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
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我们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作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
高利贷资本的存在所需要的只是,至少已经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
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并且特别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古代罗马,从共和国末期开始,虽然手工制造业还远远低于古代的平均发展水平,但商人资本、货币经营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却已经——在古代形式范围内——发展到了最高点。
我们已经知道,有了货币,就必然出现货币贮藏。[150]但是,职业的货币贮藏家只有当他转化为高利贷者时,才起重要的作用。
商人借货币,是为了用这个货币牟取利润,是为了把它作为资本使用,也就是为了把它作为资本耗费。因此,即使在以前的社会形式内,贷款人对于商人的关系,也完全和他对于现代资本家的关系一样。这种独特关系,天主教的各个大学已经感觉到了。
“阿耳卡拉、萨拉芒卡、英果尔施塔特、布莱斯高的夫赖堡、美因兹、科伦和特利尔等处的大学先后承认,商业贷款的利息是合法的。最早五个大学的承认已归入里昂市政厅的档案,并刊载在里昂布利塞-朋苏斯出版的《高利贷和利息概论》的附录中。”(马·奥日埃《论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206页)
在奴隶经济(不是家长制的奴隶经济,而是后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作为致富手段存在的一切形式中,因而,在货币通过购买奴隶、土地等等而成为占有别人劳动的手段的一切形式中,货币正是因为可以这样使用,所以作为资本可以增殖,生出利息。
然而,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时期存在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有两种。我说的是具有特征的形式。同一些形式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再现,但只是作为从属的形式。在这里,它们不再是决定生息资本特征的形式了。这两种形式如下: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富裕地主因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这二者造成了大货币资本的形成和集中。但是,这个过程会在多大的程度上象在现代欧洲那样使旧的生产方式废除,并且是否会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替它,这完全要取决于历史的发展阶段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情况。
高利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同小生产,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是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的,工人作为生产者无须借钱。如果他借钱,例如到当铺去,那是为了个人生活的需要。但是,当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他的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时,他却会作为生产者同贷款人的资本发生关系,这种资本作为高利贷资本和他相对立。纽曼对这一点讲得很庸俗,说什么银行家所以受人尊敬,而高利贷者所以受人憎恨和鄙视,是因为前者贷款给富人,而后者贷款给贫民。(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他没有看到,这里的区别是两个社会生产方式之间以及和它们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区别,并且这个问题是不能用贫富的对立来解决的。此外,榨取贫苦小生产者的高利贷是和榨取富裕大地主的高利贷携手并进的。一旦罗马贵族的高利贷把罗马的平民,小农彻底毁灭,这种剥削形式也就到了末日,纯粹的奴隶经济就取代了小农经济。
超过生产者最必要的生活资料(即后来的工资额)的全部余额,在这里能够以利息形式被高利贷者所侵吞(这部分后来表现为利润和地租)。因此,拿这个利息的水平和现代利息率的水平加以对比,是非常荒谬的,因为除了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外,高利贷者的利息会占有全部剩余价值,而现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种对比忘记了这样一点:雇佣工人为雇用他的资本家生产和提供利润、利息和地租,即全部剩余价值。凯里作这种荒谬的比较,是为了要说明,资本的发展和伴随而来的利息率的下降,对劳动者是多么有利。其次,如果高利贷者不满足于只榨取他的牺牲者的剩余劳动,而逐渐取得了对后者的劳动条件本身的所有权,即土地、房屋等等的所有权,并用这种办法不断地对后者进行剥夺,那末,又会从另一方面忘记这样一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样完全被剥夺,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达到的结果,而是它作为出发点的现成的前提。雇佣奴隶和真正的奴隶一样,由于所处的地位,不能成为债务奴隶,至少作为生产者不能成为债务奴隶;他至多只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成为债务奴隶。这种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实际上会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不改变生产方式;在这里,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根本的前提;因而,在这里,资本不是直接支配劳动,不是作为产业资本和劳动相对立。这种高利贷资本使这种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在这种悲惨的状态中,劳动的社会生产率不能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那样靠牺牲劳动本身而发展。
因此,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不是生产条件即他所耕种的土地、他所加工的原料等等的所有者。但是,在这里,同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这种分离相适应,生产方式本身发生了真正的变革。分散的劳动者联合在大工场内,从事有分工的但又互相衔接的活动;工具变成了机器。生产方式本身不再容许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联系着的分散状态,也不再容许劳动者自己处于孤立状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高利贷不能再使生产条件和生产者分离,因为二者已经分离了。
高利贷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把货币财产集中起来。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象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这种憎恶在古代世界达到了极点,因为在那里,生产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同时是政治关系即市民的独立地位的基础。
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或者剩余产品为封建主及其家臣所吞食的情况下,奴隶主或者封建主即使陷入高利贷之中,生产方式仍旧不变;只是它对劳动者的压迫会更加残酷。负债的奴隶主或封建主会榨取得更厉害,因为他自己被榨取得更厉害了。或者,他最后让位给高利贷者,高利贷者本人象古罗马的骑士一样成为土地所有者或奴隶主。旧剥削者的剥削或多或少带有家长制的性质,因为这主要是政治权力的手段。现在代替旧剥削者出现的,则是残酷的拚命要钱的暴发户了。但生产方式本身仍旧不变。
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这一方面是由于封建主和小生产遭到毁灭,另一方面是由于劳动条件集中为资本。
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教会本来就禁止任何放债取息的行为。法律和法庭对于借贷很少给予保障。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由于货币的流通量少,而在大多数支付上必须使用现金,所以就不得不去借钱,而且票据业务越是不发达,情况就越是这样。那时利息率相差很悬殊,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被认为是高利贷。1344年,在博登湖畔的琳道,本地市民收取[216+(2/3)]%的利息。在苏黎世,评议会规定[43+(1/3)]%为法定利息。在意大利,有时必须支付40%的利息,虽然从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维罗那规定[12+(1/2)]%为法定利息。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规定10%的利息率,但只是给犹太人规定的。他是不屑替基督徒说话的。早在十三世纪,10%已经是德国莱茵区的普通利息率了。(休耳曼《中世纪城市》第2集第55—57页)
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在资产阶级经济中,在一些落后的产业部门或拒绝采用现代生产方式的产业部门,这种关系也会重新出现。例如,如果我们想把英国的利息率和印度的利息率比较一下,那末就不要采用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而要采用比如那些把小机器租给家庭工业小生产者的人所收取的利息率。
