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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十一
○令大理寺断狱取最後敕定罪敕
235字 下载全书
大理寺每有详断刑狱案牍,准律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又称准格详狱,一切取最後敕为定,後敕合破前格。今後凡有刑狱,先引律令格式有无正言语,然後详检後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後敕定罪。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外又无正条,即比附定刑。先自後敕为比,事实无疑,方得定罪。或虑律令难明,录奏取裁,仍当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隐法文状在案,本断官祗据僭状书法定罪,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徵引,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亦准此。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准推断刑狱之际,刑法官及诸朝臣,不得以见所推断人罪名,合使条格,奏请改易,刑法中或有不便於事者,任其奏闻。馀依李延范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