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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九百七十二
○请定刺史选举军州判官条例奏(清泰元年七月中书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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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二月後,诸州奏军州判官九人行之。拟新详定敕文,虑在外未知诏,军事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选择举奏。初且除本职,未得与官,或与刺史连任相随,显有劳能,许本刺史以闻,量与奖赏,仍不许横有奏荐。其三月後九人,且与施行。
自今年二月後,诸州奏军州判官九人行之。拟新详定敕文,虑在外未知诏,军事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选择举奏。初且除本职,未得与官,或与刺史连任相随,显有劳能,许本刺史以闻,量与奖赏,仍不许横有奏荐。其三月後九人,且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