高利贷同消费的财富相反,它本身是资本的一个产生过程,所以在历史上是重要的。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财产促进了不依赖于土地所有权的货币财产的形成。产品的商品性质越是不发达,交换价值越是没有占领生产的全部广度和深度,货币就越是表现为真正的财富本身,表现为一般财富,而和财富在使用价值上的有限表现相对立。货币贮藏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撇开作为世界货币和贮藏货币的货币不说,货币特别是在支付手段的形式上表现为商品的绝对形式。并且特别是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使利息从而使货币资本得到发展。穷奢极欲的富者所要的,是作为货币的货币,是作为购买一切东西的手段的货币。(也是作为偿还债务的手段。)而小生产者需要货币,却首先是为了支付。(对地主和国家交纳的实物租和实物贡赋转化为货币租和货币税,在这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两个场合,货币都是作为货币使用的。另一方面,货币贮藏只有在高利贷中才是现实的,才会实现它的梦想。货币贮藏者所要的,不是资本,而是作为货币的货币;但是通过利息,他把这种贮藏货币转化为资本,转化为一种手段,他依靠这种手段占有全部或部分剩余劳动,以及一部分生产条件本身,虽然对他来说这种生产条件名义上仍然是别人的财产。高利贷好象是生活在生产的缝隙中,象伊壁鸠鲁的神生活在世界的空隙中[97]一样。商品形式越没有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货币就越难获得。因此,高利贷者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或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中,货币作为购买手段来使用,主要是在劳动者由于偶然的事故或意外的变化丧失了生产条件的时候(在这些生产方式中,劳动者多半还是这些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或者至少是在劳动条件不能由通常的再生产过程得到补偿的时候。生活资料和原料是这些生产条件的基本部分。如果它们涨价,它们就不可能由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来补偿,就象单是歉收就使农民不能用实物来补偿他的谷种一样。罗马贵族不断进行战争,强迫平民服兵役,阻碍了他们的劳动条件的再生产,因而使他们沦为贫民(在这里,贫困化,即再生产条件的萎缩或丧失,是主要的形式)而终于破产。正是这些战争使罗马贵族的仓库和地窖里藏满了掠夺来的铜即当时的货币。贵族不是把平民所需的商品如谷物、马、牛等等直接给他们,而是把对自己没有用处的铜借给他们,而利用这个地位来榨取惊人的高利贷利息,使平民变为自己的债务奴隶。在查理大帝统治下,法兰克的农民也是因战争而破产的,他们除了由债务人变为农奴外,再没有别的出路。在罗马帝国,大家都知道,饥荒逼迫自由民出卖儿女和出卖自身去给富人当奴隶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以上所说的是一般的转折点。如果就个别情况来说,那末,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
但是,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高利贷的真正的、广阔的和独有的地盘。每一笔在一定期限到期的交款,如地租、贡赋、赋税等等,都必须用货币来支付。因此,从古代罗马一直到现代,大量放高利贷的都是包税者,大包税人,收税人。然后,随着商业发展和商品生产普遍化,购买和支付越来越在时间上分离。货币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付出。这一点会造成一直到今天还使货币资本家和高利贷者彼此混淆不清的那种状况,这已由现代的货币危机所证明。但是,高利贷本身又是使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必要性得到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手段,因为它使生产者越来越深地陷入债务,使他因背上利息的重负而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再生产,从而使他失去了通常的支付手段。在这里,高利贷产生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而又扩大货币的这种职能,即扩大自己的本来的地盘。
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但是,我们对这一点不要误解,决不要把它理解成象古代著作家、教父、路德或旧的社会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信用制度的发展恰好就是表示生息资本要服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
总的说来,在现代信用制度下,生息资本要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条件。高利贷本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还摆脱了一切旧的立法对它的限制。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例如,在下列场合:或者出于个人的需要去到当铺进行借贷;或者把钱借给那些享乐的富人,供他们挥霍浪费;或者借给那些非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如小农民、手工业者等等,即自己仍然占有生产条件的直接生产者;最后借给那种经营规模很小,接近于自食其力的生产者的资本主义生产者。
就生息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要素来说,它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决不在于这种资本本身的性质或特征。区别只是在于,这种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贷款人相对立的借款人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即使得到贷款的产业家或商人是没有财产的人,那也是由于相信他会用借来的资本执行资本家的职能,占有无酬劳动。他是作为可能的资本家得到贷款的。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经营有方的人,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成为资本家(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每一个人的商业价值总会得到相当正确的评价),这是经济辩护士们所赞叹不已的事情,这种情况虽然不断地把一系列不受某些现有资本家欢迎的新的幸运骑士召唤到战场上来,但巩固了资本本身的统治,扩大了它的基础,使它能够从社会下层不断得到新的力量来补充自己。这和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情况完全一样,当时天主教会不分阶层,不分出身,不分财产,在人民中间挑选优秀人物来建立其教阶制度,以此作为巩固教会统治和压迫俗人的一个主要手段。一个统治阶级越能把被统治阶级中的最杰出的人物吸收进来,它的统治就越巩固,越险恶。
因此,现代信用制度创始人的出发点,并不是把一般生息资本革出教门,而是相反,对它予以公开承认。
在这里,我们不谈那种企图使贫民摆脱高利贷的措施,如公立当铺[151](1350年设立于法兰斯孔太的萨林士,后来1400年和1479年设立于意大利的佩鲁贾和萨沃纳)。这种公立当铺所以值得注意,只是因为它表示了一种历史的讽刺:虔诚的愿望在实现时正好走向它的反面。按照审慎的估计,英国工人阶级对当铺这个公立当铺的后继者支付的利息为100%。 [注:“因为在同一个月内不断地典质和赎回,而且典质一物是为了赎回另一物,二者相抵后所得货币很少,所以当铺的利息是非常高的。领有执照的当铺伦敦有240家,各地区约有1450家。所用资本估计约有100万镑。这笔资本在一年内至少周转三次,每次平均取得[33+(1/2)]%的利息;所以,英国的下层阶级,为了要获得这100万镑临时贷款,每年必须支付100%的利息。过期不赎所受的损失,还不包括在内。”(约·德·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114页)]这里也不谈例如那位休·张伯伦医师或约翰·布里斯科的信用幻想,他们在十七世纪的最后十年,曾企图设立农业银行,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一种纸币,使英国贵族摆脱高利贷的盘剥。 [注:他们甚至在自己著作[152]的名称上也表明了自己的宗旨:“使土地所有者普遍得到福利,使土地价值大大提高,免除贵族和绅士等的赋税,增加他们的年收入等等”。按照他们的说法,受到损失的,只会是民族的最可恶的敌人高利贷者,这种人给贵族和自耕农[153]造成的危害比法国侵略军所能造成的危害还大得多。]
十二世纪和十四世纪在威尼斯和热那亚设立的信用组合,是由于海外贸易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批发商业需要摆脱旧式高利贷的统治和货币经营的垄断而产生的。如果说在这些城市共和国设立的真正的银行同时是使国家以未来的税收作为担保取得贷款的那种公共信用机关,那末,不应当忘记,设立这种组合的商人自己就是那些国家的第一流的人物,他们一心要使他们的政府和他们自己都摆脱高利贷的盘剥 [注:“例如,英国查理二世就要付给‘金匠’〈银行家的先驱〉20—30%的巨额高利贷利息和贴水。因为这种营业这样有利可图,所以‘金匠’给王室的贷款越来越多,他们预先得到国家的全部税收,把议会通过的任何拨款都作为抵押,还彼此争先购进或受押汇票、支票和借契,实际上,全部国家收入都经过他们的手。”(约翰·弗兰西斯《英格兰银行史》1848年伦敦版第1卷第30、31页)“设立银行的建议以前已经提出多次。设立银行毕竟是必要的。”(同上,第38页)“仅就遭受高利贷者盘剥的政府来说,要以议会的拨款作为担保获得适当利息的贷款,就已经有必要设立银行。”(同上,第59、60页)],从而更严格地更牢固地控制着国家。因此,当计划设立英格兰银行时,托利党就抗议说:
“银行是共和国的制度。在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和汉堡,银行很繁荣。但是,谁听说过有什么法兰西银行或西班牙银行呢?”
