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前途:兼论“新”儒家如何可能
总而言之,改革时代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凸显(尤其在农村)。这些小共同体由于微观上带有传统色彩(例如宗族色彩)而引起了两种议论:或斥其为“封建复辟”,或褒之为“传统活力”。然而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另一方面,这种“宗族的崛起”与西方历史上“王权的崛起”一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正如其在西方消除了王权的束缚一样。当然,这并不排除宗族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象征符号继续存在,正如在西方王室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继续存在一样。
这自然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因为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从逻辑上讲,这种“联盟”既有可能使“公民”利用“王权”战胜领主而走向现代化,但也有可能使“王权”利用“公民”战胜领主,而出现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如16世纪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那里王权的胜利和领主的没落并没有使采邑制的废墟上生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因而公民也就不可能在此后依托这种结构战胜王权。结果,查理五世与腓力二世的集权帝国虽然一度称雄于世,却演变为一个极端保守的老大帝国,并使西班牙长期成为欧洲病夫与落伍者。
同样,“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主”现象发展为诸侯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分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这正如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除了可能导致“西班牙现象”外也可能导致“意大利现象”,即由于王权过分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做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被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民主国家),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1)西方现代化
小共同体本位 — 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 — 公民(个人)本位
传统社会(依附) 公民社会(契约) 公民社会(契约)
“前国家”(伪民主) 传统民族国家(专制) 公民国家(民主)
(2)中国现代化
大共同体本位 — 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 — 公民(个人)本位
“前社会”(伪个人主义) 传统社会(依附) 公民社会(契约)
传统民族国家(专制) 公民国家(民主) 公民国家(民主)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道路上,文化领域的一大问题就是所谓的“新”儒家复兴是否可能。这里我们说的不是儒家的个别词语如“天下为公”“民贵君轻”“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之类能否与现代价值相通,而是就儒家的基本价值而言。在儒家的基本价值体系中缺乏个人本位的公民权利观念,而没有这个就谈不上现代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谈不上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因此儒学不能取代“西学”。至于说儒学能否“超越现代性”而给人类、包括西方在内指出一条通往“后现代”之路,那就更为虚玄,本文无法在此评述。
问题是: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中介状态下,儒家思想资源的意义何在?这就涉及我们对真正的(而非典籍上的)“中国传统”的理解。如前所述,中国的真正传统是“儒表法里”,而表里之间虽经董仲舒以来两千多年的改造,仍然是有矛盾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批儒弘法”与“马克思加秦始皇”之论虽然充满了附会、影射及“古为今用”的曲解,却不能仅仅视之为一大历史玩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与儒家价值的矛盾,从秦汉以来的确是一直存在的。
儒家无个人本位之说,但却有“共同体多元化”倾向而反对大共同体一元化。《孟子·离娄上》说:“人各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而法家则坚决反对亲亲之说。《商君书·开塞》云:“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以别险为务,则民乱。”于是便有了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的价值观,和为大一统的法、术、势可以六亲不认的法吏人格[70]。从共同体多元化立场出发,儒家认为每个共同体内都有长幼亲疏贵贱上下之别,不平等是普遍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71]。这虽有违现代平等价值,却与大一统的“编户”必须“齐民”的观念相矛盾。而法家则鼓吹大共同体本位体制下普遍奴隶制的“平等”,人人为皇上之奴,彼此不得有横向依附,“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72]。极而言者甚至把人人都视为皇权之下的“无产者”:“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73]由此产生了统制经济下的“抑兼并”思想,认为“万民之不治”的原因是“贫富之不齐”[74]。因而需要“令贫者富,富者贫”[75]!而这种禁止人民各有其“私”的皇权管制下的“平均主义”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即黄宗羲抨击的“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如此等等。显然,儒家思想本身不是现代化理论,但它作为一种共同体多元化学说对大共同体本位、尤其对于极端的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是有解构作用的。儒家思想更不是什么“后现代的救世理论”,但它在中国的条件下也并非现代化之敌人。而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出现现代公民意识与“儒家传统”的联盟也不是不可能的,这种联盟中的儒家也许就是真正的“新”儒家。但是,这种“新”儒学必须不是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中国法家传统为己任的。“新”儒学的对立面不是公民权利,而是大共同体独尊。这就要求“新”儒学理论必须公民本位化,而不是国家主义化。否则儒学就无法跳出董仲舒以来“儒表法里”的怪圈,它的前途也就十分可疑。
参考文献
(不含夹注及页注中出现的史料及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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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2]盛洪:《为万世开太平》,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3]甘阳:《乡土中国的重建》,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26期(1994年)。
[4]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5]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
[6]对日本人这种说法的产生背景,内山正夫的《近代中国の“共同体”:卓见と偏见》(《金泽大学经济论集》第21集,1984年)有详细描述。
[7]M.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95年,133—144页。
[8]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141—658页。
[9]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195—196页。
[10]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21—46页。
[11]过去常说明末李自成有“均田免粮”的提法,其实“免粮”(“三年免征”)诚有之,“均田”则只见于查继佐所撰的二手文献《罪惟录》,是靠不住的,对此可另文详考。至于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则只是个国家军事农奴制下的土地国有设想,并非把土地分给农民。我国历代王朝的土地国有计划与实践甚多,北魏至隋唐之“均田制”即其著名者。过去人们常以均田制法令与实践的反差将其贬为“一纸空文”,其实均田制在几百年间对实际土地关系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影响是否有利于农民并受到他们的欢迎则是另一回事)。要说“一纸空文”,《天朝田亩制度》倒的确是,因为它并未实行过,甚至连知道这一文件的人也很少。
[12](康熙)《河南通志》卷四十。
[13](顺治)《鄢陵县志·艺文》。
[14]王夫之:《噩梦》,清光绪刻王船山先生四种本。
[15]《西园闻见录·赋役前》,袁表语。
[16](康熙)《三水县志》卷四引文翔凤:《减粮议》。
[17](康熙)《上蔡县志》卷十二。
[18]佚名:《晴雪斋漫录》卷四。
[19]M. Marriott(ed.), Village India: Studies in the Little Commun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1955;R. Redfield, The Little Commun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1955;R. Redfiel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University of Chicago.1956.
