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 民(私)营部门与政府
如前所述,在改革阶段中,政府对私营部门的行为总是自相矛盾的。有时候它会帮助私营部门恢复信心并施以援助,而有时候又会破坏它的信心并阻碍其经营发展。矛盾的行为可能采取如下形式:某个政府部门在支持私营部门,而另一个部门却在阻碍它的发展;或者有时候支持,有时候又不支持,变化无常。
这两种矛盾行为都各有原因。前文已经提到过政府允许私营部门经营发展的动机何在。尽管在政府的脑子里一边意识到需要私营部门,另一边却压抑着对私有制和个人活动的反感和仇恨。之所以反感,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源于意识形态[→19.3],另一个原因则与权力有关。国有企业和类似国有的合作社领导是官僚等级制度中的中坚力量;企业经理和合作社主席都是政府的人。可以这样说,政府从内部统治公共部门,而它只能从外部限制私营部门的经营和收入。它不能任命任何人担任个体农场主和私人手工业者,它也不能将人们从这些职位上解雇。哪怕仅仅是部分自治都是极权主义政府所无法容忍的。
本章前面曾提及私营企业并不是通过有意识的行政手段建立的;它自发地产生于个人自愿的主动行为。政府对它的抵制也可以这样描述:进行改革的国家的中央行政机关通常并不指示下级机构阻碍私营部门的活动。政府对私营部门的抵制同样是自发的,它产生于权力利益和官僚意识形态。
政府与私营部门间的联系之要点如下所述:
1.私人财产安全性。根据他们自身(或上一代人)的记忆或者历史教训,人们回想起先前的国有化行为以及多少人的房屋财产和个人财富被充公。他们回忆起土地是如何从农民手中被拿走的。他们觉得他们现在占有的私人财产是不安全的。尽管已经得到再三保证,他们仍然看不到对私人财产安全性的任何法治保障。
2.合法性;经营许可。自由企业经济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机会创办任何性质的私营企业,无须从当局取得特别许可证。这个原则即使在以自由企业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例外。大多数国家也对某些具有外部性的社会公用事业发放经营许可证,比如创办私营医院或学校,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航空、铁路或公共汽车)等等。
但即便在进行改革的更为宽松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上述比例也是颠倒的。只有相当少的生产活动不需要经营许可。改革阶段与传统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可以更自由地签发许可证,而不在于放弃了审批权。这是它试图控制私营部门的另一种方式。
在经典社会主义经济中已经存在“黑色”经济:即未经许可就提供的工业或商业服务[→5.9]。在这个方面,改革带来了两种变化。一种是某些先前被禁止的活动得到准许,虽然从事这类活动必须从有关当局取得经营许可证。例如,使用私有车辆提供出租车服务在过去是被禁止的。这么做的人都冒着被告发的危险,现在私有出租车只须经许可审批后就可以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某一活动的市场颜色已经彻底改变:“黑色”市场变为“白色”市场。另一个可能的变化是某些私人活动仍然被禁止,但禁令在实际中却无法执行。例如,个人在没有向当局声明或支付税金的情况下,兼职给别人做修理工作就是被禁止的。政府自己也清楚正在发生的事情,但它熟视无睹。在这里,市场颜色的改变就不太彻底:从“黑色”变为“灰色”。后一种变化在进行改革的国家中普遍存在。有很多人从事着当局容忍的半合法、非正式的经济活动。①
在非正式的、半合法的领域工作大大地有助于改善公众服务供给并提高了那些劳动者的收入。但这份收人是非常不确定的;没有人知道何时法律将严厉地指向那些在“阴影经济”中工作的人们。这是私营部门可以最大限度摆脱官僚控制的领域,但它高度依赖政府的仁慈之心。
3.增长限制。政府有意识地限制私营部门的增长,不仅在宏观水平上
①“第二类经济”这个术语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学术著作中非常普遍[→5.6],但如前所述,没有关于这一术语的通用概念。有些作品将此术语限定于非正式的私营部门及其“灰色”或“黑色”活动,其他作品将合法的“白色”私营部门也包含在内。本书使用后一种解释,将第二类经济定义为所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私营部门。
保证私营部门整体不能超过经济的既定比例,而且在微观水平上也试图控制每个单位的规模。这与前面讨论过的不让小商品生产转变为资本主义是紧密相关的。在控制过程中部分使用法律措施,例如设置私营企业可以雇佣的付酬员工的上限。①当然也采取了其他方法:征税,收回发展“过大”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威胁它们。
4.私人合同的执行。发达国家的市场协调是自发产生的,但它发展的每一步都有立法和法律实践的支持。有许多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分散的私人交易,强制遵守合同,保证公平竞争,排除自由进入障碍,提供“退出”的有序通道以及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当然,法律也不能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它无法防止欺诈。即便如此,因为有了法官、律师、再加上法律的有效执行,它能够为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法律基础。②然而,在改革社会主义体制下刚刚开始运行的市场却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基础。
虽然进行改革的国家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他们还远远达不到履行这些职责的水平。
5.政府对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的法律保护。如果政府行为方式对私人所有者或企业家造成了损害,他们几乎没有机会得到补偿。任何私人或私营企业都可以向他的上级当局或者另一个政府机构(检举办公室或所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控诉,但他们都不可能向法院起诉政府。政府更容易变得专断。