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年),和汉堡银行(1619年)一样,并不标志着现代信用制度发展中的一个时代。它纯粹是一个存款银行。银行发行的本票,事实上只是存入的贵金属铸币和贵金属条块的收据,要有它们的持有人的背书才可以流通。但是,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业已经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和现在的英国一样,十七世纪的荷兰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模范国家。以贫穷为基础的旧式高利贷的垄断,在那里已经自然而然地被推翻了。
整个十八世纪都有一种呼声(立法也照此办理),要以荷兰为例,强制压低利息率来使生息资本从属于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而不是相反。主要倡议人是约瑟亚·柴尔德爵士,现代英国私人银行业之父。他抨击高利贷者的垄断,完全和摩西父子成衣批发公司叫嚣反对“私人裁缝”的垄断一样。这个约瑟亚·柴尔德同时又是英国证券交易业之父。因此,他这个东印度公司的独裁者,是以贸易自由的名义来为东印度公司的垄断作辩护的。他反对托马斯·曼利(《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154]说:
“他作为一帮心惊胆战的高利贷者的卫士,把大炮台建筑在我认为最不坚固的地点上……他直截了当地否认低利息率是财富的原因,而硬说这只是财富的结果。”(《论商业》1669年版。译自英文,1754年阿姆斯特丹和柏林版[第120页])“如果使一国富裕的是商业,而压低利息又使商业扩大,那末,压低利息或限制高利贷,无疑是足以使一国致富的主要原因。同一件事可以在一种情况下是原因,同时在另一种情况下又是结果,这种说法决不是荒谬的。”(同上,第155页)“鸡蛋是母鸡的原因,而母鸡又是鸡蛋的原因。利息降低,可以使财富增加,而财富增加,又可以使利息进一步大大降低。”(同上,第156页)“我是勤劳的辩护者,而我的反对者却为懒惰和游手好闲辩护。”(第179页)
这种反高利贷的激烈斗争,这种让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要求,只是有机创造物的先声,这种有机创造物以现代银行制度为形式创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这些条件。现代银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并把它投入货币市场,从而剥夺了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另一方面又建立信用货币,从而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
在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和十八世纪初英国出版的一切论述银行制度的著作中,和在柴尔德的著作中一样,都可以看到反对高利贷的主张,看到使商业、工业和国家摆脱高利贷盘剥的要求。同时可以看到,人们对于信用,贵金属的失去垄断地位所起的奇迹般的作用,贵金属被纸代替等等,却发生了巨大的错觉。英格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的创始人,苏格兰人威廉·佩特森,真可以称为罗一世。
[155]
“一切金匠和典当业者都大肆咆哮”,反对英格兰银行。(马考莱《英国史》第4卷第499页)
“在最初十年间,银行必须克服很大的困难;外界的敌视很强烈;银行券要远远低于名义价值,才被接受……金匠〈在他们手中,贵金属的交易是一种原始银行业务的基础〉非常嫉妒银行,因为有了银行,他们的营业减少了,他们的贴现率压低了,他们同政府的营业转到他们的对手那里去了。”(约·弗兰西斯《英格兰银行史》第73页)
在英格兰银行创立以前,在1683年已经有设立国家信用银行的计划,其中有一个目的是:
“让企业家在他们拥有大量商品时,能够依靠该行的支持,寄托他们的商品,而用这种保存的储备作为担保,取得贷款,以雇用他们的职工,扩大他们的营业,直到他们找到良好的市场,无须亏本出售为止”[156]。
经过多次努力,这个信用银行终于在主教门街的戴文希尔大厦内成立。该银行以寄托的商品为担保,把商品价值的四分之三以汇票形式贷给产业家和商人。为了使这种汇票便于流通,每个营业部门都有一伙人结成公司,每个持有这种汇票的人可以很容易地用汇票从公司换取商品,就象用现金支付一样。这个银行的营业并不兴隆。机构太复杂,商品跌价时风险太大。
如果考察一下那些在理论上维护并鼓励在英国建立现代信用制度的著作的实际内容,那末,我们所发现的无非是这样一种要求:生息资本,总之,可供借贷的生产资料,应该从属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成为它的一个条件。如果我们只是抓住这些著作中的词句,那末,这些著作同圣西门主义者的银行幻想和信用幻想一直到用语上的一致,往往会使我们感到吃惊。
象重农学派所说的耕作者〔cultivateur〕不是指真正种地的农民,而是指大租地农场主一样,圣西门所说——他的学生也往往这样说——的劳动者〔travailleur〕也不是指工人,而是指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
“一个劳动者必须有助手,有帮伙,有工人;他寻求那种聪明的、能干的、忠实的人。他叫他们去劳动,而他们的劳动是生产的。”([安凡丹]《圣西门宗教。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1831年巴黎版第104页)
总之,我们不要忘记,圣西门只是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新基督教》中,才直接作为工人阶级的代言人出现,才宣告他的努力的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的解放。他以前写的所有著作,事实上只是歌颂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社会,只是歌颂产业家和银行家,反对拿破仑时代的元帅和法律制造者。把这些著作和同时代的欧文的著作比较一下,就会知道它们之间有多大的差别! [注:如果马克思来得及修订这个手稿,他无疑会把这一段话大加修改。这一段话,是他看到那些前圣西门主义者在法兰西第二帝国所起的作用有感而发的。在法国,正是在马克思写这段话的时候,这个学派的救世的信用幻想,由于历史的讽刺,作为规模空前的骗局得到了实现。后来,马克思说到圣西门,总只是赞美他的天才和博学的头脑。如果说圣西门在以前的著作中,把资产阶级中从事生产的部分算作劳动者,忽视了资产阶级和法国刚刚诞生的无产阶级的对立,那末,这同傅立叶主张调和资本和劳动的观点是一致的,这要由当时法国的经济政治状况来说明。如果欧文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前进了一步,那只是因为他生活在另外一种环境中,即生活在产业革命和阶级对立已经尖锐化的时期。——弗·恩·]在他的后继者的著作中,正如刚才的引文已指出的,产业资本家也仍然是真正的劳动者。如果我们批判地读读他们的著作,我们就不会因为他们的信用幻想和银行幻想的实现无非是前圣西门主义者艾米尔·贝列拉所创设的动产信用公司[157]而感到吃惊,这种形式也只有在法国这样一个信用制度和大工业都还没有发展到现代水平的国家,才会流行起来。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圣西门学说。阐述。第一年。1828—1829》(1831年巴黎第3版)中的下面几段话,已经包含着动产信用公司的萌芽。显然,银行家的贷款可以比资本家和私人高利贷者更便宜。因此,这种银行家
“给产业家提供的工具比地主和资本家提供的可以便宜得多,也就是说,利息低得多,地主和资本家在选择借款人时很容易犯错误”(第202页)。
但是,作者们自己在注解中又说:
“由银行家在有闲者和劳动者之间作媒介而必然会产生的利益,往往被抵销,甚至被消灭,因为我们这个无组织的社会使利己主义表现为各种招摇撞骗的行为;银行家往往钻到劳动者和有闲者中间,对双方进行榨取,因而使社会受到损害。”
在这里,劳动者是指产业资本家。此外,把现代银行支配的资金,单纯看作是有闲者的资金,这是错误的。第一,这是产业家和商人以货币形式持有的暂时闲置的资本部分,即货币准备或尚未使用的资本;所以,是有闲的资本,而不是有闲者的资本。第二,这是一切收入和积蓄中永远或暂时用于积累的部分。这两点对于确定银行制度的性质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决不要忘记,第一,货币——贵金属形式的货币——仍然是基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来说 永远不能脱离这个基础。第二,信用制度以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
银行制度,就其形式的组织和集中来说,正如早在1697年出版的《对英格兰利息的几点看法》一书已经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精巧和最发达的产物。因此,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对商业和工业拥有极大的权力,虽然商业和工业的现实运动仍然完全处在它的领域之外,而它对于它们的现实运动也是采取被动的态度。当然,银行制度造成了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的分配的形式,但只是形式而已。我们已经知道,单个资本家或每个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是由这个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劳动决定的,而是由总资本占有的剩余劳动总量决定的,每个特殊资本仅仅是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从这个剩余劳动总量中取得一份股息。资本的这种社会性质,只是在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有了充分发展时才表现出来并完全实现。另一方面,不仅如此。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把社会上一切可用的、甚至可能的、尚未积极发挥作用的资本交给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支配,以致这个资本的贷放者和使用者,都不是这个资本的所有者或生产者。因此,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它本身,但也仅仅是就它本身来说,已经包含着资本本身的扬弃。银行制度从私人资本家和高利贷者手中剥夺了资本分配这样一种特殊营业,这样一种社会职能。但是,由于这一点,银行和信用同时又成了使资本主义生产超出它本身界限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引起危机和欺诈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工具。
其次,银行制度用各种形式的流通信用代替货币,这表明货币事实上只是劳动及其产品的社会性的一种特殊表现,但是,这种社会性,和私人生产的基础相对立,归根到底总要表现为一个物,表现为和其他商品并列的一种特殊商品。
最后,毫无疑问,在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向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过渡时,信用制度会作为有力的杠杆发生作用;但是,它仅仅是和生产方式本身的其他重大的有机变革相联系的一个要素。与此相反,关于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奇迹般的力量的种种幻想所以会被赋予社会主义的意义,是由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作为它的一个形式的信用制度完全没有认识。只要生产资料不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包括土地私有制的废除),信用本身就不会再有什么意义,而这一点,甚至圣西门主义者也是懂得的。另一方面,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存在,生息资本就作为它的一个形式继续存在,并且事实上形成它的信用制度的基础。只有蒲鲁东这个既要保存商品生产又要废除货币的风靡一时的作家 [注:卡尔·马克思《哲学的贫困》1847年布督塞尔和巴黎版[158]。——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4页[159]。],才会梦想出无息信贷[160]这种怪物,妄想实现小资产阶级的这种虔诚愿望。
