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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百六十三
○李谅授寿州刺史薛公干授泗州刺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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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寿州刺史李谅等:诗云“恺悌君子,人之父母”,朕三复斯言,往往兴叹,安得循吏,俾父母吾人乎?吾前命谅为泗守,未即路,会寿守植卒,因改谅守寿,命公干守泗。谅之理课,前诏详矣;公干自尚书郎连领二郡,政平法一,甚便於人,加以有理戎之材,可付留事,故辍军保(一作ヘ),仍宪秩而兼宠之。夫寿与泗,皆郡之大者也,谅与公干,皆二千石之良者也,以大都委良吏,不亦宜乎?噫!谅无忘澄城之理,公干无替亳城之政,则恺悌之化,吾有望於二郡焉。谅可寿州刺史,公干可泗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