[20]J.C. Scott,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
[21]S. Popkin,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
[22]据荷兰学者迪克曼在1988年烟台史学理论研讨会上的综述。
[23]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24]本段据法国远东学院Philippe Papin博士所作中法学术系列讲座:《越南农民社会的权力》(北京,1998年6月25日)。
[25]J.H. Boeke, Economics and Economic Policy of Dual Societies as Exemplified by Indonesia. Haarlem, 1953.
[26]J.S. Furnivall, Plural Societies in Netherlands Indi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9.
[27]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194页。
[28]家族!号称“家族本位”的“中国传统”中会没有“家族”吗?!下文将会提到,这个命题并不像看起来那么荒谬。
[29]秦晖:《郫县汉代残碑与汉代蜀地农村社会》,《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30]参见宁可、郝春文辑校:《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4、10页。
[31]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68页。
[32]《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12页。
[33]沈志华:《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422—432页。
[34]《韩非子·备内》。
[35]睡虎地出土《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不为盗主”。“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36]《汉书·贾谊传》。
[37]《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五》。
[38]《汉书·高帝纪上》;《汉书·文帝纪》。
[3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334页。
[40]当然,从学术史角度人们常把魏晋玄学前后的那个时代看作儒学危机、黄老复兴、释道争雄的时代,但从社会史的角度看,以宗法纽带形成的世家大族,以伦理原则选官的贤良、孝廉之征,以性善论为依据的察举、中正之制,在秦以后的两千多年中还有哪个时代比这更符合儒家的理论呢?
[41]《管子·任法》。
[42]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3页。
[43]《宋史·兵志四·乡兵》。
[44]M. Bloch, Feudal Society, 2 vols, London.1962.V.II.P.124.
[45]按布洛克的说法,11世纪巴伐利亚农村的家庭规模常达到50人,而15世纪的诺曼底甚至达到66人(Bloch, 1962, Vol. I P.139)。注意:这里讲的是农民而非贵族家庭。
[46]M. James, Family, Lineage and Civil Society: A Study of Society Politics and Mentality in the Durham Region, 1500-1640. Oxford, 1974,pp.177-198.
[47]J.E. Grubbs, Law and Family in Late Antiquity: The Emperor Constantine's Marriage Legislation. Oxford, 1995.
[48]W. Treadgold, A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 and Societ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pp.394-395.
[49][意]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 Grosso),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35页。
[50]D. Obolensky, The Byzantine Commonwealth: Eastern Europe, 500-1453. London, 1971. pp.317-320.
[51]《全唐诗》,姚合:《庄居野行》。
[52]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53]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
[54]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
[55]以下内容详见前文《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不另注。
[56]《汉书·王莽传(下)》;与罗马的比较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70—71页。
[57]《明夷待访录·田制一》。
[58]方孝标:《钝斋文选》卷六。
[5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9《礼部·风教》。
[60]《四库全书总目》卷首《圣谕》。
[61](康熙)《四川总志》艺文志,(前蜀)王建:《诫子元膺文》。
[62]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140页。
[63]范清丞:《合阳赋役沿革略》。
[64]秦晖:《甲申前后北方平民地主阶层的政治动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3期。
[65]黄永豪:《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乡绅、宗族与租佃关系》,香港中文大学硕士论文,1987年,未刊手稿。
[66]可以想见,它们比关中的“里甲化宗族”或许会更接近自然血缘谱系。
[67]秦晖:《“村”兮归来》,《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29日。
[68]《永康官川村志》,1987年自印本,《宗谱》第4页。
[69]《山西村志》,1988年自印本。
[7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71]《孟子·滕文公上》。
[72]《管子·任法》。
[73]王安石:《王临川集》卷四,《兼并》。
[74]《管子·国蓄》。
[75]《商君书·说民》;《商君书·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