《圣西门宗教。经济学和政治学》一书第45页上说:
“在一些人有产业工具,但没有能力或不想使用这种工具,而另一些人很勤勉,但没有劳动工具的社会内,信用的目的是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把这种工具从占有工具的前一些人手里转到知道怎样使用工具的后一些人手里。应当指出,按照这个定义,信用是财产构成方法的结果。”
因此,信用会和财产的这个构成方法一起消亡。下面在第98页上说:现在的银行
“认为它自己的任务,是跟在它外面进行的营业的运动后面,而不是推动这种运动本身;换句话说就是,银行对那些得到它贷放的资本的劳动者来说,起着资本家的作用”。
在认为银行本身应该负起领导责任,并
“通过它所指挥的机构和它所开创的工作的数量和效用”(第101页)
来显示自己的特点这样一种思想里面,已经隐藏着动产信用公司的主张。同样,康斯坦丁·贝魁尔也要求银行(圣西门主义者所说的总的银行制度)“控制生产”。总的说来,贝魁尔本质上是一个圣西门主义者,虽然更激进得多。他要求
“信用机关……控制一国生产的全部运动。”——“你们去办一个国家信用机关试试,让它贷款给那种没有财产但有才干和德行的人,但不是强制地把这些借款人在生产和消费中密切联系在一起,而是与此相反,使他们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交换和生产。你们用这种办法能够做到的事情,就只是现在私人银行已经做到的事情,即无政府状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不平衡,一些人突然破产,另一些人突然发财;因此,你们设立的机关,只能是为一些人带来若干幸福,而使另一些人遭受同样多的苦难……你们只不过是使那些受你们的贷款支持的雇佣工人,有可能象他们的资本家雇主现在所做的一样互相进行竞争而已。”(康·贝魁尔《社会经济和政治经济的新理论》1842年巴黎版第433、434页)
我们已经知道,商人资本和生息资本是最古老的资本形式。但是,生息资本自然而然在人们的观念中表现为真正的资本的形式。在商人资本中存在着起中介作用的活动,而不管把它说成是欺骗,是劳动,还是别的什么东西。相反,在生息资本中,资本自行再生产的特性,即自行增殖的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却纯粹表现为一种神秘的性质。由于这一点,甚至一部分政治经济学家,特别是在产业资本还没有充分发展的国家,例如在法国,也坚持认为生息资本是资本的基本形式,并且把例如地租看作只是它的另一种形式,因为借贷形式在这里也占支配地位。这样一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的认识就完全错了,并且完全忽视了这一事实:土地和资本一样只是借贷给资本家。当然,借贷也可以不用货币而用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如机器、厂房等等,但这时,它们代表的是一定的货币额,至于除了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补偿损耗的部分,那末,这是由于这些资本要素的使用价值即它们的独特的实物形式而引起的。这里决定性的事情仍然是:它们是贷给直接生产者,还是贷给产业资本家,在前一场合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不存在、至少在进行借贷的领域内还不存在为前提,后一场合则正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为前提。至于把用于个人消费的房屋等等的租借也扯到这里来,那就更不恰当,更没有意义了。工人阶级也会受到这种形式的欺诈,甚至受到的欺诈是骇人听闻的,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但是,工人阶级也会受到供应他们生活资料的零售商人的欺诈。这是伴随着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直接进行的主要剥削的一种次要剥削。在这里,出售和借贷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形式上的区别。前面已经指出 [注:见本卷第386—392页。——编者注],只有那些对实际联系完全没有认识的人,才会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本质的区别。
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高利贷是保守的,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日益悲惨的境地。生产要素越是不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不作为商品离开生产过程,由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就越是表现为个别的行为。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兴盛。
货币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发展这一事实,就高利贷资本来说,意味着它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拥有它的一切索取权。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实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该国的高利贷资本就越是发展。
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杠杆。
中世纪的利息
“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为10%,詹姆斯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女王限为5%……那时候,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所以,必须限制他们,就象限制其他的垄断者一样……在我们现代,利息率是由利润率规定的;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里。”(吉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第164、165页)“有人对我说,现在每年在每一次莱比锡博览会上要收取10古尔登,就是说每一百收取30。[161]有人还加上瑞堡集市,因此,每一百要收取40,是否只是这样,我不知道。岂有此理,这样下去怎么得了?……现在,在莱比锡,一个有100佛罗伦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农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骑士或一个富有的贵族。如果他有1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罗伦(这是大商人必须具有的),每年就会收取4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国君。如果他有100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大的国王。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体或商品去冒险,也不必劳动,只是坐在炉边,烤苹果吃。所以,一个强盗坐在家里,可以在十年内吃掉整个世界。”(引自1540年出版的《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路德全集》1589年维登堡版第6期[第312页])
“十五年前我已经写过反对高利贷的文章,因为那时高利贷势力已经很大,我不抱任何改善的希望。从那时起,高利贷的身价高了,它已不愿被看作是丑恶、罪行或耻辱,而是让人作为纯粹的美德和荣誉来歌颂,好象它给了人民伟大的爱和基督教的服务似的。既然耻辱已经变为荣誉,丑恶已经变为美德,那还有什么办法呢?”(《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
“犹太人,伦巴第人,高利贷者,吸血者,是我国最早的银行家,是我国原始的金融业者。他们这种人简直可以说是不顾廉耻……后来,伦敦的金匠加入了他们的行列。整个说来……我国最早的银行家……是一伙很坏的人,他们是贪得无厌的高利贷者,是铁石心肠的吸血鬼。”(丹·哈德卡斯耳《银行和银行家》1843年伦敦第2版第19、20页)
“因此,威尼斯〈设立一家银行〉的先例,很快就有人模仿;一切沿海的城市,总之,一切因独立和商业而著名的城市,都设立了它们的最早的银行。这些城市的船舶的往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给予贷款的习惯。美洲的发现和随后同美洲进行的通商使这种习惯进一步发展了。〈这是主要点。〉船舶运货,需要巨额贷款,在古代雅典和希腊已经是这样了。1308年,汉萨城市布鲁治已经有一个保险公司。”(马·奥日埃《论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202、203页)
在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在现代信用制度发展以前,对地主,一般说来,也就是对寻欢作乐的富人放债,甚至在英国也很盛行。关于这一点,从达德利·诺思(他不仅是一个第一流的英国商人,而且也是当时最著名的理论经济学家之一)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
“我国为生息而放的债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给商人营业用的,绝大部分是被借去买奢侈品以及供那种人花费,这种人虽然是大地主,但他们从地产所得到的还不够他们挥霍;他们不好意思把地产卖掉,所以宁可把地产作为抵押。”(《贸易论》1691年伦敦版第6、7页)
十八世纪的波兰:
“华沙进行大量汇兑业务,但其主要基础和目的是该市银行家放高利贷。这种银行家为了要弄到货币,使他们能以8%或8%以上的利息率借给大肆挥霍的贵族,他们在外国寻找并且找到了一种空头汇票信用,也就是说,一种不以任何商品交易为基础的信用。外国的受票人在这种空头汇票产生的汇款还有希望到来时,只好承兑这种汇票。但是,由于达培尔和其他很有名望的华沙银行家的破产,他们付出了很高的代价。”(约·格·毕希《论商业的各种业务的理论和实践》1808年汉堡第3版第2卷第232、233页)
教会由禁止利息得到的好处
“教会禁止收取利息;但不禁止在应付急需时出卖财产;也不禁止在一定期间内,在借款归还以前,把财产押给贷款人,使贷款人在占有期间能够作为贷款的补偿使用这种财产……教会本身或教会所属各团体和神会,由此得到了很大的好处,特别是在十字军远征时代。这就使国民财富的很大一部分由所谓‘死手’占有,这尤其是由于如下的原因:犹太人不能用这种方法放高利贷,因为占有这样固定的抵押品是无法掩盖的……不禁止利息,教会和修道院就不可能那么富裕。”(同上,第55页)
[97]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有无数的世界。这些世界是按照它们本身的自然规律产生和存在的。神虽然存在,但存在于世界之外,存在于世界之间的空隙中,对宇宙的发展和人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第369、677页。
[150]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50—154页。——第671页。
[151]公立当铺(Monts-de-piété)是十四、十五、十六世纪在意大利和法国,为了反对小高利贷者而设立的。根据这种当铺的创办者的设想,这种当铺必须从事某种慈善事业,给贫民提供以财产为抵押的少量贷款。实际上公立当铺起了有利于高利贷者的作用。——第680页。
[152]指以下著作:休·张伯伦《住在艾塞克斯街的休·张伯伦博士的建议:设立给予农村可靠的活期贷款的银行,使土地所有者普遍得到福利,使土地价值大大提高,使贸易和商业的利益不减少》1695年[伦敦版](H.Chamberlayne.《A Proposal by Dr.Hugh Chamberlayne,in Essex Street,for a Bank of Secure Current Credit to be founded upon Land,in order to the General Good of Landed Men,to the great Increase of the Value of Land,and the no less Benefit of Trade and Commerce》.[London]1695)。
