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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二十三
○更定招安户口赏例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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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命官,分治州县,至於招安户口,增益税租明立赏科,以劝勤吏。近朝革,虽有敕文,俱未适中,难仍旧贯。晋代则伤於容易,启侥幸之门;汉朝则过於艰难,妨进趋之路。既非允当,须议改更。宜令应州县官所招添到户口课绩,自今日已前罢任者,并准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敕施行,其汉乾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後,应罢县令主簿招添到户口,其一千户已下县,每增添满二百户者减一选;三千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减一选;五千户已下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减一选;并所有增添户及租税,并须分明於历子解由内录都数。若是减及三选已上,更有增添及户数者,县令与改服色,已赐绯者与转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