)绛为传法沙门,(吕)惠卿为护法善神”①。吕惠卿在王安石下野之初,确曾担心改革因此受到守旧派更猛烈的攻击,而尽力维护改革进程。但野心膨胀的吕惠卿已不满足于在王安石领导下作为改革派的主将,而是乘王安石下野之机,创立新法,作为取代王安石的阶梯。当年七月,认为旧五等丁产簿不实,“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②,重造新的五等丁产薄,以解决免役钱不均的问题,称为手实法。但因财产计算过细,不断引起邻里纠纷,“民不胜其困”。又将民户自愿请贷的青苗法,变成通过保甲系统强制发放青苗贷款,“使结甲赴官,不遗一人”,以致“上下骚动”。吕惠卿任用亲信,打击其他改革派成员,“凡可以害王氏(安石)者无不为”③。“又欲给田募役以破役法,……朝廷纲纪几于烦紊,天下之人复思荆公(王安石)”④,宰相韩绛于是建议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为相。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十月,吕惠卿罢政出任陈州知州。王安石随即罢废“手实法”,青苗法也恢复自愿原则。吕惠卿后历任地方州、府长官,元祐时连遭贬降,哲宗亲政后及徽宗时再次出任地方长官。政和元年(1111),以观文殿学士领宫观致仕,同年死,终年8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