约·布里斯科《论百万基金法、彩票条例和英格兰银行最近取得的资金。指明这些资金对贵族和绅士是有害的,对国家贸易是毁灭性的。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农业银行给两陛下以优惠条件的贷款,免除贵族和绅士的税务,增加他们的年收入,并使王国所有臣民富裕起来》1696年伦敦第3版(J.Briscoe.《A Discourse on the Late Funds of the Million-Act,Lottery-Act,and Bank of England.Shewing,that they are Injurious to the Nobility and Gentry,and Ruinous to the Trade of the Nation.Together with Proposals for the Supplying their Majesties with Money on easy Terms,Exempting the Nobility,Gentry &c from Taxes,Enlarging their Yearly Estates,and Enriching all the Subjects in the Kingdom,by a national Landbank》.London.The third edition,1696)。——第680页。
[15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791—793页。——第680页。
[154]不能证实1668年在伦敦出版的匿名论文《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Interest of Money Mistaken》)的作者就是托马斯·曼利。——第682页。
[155]指英国财政经济学家约翰·罗,他曾经企图实现他的根本站不住脚的主张:似乎国家可以依靠把不可兑银行券投入流通的办法来扩大国内的财富。1716年他在法国创办了一家私人银行。1718年这家银行改组成国家银行。罗氏银行在无限发行信贷券的同时从流通中收回了硬币。结果交易所的买空卖空和投机倒把活动空前风行,直到1720年国家银行完全倒闭和“罗氏制度”本身彻底破产才告完结。——第682页。
[156]马克思摘引了《银行信用,或对信用银行有效性和可靠性的研究。乡村贵族和伦敦商人的一次对话》(《Bank Credit;or the Usefulness and Security of the Bank of Credit examined,in a Dialogue between a Country Gentleman and a London Merchant》)一文,引自约·弗兰西斯的著作:《英格兰银行史》1848年伦敦第3版第1卷第39—40页(J.Francis.《History of the Bank of England》.Third ed.,vol.I,London,1848,p.39—40)。——第683页。
[157]动产信用公司(Société générale du Crédit Mobilier)是法国的一家大股份公司,1852年由贝列拉兄弟创办。动产信用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充当信贷的中介和滥设企业(参加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创立)。该公司参加了法国、奥地利、匈牙利、瑞士、西班牙和俄国的铁路建设。它的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投机。动产信用公司用发行本公司的股票得来的资金收买各种公司的股票,动产信用公司的股票只是以它持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而各种公司的股票则是以它们本身的财产价值作担保的。因此,同一项实际财产产生了双倍的虚拟资本。动产信用公司同拿破仑第三的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并受它的保护。1867年,该公司破产,1871年停业。动产信用公司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作为新型金融企业出现,是由反动时代的特征所引起的,在这个时代里,交易所买空卖空、投机倒把活动异常猖獗。中欧的其他许多国家也仿照法国的动产信用公司建立了类似的机构。马克思在自己的许多文章中揭示了动产信用公司的真正本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卷第23—40、218—227、313—317及其他各页)。——第684页。
[15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71—198页。——第687页。
[159]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76页。——第687页。
[160]蒲鲁东在《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一书中,发挥了无息信贷的理论。——第687页。
[161]指借入100古尔登必须每年三次在莱比锡博览会上支付利息。以前在莱比锡每年举办三次博览会:在新年,复活节(春季)以及米迦勒节(秋季)。——第690页。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三十七章 导 论
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这种资本家和其他资本家的区别,首先只在于他们的资本和这种资本推动的雇佣劳动所投入的部门不同。对我们来说,租地农场主生产小麦等等,和工厂主生产棉纱或机器是一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这样一个假定,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的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因此它的下列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等,都已经十分成熟。我们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在后一场合,土地的 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 所有权是 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 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 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夺为前提,那末,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因此,如果有人提醒我们说,曾经有过,或者说,现在还有其他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农业形式,那末,这对我们的阐述来说,只是一种完全开关的指责。只有对那些把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是看作历史的范畴,而是看作永恒的范畴的经济学家来说,这种指责才会有意义。
考察一下现代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里的任务总的来说是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不考察这一点,对资本的分析就是不完全的。因此,我们的研究,仅限于真正的农业上的投资,即人们赖以生活的主要植物性产品的生产上的投资。我们可以只说小麦,因为小麦是现代资本主义发达的各国人民的主要食物(或者,不说农业,而说采矿业,因为规律是一样的)。
亚·斯密的巨大功绩之一在于:他说明了,用于生产其他农产品(例如亚麻、染料植物)和经营独立畜牧业等等的资本的地租,是怎样由投在主要食物生产上的资本所提供的地租决定的[162]。在斯密以后,这方面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进步。如果我们能够想起某些限制或补充,那也属于土地所有权的独立研究的范围,而不属于这里的范围。因此,凡是和用来生产小麦的土地无关的土地所有权,我们就不专门谈论,而只是为了举例子才有时涉及到。
为了全面起见,必须指出,在这里,只要水流等等有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注:没有什么比黑格尔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说法更可笑的了。他认为,人作为人格,必须使自己的意志这个外在自然界的灵魂,具有现实性,因此,他必须把这个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占有。如果这就是“人格”的规定,就是人作为人格的规定,那末,由此可以说,每个人就都必须是土地所有者,以便作为人格而实现。土地的自由私有权,——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据黑格尔说,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黑格尔《法哲学》1840年柏林版第79页)。首先,很明显,一个人格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硬说自己是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顾他人也要在这块土地上体现的意志。这里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东西。此外,“人格”在什么地方确立实现自己意志的界限,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个一个国家内实现,还是需要占有一大批国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至高无上”[第80页],这是绝对不能看出的。黑格尔在这里是完全碰壁了。“占有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占有比我的身体所接触到的更多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外界的东西比我所能把握的更为广大。因此我占有某物时,总有他物与之相联系。我用手占有,但手的范围可以扩大。”(第90、91页)但是,和这个他物相联系的,又有另一个他物。因此,我的意志作为灵魂注入土地的界限,就消失了。“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在法必须作出各种规定,因为从概念中已不能进一步作出推断。”(第91页)这是“概念”的异常天真的自白,并且证明这个概念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性质“一窍不通”,因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同时其中还包含这样的自白:随着社会发展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变化,“实在法”能够而且必须改变自己的各种规定。]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在论述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卷第24章),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象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 [注:即氏族。——译者注]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的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 [注:非常保守的农业化学家,例如约翰斯顿承认,真正合理的农业到处都在私有制上碰到不可克服的限制[163]。那些专门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辩护的著作家,也承认这一点。例如沙尔·孔德先生在他那两卷特意为私有制辩护的著作中就说过:“如果养活一国国民的土地的每一个部分,得不到最符合共同利益的应用,该国就不能达到它本来可以达到的那种繁荣富强的程度。要使该国财富得到巨大的发展,就要有一个唯一的和首先是开明的意志,尽可能去掌握该国领土每一块土地的支配权,使每一块土地都有利于其他一切土地的繁荣。但是,这样一个意志的存在……和土地分为私人地块……和使每个所有者几乎能够绝对任意支配自己的财产的保障,是不能相容的。”[164]约翰斯顿、孔德等人,在说明私有制和合理的农业的矛盾时,只注意到把一国的土地作为一个整体来耕种的必要性。但特种土地产品的种植对市场价格波动的依赖,这种种植随着这种价格波动而发生的不断变化,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指望获得直接的眼前的货币利益的全部精神,都和供应人类世世代代不断需要的全部生活条件的农业有矛盾。森林是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归私人所有,而归国家管理的情况下,森林的经营才会有时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全体的利益。],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它]使这种联系遭到如此严重的破坏,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而这种附属物,象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在产业资本家自己及其理论代言人同土地所有权进行激烈斗争时,曾被斥责为无用的和荒谬的赘瘤。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
