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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百五十
○袷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寮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袷,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虽百代不毁,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于毁瘗而不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也。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