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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十四
○赐刘晏自尽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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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常干纪,罪莫大焉,除恶去邪,刑其无舍。忠州刺史刘晏,性本奸回,志惟凶慝。顷司邦赋,历践朝伦,剥削为功,毒痡黎庶。按问赃贿,不知纪极。朕将崇政本,必去憸人,犹是含垢,务全大体。俾从降黜,尚烈藩侯,默乱之辜,掩而不问。旋乃结聚亡命,擅兴师徒,罔有悛心,力行非度。播於人听,恶迹彰闻,爰命连率,究实其罪。而蒐兵补卒,遍於乡闾,执锐披坚,出於郊境,拒捍朝旨,威胁使臣,人之无良,一至於此。孽由自作,法所不容,正其典刑。宜赐自尽,仍令庾准差官勾当,处置闻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