在我们谈到本题以前,为了避免误解,还要作几点说明。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其次,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
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我在别的地方,曾把这样投入土地的资本,称为土地资本 [注:《哲学的贫困》第165页[165]。我在那里曾把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区别开来。“人们只要对已经变成生产资料的土地进行新的投资,也就是在不增加土地的物质即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增加土地资本……土地资本,也同其他任何资本一样不是永恒的……土地资本是固定资本,但是固定资本同流动资本一样也有损耗。”]。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为投入土地的资本以及作为生产工具的土地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 [注:我说“可能”,因为这种利息在一定条件下由地租的规律来调节,因而,例如在自然肥力较高的新土地进行竞争时,这种利息就可能消失。],但这种地租不构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如果系统地论述土地所有权(这不在我们的计划以内),土地所有者收入的这个部分是应该详加说明的。在这里,稍微谈一谈就够了。在农业的通常的生产过程中,比较暂时的投资,毫无例外地由租地农场主来进行。这种投资,和一般单纯的耕作一样——只要这种耕作在某种程度上合理地进行,也就是说,不象以前美国奴隶主那样对土地进行野蛮的掠夺(不过为了防止这一点,土地所有者先生们可以通过契约得到保证)——会改良土地 [注:见詹姆斯·安德森和凯里的著作[166]。],增加土地产量,并使土地由单纯的物质变为土地资本。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时间才损耗尽的较长期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签订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论他是把土地租给一个曾实行改良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涨;或者,如果他要出卖土地,——我们马上会看到,土地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土地的价值现在就要增加。他不单是出卖土地,而且是出卖经过改良的土地,出卖不费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资本。把真正地租的变动完全撇开不说,这就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们的地租不断上涨,他们土地的货币价值不断增大的秘密之一。这样,他们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167]。但这同时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租地农场主避免进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内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并且我们看到,上一世纪的詹姆斯·安德森[168](现代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同时又是实际的租地农场主,当时的著名农学家),以及当代的英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反对者,都曾不断指责这个情况是合理农业的障碍。
关于这一点,阿·阿·华尔顿在《大不列颠和爱尔兰土地占有史》(1865年伦敦版第96、97页)中写道:
“只要耕作的改良,使地产的价值和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增加的程度,远远高于对租地农场主或农业工人状况的改善,我国为数众多的农业机构的一切努力,就都不能在耕作改良的实际进展上,产生很重要的或真正显著的结果。总的说来,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他的收租人或者甚至农业学会主席一样,清楚地知道,排水良好,施肥充足,经营得当,加上更多地使用劳动来精细地清理和耕种土地,将会在改良土壤和增加产量方面产生惊人的结果。但是,这一切都需要有庞大的支出,而租地农场主也清楚地知道,不管他们怎样改良土地或提高土地的价值,土地所有者通过增加地租和提高土地价值的办法,久而久之总会占有由此得到的主要利益……他们十分敏锐地察觉到,那些发言人〈在农业宴会上发言的土地所有者和他们的收租人〉令人奇怪地总是忘记告诉他们,租地农场主进行的一切改良的绝大部分,最后总是要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不论原来的租地人怎样改良了租地,他的后继人总是发现,土地所有者会根据以前的改良使土地价值增加的程度来提高租金。”
在真正的农业中,这个过程还不象在把土地作为建筑地段使用时表现得那么明显。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把绝大部分用于建筑的土地不是作为自由地出卖,而是按九十九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时,按较短的期限出租。这个期限一满,建筑物就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他们{租地人}在租约满期时,在付清了满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后,有义务把房屋在可以住人的良好情况下移交给大土地所有者。租约一满期,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检查人就来查看你的房屋,让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后把它占有,并入他主人的财产范围。事实是,如果让这种制度更长时间地充分发挥作用,王国境内的全部房产,就会和农村地产一样,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整个伦敦西头[169],庙关[170]的北部和南部,几乎只属于大约六个大地主,按异常高的地租出租,而在租约还没有完全满期的地方,也很快就要陆续满期了。在王国的每个城市里,或多或少都是这样。然而,这种排他性和垄断性的贪婪制度,甚至没有就此止步。我国沿海城市的船坞设备,几乎全都由于这样的掠夺过程,而落入大土地鲸吞者[171]手中。”(同上,第92、93页)
在这种情形下,很明显,如果186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调查确定,总人口是20066224人,其中房产所有者是36032人,那末,把小房产所有者撇开,单算大房产所有者,房产所有者对房屋数目和人口数目的比例,就完全是另一个样子了。
这个有关建筑物所有权的例子是重要的,1.因为这个例子清楚地指出了真正的地租和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它可能构成地租的追加部分)的区别。建筑物的利息,和农业上租地农场主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一样,在租约有效期间,属于产业资本家即建筑投机家或租地人,它本身和因利用土地而每年必须按一定期限支付的地租无关。2.因为这个例子指出了,别人投入土地的资本,最终怎样和土地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并且这种资本的利息最终也会使他的地租上涨。
有些著作家,例如凯里,一方面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言人,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攻击,一方面又竭力把包含各种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制度说成一种“协调”的制度,他们企图把地租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说成和利息一样的东西。好象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就消失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曾采用过相反的方法。那时,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土地所有权还被看作私有财产的原始的和受人尊重的形式,而资本的利息则被看作高利贷而受人指责。因此,达德利·诺思、洛克等人把资本利息说成一种类似地租的形式,这和杜尔哥由地租的存在推论出利息的正当性完全一样。——这些较近代的著作家忘记了(在这里把以下的事实完全撇开不说:在纯粹的状态下,即没有加进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地租还是可以存在,而且存在着),土地所有者用这个方法,不仅从不费他们分文的别人的资本获得利息,而且还无偿地得到别人的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然,象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
地租还可能在另一种形式上和利息相混同,以致它的独特性质为人误解。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我们已经知道,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作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末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它和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可是,另一方面,在这个不合理的形式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如果一个资本家用4000镑购买的土地每年提供200镑地租,那末,他从这4000镑得到5%的平均年利息,这和他把这个资本投在有息证券上,或按5%的利息直接借出去完全一样。这就是一个4000镑的资本按5%增殖。在这个假定下,他就会在二十年内用他的地产的收入,重新补偿这一地产的购买价格。因此,在英国,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并得到说明。在这里,不如说,和出售无关的地租的存在,是出发的前提。