6.税收。在对私营部门的税收问题上也是自相矛盾。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经常变化,并且常常以专断的方式应用于经济。通常某个人应支付的税额都是预先决定了的。在某些国家和某些时期,向私营企业征收非常
①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不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私营企业雇佣员工限额在匈牙利是7个,在中国是8个。苏联1986年通过的“个体劳动法”活动的第一款规定:“使用雇佣劳动力以榨取非劳动所得为目的的或者损害其他社会主义利益的个体劳动活动是不容许的。”《真理报》,1986年11月26日。顺便提一句,上述措辞生动地证实了前面部分有关官方意识形态的评论。
②现代资本主义的买卖过程由市场协调占主导的复杂机制加以协调;还有以下协调方式的支持和补充;国家提供政府担保和法律秩序,主要由商业信誉和守信原则构成的道德机制,立法机制以及特定利益组织活动所产生的自治机制。
重的税,以致于根本无法获得利润。①另一方面,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随意解释,再加上大范围的半合法和“灰色”活动,人们很容易逃税。这些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形成诚实纳税的道德风气。
7.能否获得信用、外汇、物资并进入国家权力阶层。政府在分配资源时,往往歧视私营部门,支持公有部门。这主要体现于银行体系,它成了官方信用(包括对外贸易中的外汇)的分配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在分配短缺物资时也同样如此。国有企业自己或依据法律,或直截了当地表现出对私营部门的歧视。
私营部门在上述列举的所有领域中都处于不利地位,究其原因是因为不存在相应的政党或运动团体来坚决捍卫它们的利益。在资本主义体制下,权力通常都掌握在代表私营企业利益的政党或运动团体手中。即使当前当权的政党代表其他利益,也会有强大的反对党保护私营企业的根本利益并保证捍卫私人财产的法律的一贯性。而与此相反,即便是在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体制下,私营部门也不能指望在政治舞台上听见它们的声音,它只能听任政府通过征税或其他限制办法强加各种束缚。私营部门往往也得不到反对派运动的支持。一些持不同政见的政治趋向显然都是反资本主义的。②另外一些反对派可能带有自由化倾向,但他们也不希望招致试图“恢复资本主义”的指责。
由于外部环境对私营部门表现得摇摆不定,私营部门自身也就变得非常矛盾。一方面,私营企业显示出了它特有的优点:勤奋、密集生产、节约成本、迅速捕捉商业机会以及很大的灵活性等等。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不满足于缓慢的整体发展,以及只能逐步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自身的良好声誉。大规模的生产性积累和经营扩张不是他们的目的。它们的时间标尺被缩短,它们的行为表现出目光短浅的利润最大化特征。它们尽可能在最短的
①当1988年推出新的税收规定时,匈牙利的私人手工业者和商贩们成群结队地退还他们的营业执照。
②波兰的团结工会在共产党统治瓦解之前,在政治反对派中拥有很强的凝聚力,但任何人都不可能期望代表雇员的组织支持私人雇主的利益。匈牙利和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也存在一定的反对力量,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再度唤醒过去的农民,但他们同样蔑视并厌恶美国式的“商业”投机、挣钱以及城市小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时间内追求最多的利润,然后把它们全部花掉。①于是,当合适的时机来临时,它们却已经退出了。大多数私营部门的设备和厂房都相当落后,而且不注重维修。在持续短缺的领域,私营部门很快学会了迎合高高在上的政府部门,而对购买者却漠不关心。私人企业家必须经常借助于贿赂来对抗歧视,他们常常试图欺骗购买者和政府。上述行为都使得私人企业家很不受欢迎。
不仅私营部门的经济环境处于矛盾状态,经营者的社会地位也同样如此。如果成功了,他们在招人妒忌的同时,还受到仇恨和蔑视,因为其他社会成员自幼就被灌输了强烈的平等主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许多人认为取得高收入将博得他人的尊敬,因为人们假定这是对出色工作的奖赏。但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高收入是可疑的;人们立即会认定这是通过肮脏的手段获得的。②无论如何,“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世界里是轻蔑的称呼,而“资产阶级”更是如此。私人企业家相当清楚他们周围的不信任和蔑视的气氛。因此,成为私营企业家的人未必是最适合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这个人不仅要冒经济风险,而且要冒政治和社会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下,吸引的是冒险家而不是冷静勤俭的企业家。
因此,改革体制下的私营部门就陷人了恶性循环。政府摇摆不定,再加上社会偏见,这导致私人所有者和企业家内心充满了不安全感。他们经常表现出资本主义最坏的一面,而不是最好的一面。这更加深了人们对他们的反感,因此,政府就采取了更为敌视的态度,而这又使得他们活动的负面特征越发明显。社会主义体制需要私营部门,私营部门不得不承认敌视他们的政府权力。但结果却是一种非常痛苦的共存状态,充满了相互猜疑与冲突。
①浪费的消费行为在参与私营部门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当中普遍存在。此外,投资中还具有以下倾向:利润的大部分用于仅仅是为了使积蓄(不动产、贵金属、珠宝和美术)保值的投资,而不是为了企业的发展。
②经济的不均衡性越严重,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的差距越大,生产者或卖方在真正的市场机制下通过努力满足过度需求而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些人赚取了很高的收入,这恰恰是他们有效发挥作用的体现。但在改革体制下他们却被当作“投机商”,受到公众的最大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