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北方社会各阶级的状况
地主和荫户 宗主督护制 十六国、北魏时期,北方的大土地所有制继续在扩展着。一般地主都拥有庞大的田庄,役使农民种植谷物、桑麻、蔬果,豢养鸡豚,栽培竹木,自办樵苏脂烛,除了食盐以外,基本生活资料都可以自给自足[135]。这样的田庄,适应十六国以来交换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的需要,是北方豪强割据的物质基础。
在十六国的混乱年代里,有些大族聚族而居,割据一方,筑成坞壁,保障自己不受胡人的侵犯[136]。坞壁里聚集的人,多则四五千家,少则千家、五百家[137],这些人的绝大多数实际上都是佃客、部曲,在地主支配下,无事时进行生产,有事时执戈作战。十六国后期,大族仍然是“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138],把农民作为“苞荫户”,牢牢地掌握在手里。关中大族的苞荫户也很多,称为“堡户”[139]。北方各少数民族贵族习于农业化生产、生活方式后,也强占土地,扩充荫户,同汉族地主差不多。
大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十分牢固,这种土地所有权同政治军事权力以及同族权紧紧结合,残酷地束缚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强迫他们接受大族地主的剥削。北魏统治者为了勾结和利用汉族地主来镇压农民,也承认地主的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并且在一部分地区把地主的这种统治当作国家的地方政权,这样就形成了“宗主督护”的制度。
在坞壁统治和以后的宗主督护制下,农民由于占有土地状况、与地主的亲疏关系以及其他条件各有不同,因而与地主的依附关系在程度上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但是一般说来,地主可以任意驱使农民当兵、种地或服其他劳役,农民很难摆脱地主的控制。《魏书·食货志》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这里以公赋(通常是指租调)的数量与豪强征敛对比,可见地主对依附农民的主要剥削形式,仍然是实物地租[140]。当然,在依附关系紧密的条件下,地主对农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劳役剥削。
北方的大族地主中,有许多还世代相承地拥有特殊的社会、政治地位,称为士族、郡姓。北方士族,关东以崔、卢、李、郑、王诸姓为大,关中和并州地区以韦、裴、柳、薛、杨、杜诸姓为大[141]。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更是盘根错节,对北方的政治起着重大的影响。
国家的各种依附户 拓跋部贵族建立的封建国家,把战俘和被征服各族的一部分人民(主要是汉人),作为依附户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让他们从事各种不同的劳役,受拓跋贵族剥削。隶户或杂户是最常见的一种,他们往往几十户、几百户地被赐给百官将士,供这些人驱使。许多人被发配军镇世代当兵服役,称为军户、营户、府户。平城和各地的手工业者则被编为伎作户,由职司工役的政府部门管理,为官府制造手工业品。此外还有太常寺的乐户、屠户,并州的盐户,汉中的金户等。北魏初年,还曾允许逃户自占为绫罗、细茧、罗縠等户,专门向国家交纳丝织品。州郡有屯田户,国家牧场上还有牧户。所有这些户口,都和杂户相近。罪犯和他们的家属,有时也配充杂户。
各种依附户服役种类不同,但是身份都差不多,大体上都低于自耕农而略高于奴隶。他们都是子孙相袭,不能迁徙、改业,而且一般都不能与庶民通婚,不得读书、做官。他们又都自立门户,有独立的但却是很薄弱的家庭经济,在轮值的时间以外,或上交定量的贡纳以后,他们可以经营家庭生计。
北魏国家控制的依附户特别多,这是由当时的一些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北魏民户多处于宗主督护或残留的部落束缚之下,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为数有限。同时,拓跋部生产水平低下,而当时社会上的手工业和商业又很衰落。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北魏统治者不把一部分劳动者作为国家依附户牢固地控制起来,就不能满足自己多方面的特别是对于手工业产品的需要。由于拓跋部奴隶制残余的影响和拓跋贵族的民族压迫政策,北魏国家依附户的人身束缚非常紧密,生活非常痛苦。直到5世纪下半叶孝文帝当政时,北方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有所提高,民族关系比较缓和,上述情况才有较大的改变。
此外,佛教寺院也合法地占有依附农民,叫做僧祇户或佛图户,让他们为寺院地主服役。
自耕农民 北魏初年,道武帝大量徙民代北,这种徙民,其土地、耕牛由国家分给,而所受剥削则同于一般编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自耕农民阶层。道武帝以代郡以西,善无以东,阴馆以北,参合以南[142]为畿内之田,设官吏劝课农桑,企图稳定这个阶层的经济地位,以利于北魏的统治。但是不久以后,畿内给田民户贫富分化严重,开始流动起来。太延五年(439年)北魏令畿内民以人力牛力换工,有牛家用牛为无牛家耕田22亩,无牛家以耘锄功7亩相偿;至于老小贫家,则牛耕7亩,偿以锄功2亩。这种换工办法虽然带有互助性质,但实际上还是有牛户对无牛户的变相剥削,所以并不能帮助贫弱农民,一遇水旱,他们就相率四处逃亡。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曾严诏地主家有兼牛者通借贫下户,否则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更企图重分畿内土地,一夫治田40亩,中男20亩,但是并无成效。
在中原地区,自耕农民更不稳定。国家对他们征收租调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这种办法把农民的一户同占有成百成千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当作负担租调的单位,对农民是极端不利的[143]。租调的定额很高,达到帛2匹,絮2斤,丝1斤,粟20石,还有大量的调外之费。官吏征收租调时,往往“纵富督贫,避强侵弱”[144],户等划分根本无法公允,甚至大地主规避的租调也要转嫁给自耕农。官吏还使用长尺大斗重秤,上下其手,并且和商人狼狈为奸,高抬帛价,盘剥买帛纳调的农民。租调以外,官役尤其严酷。在沉重的剥削下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有的为人客作(雇佣),他们终年所获约为粟150斛,仅能勉维全家食用和最低生活所需[145],一遇到严急的征役和水旱灾害,就立刻断绝了生计。所以农民为了避役,宁愿投靠宗主作苞荫户,甚至不得不卖身为奴。
奴隶 北魏社会中奴隶数量相当多,奴隶劳动相当普遍。奴隶多数是从战俘转化而来,几乎每次大战之后,都有“赐生口”、“赐军实”的记载。由于犯罪而籍没为奴的人也不少。魏律虽然严禁卖子及卖亲属[146],也严禁“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147],但是实际上抑良为奴的事还是大量存在。奴婢生活特别悲惨,他们终年麻鞋敝衣,以桑枣果腹,而且还经常受到残杀。由于奴隶经常被使用于农业生产,所以以后孝文帝颁布的均田令中,规定奴婢受田同于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