由此可见,假定地租是一个不变量,土地价格的涨落就同利息率的涨落成反比。如果普通利息率由5%下降到4%,那末一个200镑的年地租就不是代表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而是代表一个5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并且同一块土地的价格因此也由4000镑上涨到5000镑,或由年收益的20倍上涨到年收益的25倍。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就相反。这是和地租本身变动无关而只由利息率决定的土地价格的变动。但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从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趋势;此外,把利润率撇开不说,由于借贷货币资本的增大,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土地价格,即使和地租的变动以及土地产品价格(地租构成它的一个部分)的变动无关,也有上涨的趋势。
把地租本身和地租在土地购买者面前采取的利息形式混同起来,——这种混同是建立在对地租性质完全不理解的基础上,——必然会得出非常奇怪的错误结论。因为一切古老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所有权的特别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购买土地看作特别可靠的投资,所以,购买地租所根据的利息率,多半低于其他较长期投资的利息率,例如,土地购买者只得到购买价格的4%,而他用同一资本投在其他方面却能得到5%;这也就是说,他为地租付出的资本,多于他在其他投资上为等量年货币收入所付出的资本。根据这一点,梯也尔先生在他的整个说来非常拙劣的论述财产的著作(1848年他在法国国民议会上反对蒲鲁东的演说的单行本)[172]中得出结论说,地租是低微的。其实这不过证明,地租的购买价格是高的。
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这一事实,成了某些辩护士替土地所有权辩护的理由,因为购买者为土地所有权,象为任何其他商品一样,支付了一个等价物,并且大部分土地所有权,是按这个方式转手的。但这样一来,这个理由也可以用来为奴隶制辩护了,因为对于用现金购买奴隶的奴隶主来说,奴隶劳动的收益,只是代表用来购买奴隶的资本的利息。由地租的买卖引出地租存在的理由,也就是用地租的存在来替地租的存在辩护。
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杂的附属物,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为了理解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影响,甚至为了从理论上了解同地租概念和性质相矛盾但仍然表现为地租的存在方式的大量事实,认识造成这种理论混乱的因素,也是同样重要的。
当然,租地农场主为了获得经营土地的许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实际上都表现为地租。这种贡赋不论是由什么组成部分构成,不论是由什么来源产生,都和真正的地租有一个共同点:对一块土地的垄断权,使所谓土地所有者能够去征收贡赋,课取租税。这种贡赋和真正的地租有一个共同点:它决定土地价格,如上所述,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
我们已经知道,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可能形成地租的这样一个外来的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必然会在一个国家的地租总额中形成一个不断增大的追加部分。但是,把这种利息撇开不说,在租金里面,还可能有一部分,在一定场合,可能全部(也就是在完全没有真正地租的时候,因而在土地实际没有价值的时候)是平均利润的扣除,或正常工资的扣除,或同时是这二者的扣除。利润或工资的这个部分在这里以地租形式出现,因为它不象平常那样归产业资本家或雇佣工人所有,而是以租金形式付给土地所有者。从经济学上来说,无论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都不形成地租;但实际上它们都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他的垄断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和真正的地租完全一样。并且,和真正的地租一样,对于土地的价格,也有决定的作用。
我们在这里不谈这样一些情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存在,租地农民自己还不是产业资本家,或者他的经营方式还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但地租这个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在形式上已经存在。例如, 爱尔兰的情况就是这样。那里的租地农民一般都是小农。他作为租金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东西,往往不仅占去他的利润——即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他作为自己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对这种劳动享有权利——的一部分,而且还占去他在其他情况下以同量劳动得到的正常工资的一部分。此外,对土地改良根本没有做一点事情的土地所有者,还把租地农民大部分通过自己的劳动投入土地的小额资本剥夺去,这和高利贷者在类似情况下的做法完全一样。不过,高利贷者在这样做的时候,至少要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冒一点风险。这种不断的掠夺,成了爱尔兰土地立法上争论的对象,这种立法主要是要强迫土地所有者在对租佃者解除租约的时候,补偿租佃者在土地上进行的改良或投入土地的资本[173]。对于这个问题,帕麦斯顿通常总是恬不知耻地回答说:
“下院就是土地所有者的议院。”
我们也不谈以下的例外情况:甚至在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土地所有者也能榨取高额的、与土地产量毫无联系的租金,例如,在英国工业地区,把小块土地租给工厂工人用作小菜园,或用于闲暇时的业余耕种。(《工厂视察员报告》)
我们要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的农业地租。例如,在英国的租地农民中,有一定数量的小资本家,他们由教育、教养、传统、竞争以及其他条件所决定,不得不作为租地农民把自己的资本投到农业上。他们被迫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并把其中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允许他们把资本投入土地,投到农业上。因为土地所有者到处都对立法有显著的影响,在英国甚至有压倒一切的影响,所以这种影响就会被利用来欺诈整个租地农民阶级。例如,1815年的谷物法[46],——这种加在国内居民身上的面包税,显然是为了保证有闲的土地所有者继续得到在反雅各宾战争[174]期间异常增大的地租收入,——除了个别例外的丰收年,确实起过这样的作用,就是把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谷物自由进口时会下降到的水平以上。但是,它没有能够把价格保持在主持立法的土地所有者作为外国谷物进口的法律界限而规定的标准价格的水平上。可是,租约是在这种标准价格的影响下缔结的。一旦错觉破灭,就会制定新的法律,规定新的标准价格,这种新的标准价格和旧的一样,不过是贪得无厌的土地所有者的幻想的无力表现。从1815年到三十年代,租地农民一直就是这样受着欺诈。因此,在这整个时期,农业凋敝成为经常的话题。因此,在这个时期,整整一代租地农民遭到剥夺,归于灭亡,并被一个新的资本家阶级所代替 [注:见几篇反谷物法的得奖论文[175]。可是,谷物法总是把价格维持在人为的高水平上。这对上层租地农民是有利的。他们从大多数租地农民(不管有没有理由,他们总是指望例外的平均价格)因保护关税而处于的停滞状态中得到了利益。]。
但是,一个更普遍得多更重要得多的事实是,真正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压低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以致工资的一部分由工人手中扣除下来,变为租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在地租的伪装下流到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工人的手中。例如,在英格兰和苏格兰,除了几个位置有利的郡以外,情况一般就是这样。在英国实行谷物法以前成立的议会工资水平调查委员会的报告[176],直到今天,还是关于十九世纪工资史的最有价值的、但几乎完全未被利用的文献,同时也是英国贵族和资产阶级为他们自己树立的耻辱柱;这些报告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在反雅各宾战争中,地租率高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土地价格的上涨,部分地只是由于工资的扣除,以及工资甚至被压低到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以下,也就是说,由于正常工资的一部分交给了土地所有者。在租地农场主收入异常增加,土地所有者大发横财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情况,如货币贬值,农业地区济贫法的实施[177]等等,使这种做法成为可能。然而,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主张实行谷物关税的主要论据之一都是,从身体需要方面来说,已经不可能把农业短工的工资再降低了。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并且在英国和在欧洲各国一样,正常工资的一部分仍然是地租的组成部分。舍夫茨别利伯爵,当时又叫艾释黎勋爵,贵族慈善家之一,对于英国工厂工人的状况大为激动,于是在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中,充当他们在议会的代言人,这时,工业家的代言人为了报复,公布了一份属于该伯爵所有的几个村庄农业短工的工资统计材料(见第1卷第23章第5节e:《不列颠的农业无产阶级》)[178]。这份统计材料清楚地指出了,这位慈善家的地租的一部分,不过是他的租地人替他从农业工人的工资中掠夺而来的。这个统计材料的公布之所以有意思,还因为其中包含的事实,可以大胆地和1814年、1815年调查委员会[179]所揭露的最坏的事实相媲美。当情况迫使农业短工的工资暂时提高时,租地农场主就立即叫嚷说,要把工资提高到其他产业部门所通行的正常水平,而不同时降低地租,是不可能的,并且必然会使他们破产。因此,这里面包含着这样的自供:租地农场主以地租的名义,克扣一部分工资交给土地所有者。例如,1849—1859年,英格兰农业工人的工资由于下面的一系列有决定意义的情况而提高了:爱尔兰的人口外流断绝了从该地来的农业工人的供给;工厂工业异常大量地吸收农业人口;战争需要兵员;异常大量的人口移居澳洲和美国(加利福尼亚),以及其他一些不必在这里详细论述的原因。同时,除了1854—1856年歉收以外,这个期间的谷物平均价格下降了16%以上。租地农场主叫嚷要求降低地租。在个别情况下,他们达到了目的。但是总的说来,他们的这个要求并没有成功。他们只好设法降低生产费用,如大量采用蒸汽发动机和新机器,这些机器,一方面代替了马,把马从经营上排挤出去,另一方面也把农业短工游离出来,造成了一个人为的过剩人口,并由此引起工资的再度下降。这十年来,尽管和总人口的增长相比,农业人口普遍地相对减少了,尽管某些纯农业区的农业人口绝对减少了,但上述情况还是发生了。 [注:约翰·查·摩尔顿《论农业中使用的动力》1859年在伦敦艺术协会[180]的报告。该报告所依据的是从苏格兰十二个郡和英格兰三十五个郡近百个租地农场主那里搜集来的真实材料。]1865年10月12日,当时剑桥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教授福塞特(1884年在邮政总长的任内去世),在社会科学会议[181]上也说过:
“农业短工开始向国外迁移,租地农场主开始抱怨说他们将无力象往常那样支付如此高的地租,因为向国外移民使劳动变得更贵了。”
因此,在这里,高地租和低工资完全是一回事。只要土地价格的水平取决于这个使地租增加的情况,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劳动的贬值就是一回事,土地价格的昂贵和劳动价格的低廉就是一回事。
法国的情况也是这样。
“租价上涨了,因为面包、葡萄酒、肉类、蔬菜和水果的价格上涨了,而劳动的价格却保持不变。如果老人们查看一下他们父辈的账目,——这将把我们带回到大约一百年以前,——他们就会发现,当时法国农业地区一个工作日的价格,正好和现在一样。肉类价格从那时起却上涨了两倍……谁是这种变化的牺牲者呢?是租地的所有者富人,还是耕种租地的穷人?……租价上涨,是公众不幸的证明。”(莫·律比匈《法国的和英国的社会结构》1837年巴黎第2版第101页)
以下几个例子,可以说明地租一方面是平均利润扣除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平均工资扣除的结果:
前面引述的地产经理人和农业技师摩尔顿[182]说:人们在许多地方已经注意到,大租地农场的租金,比小租地农场的租金低,因为
“同后者的竞争,通常比同前者的竞争更激烈;并且因为小租地农民除了农业外,不大可能从事别的工作。他们由于必须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往往被迫同意支付他们明知过高的租金”。(约翰·洛·摩尔顿《地产的资源》1858年伦敦版第116页)
但是,在他看来这种差别在英国正逐渐消失,他认为,正是小租地农民阶级的向国外迁移,大大促进了这一点。同一个摩尔顿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明租地农民自己的工资,显然有一个扣除部分加入了地租,他所雇用的人的工资更是如此了。在那些不能使用双马犁的不到70至80英亩(30至34公顷)的租地农场,情况就是这样。
“如果租地农民不象别的劳动者那样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勉地劳动,他就不能靠他的租地农场生活。如果他把工作交给他雇的人去做,而自己只从旁监督,那末,他很可能马上就会发现,他将无力支付自己的地租。”(同上,第118页)
摩尔顿由此得出结论说:如果一个地方的租地农民不是很贫穷,租地农场就不应少于70英亩,这样,租地农民才养得起两匹到三匹马。
莱昂斯·德·拉维涅先生(研究院[183]院士和中央农业协会的会员)表现了非凡的才智。他在其《英格兰的农村经济》(根据1855年伦敦版英译本引用)一书中,就牛(牛在法国干活,在英国不干活,因为已被马取代)的年收益,作了如下的比较(第42页):
法国 英国牛奶……400万镑 牛奶……1600万镑
牛肉……1600万镑 牛肉……2000万镑
劳动……800万镑 劳动……—
──────────── ──────────
2800万镑 3600万镑
但是,根据他自己的材料,英国所以有较高的产值,是因为英国的牛奶价格比法国贵一倍,而他假定两国的牛肉价格是相等的(第35页);因此,如果英国的牛奶产值缩减到800万镑,那末,总产值也要缩减到2800万镑,和法国一样。拉维涅先生竟把不同的产量和价格差额同时列入他的计算,这确实是有点过分,因此,当英国某些物品的生产比法国更昂贵(这充其量表示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得到更大的利润)时,这竟被看作英国农业的一个优点。 拉维涅先生不仅熟悉英国农业的经济成果,而且也相信英国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偏见。他在第48页中证明了这一点:
“种植谷物通常有一个很大的害处……它会使种植谷物的土地枯竭。”
拉维涅先生不仅认为其他植物不会造成这种后果,而且他还认为饲料植物和块根植物会使土地肥沃。
“饲料植物会从大气中摄取它生长所需的各种主要养分,而它还给土地的,多于它从土地摄取的。因此,它从两方面,即直接地和通过它转化为厩肥,来补偿谷物及其他使土地枯竭的作物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有一个原则:它至少应当和这些作物轮种。诺福克的轮作制就是这样形成的。”(第50、51页)
相信英国这种农村童话的拉维涅先生,也相信自从废除谷物关税以来,英国农业短工的工资已经失去以前的反常现象,这是并不奇怪的。(见我们以前在第1卷第23章第5节第701—729页[184]关于这一点的论述)我们不妨再听听约翰·布莱特先生1865年12月13日在北明翰的演说。他在谈到500万户家庭在议会中完全没有代表以后,接着说:
“其中列入需要救济的贫民的不幸名册的家庭,在联合王国有100万户,或确切地说,有100万户以上。另外有100万户家庭的处境比需要救济的贫民稍好些,但也随时有成为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危险。他们的现状和前途并不好一些。现在,请看一看社会的这个部分的无知的下层。请看一看他们受排斥的境遇,他们的贫困,他们的痛苦,他们的完全绝望的处境。甚至在美国,甚至在奴隶制度占统治时期的南部各州,每个黑人也还相信欢乐的日子终有一天会来临。但是,我在这里必须坦率地说,对这些人来说,对我国最下层的这些群众来说,情况会得到某些好转的信心是不存在的,甚至这样的向往也是不存在的。诸位最近在报纸上是否读到过一篇关于多尔塞特郡一个农业短工约翰·克罗斯的报道?他每周劳动6天,深受他的雇主的好评,他按每周8先令的工资,替他的雇主干了24年活。约翰·克罗斯要靠这点工资在他的小屋养活一个有7个孩子的家庭。他为了给他生病的妻子和婴儿取暖,而拿走了——在法律上说,我认为,就是偷窃了——一个价值6便士的木栅栏。为了这个过失,他被治安法官判处14或20天的监禁。我可以告诉诸位,在全国,特别是在南部,可以找到好几千起和约翰·克罗斯情况类似的事件。他们处在这样的状况中,以致最正直的研究家都一直无法揭开他们如何勉强维持生命的秘密。诸位请看一看全国,看一看这500万户家庭和这个阶层所处的绝望状态吧。难道不能如实地说,这些被剥夺选举权的居民大众从事苦役,不断从事苦役,几乎没有休息吗?请把他们和统治阶级对比一下,——但如果我这样做,人们就会给我加上共产主义的罪名……但是请把这些劳累不堪,没有选举权的居民大众,和可以看作统治阶级的那部分人对比一下。请看看他们的财富,他们的豪华,他们的奢侈。请看看他们的疲倦,——因为他们也有疲倦的时候,但这是享乐过度后的疲倦,——请看看他们如何到处游荡,似乎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寻求新的欢乐。”(1865年12月14日《晨星报》[185])
下面还要指出,剩余劳动,总的来说也就是剩余产品,怎样和地租,即剩余产品的这个至少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在量和质的方面已经特别规定的部分相混同。一般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即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要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捕鱼、畜牧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动物同时还提供兽皮,供人在冷天保暖;此外,还有供人居住的洞穴等等。)
剩余产品和地租的这种混同,在达夫先生那里[186],有不同的表现。最初,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不是分开的;后者包含在前者中。农业氏族、家庭公社或家庭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既包含农业劳动,也包含工业劳动。二者是同时并行的。狩猎、捕鱼、耕种,没有相应的工具是不行的。织和纺等等当初是农业中的副业。
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和一个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一样,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也可以这样划分:为工人阶级生产全部生活资料(包括为此所需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完成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工人阶级所有其余部分所完成的劳动,可以看作剩余劳动。但是,必要劳动决不是只包括农业劳动,而且也包括生产其他一切必然进入工人平均消费的产品的劳动。并且,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一些人只从事必要劳动,因为其他的人只从事剩余劳动,反之亦然。这只是他们之间的分工。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之间的分工一般来说也是这样。和一方面劳动的纯工业性质相适应的,是另一方面劳动的纯农业性质。这种纯农业劳动,决不是自然发生的,相反,它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并且是很现代的、决不是到处都已达到的产物,它是和一个完全特定的生产阶段相适应的。正象一部分农业劳动会物化在只用作奢侈品,或只形成工业原料,但决不会用作食物,更不会用作大众的食物的产品中一样,另一方面,一部分工业劳动也会物化在用作农业工人和非农业工人的必要消费资料的产品中。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把这种工业劳动看作剩余劳动,是错误的。工业劳动的一部分和农业劳动的必要部分一样也是必要劳动。它只是以前和农业劳动自然结合在一起的一部分工业劳动的独立形式,是现在已经和它分离的纯农业劳动的必要的相互补充。(从纯粹物质方面看,例如,500个机器织布工人以高得多的程度生产剩余布匹,也就是说,生产比他们自己衣着所需的多得多的布匹。)
最后,在考察地租的表现形式,即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
在研究地租时,有三个妨碍我们进行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
1.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 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
2.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由此产生了一种错误看法,认为只要把一般剩余价值和利润的一般存在条件解释清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地租,——它总是超过利润的余额,即超过商品价值中本身也由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构成的部分的余额,——剩余价值的这个特殊的独特的组成部分也就解释清楚了。这些条件是: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必须超过再生产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即再生产他们本身所必需的时间。他们一般必须完成剩余劳动。这是主观的条件。而客观的条件是:他们也 能够完成剩余劳动;自然条件是,他们的可供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 部分,足以把他们自己作为生产者再生产出来和维持下去,他们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不会耗费他们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自然的肥力是一个界限,一个出发点,一个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则是另一个界限,出发点,基础。更进一步考察就是,因为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所以在这种生产中使用的劳动,即经济学上最广义的农业劳动,必须有足够的生产率,使可供支配的劳动时间,不致全被直接生产者的食物生产占去;也就是使农业剩余劳动,从而农业剩余产品成为可能。进一步说,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虽然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需的必要劳动。并且,不同于一个工场内部分工的整个社会内部的一切分工也是如此。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如果这种分工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的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但是,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本身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和一定的形式(利润形式或地租形式)无关。这些条件适用于剩余价值本身,而不管它采取什么特殊的形式。因此它们不能说明地租。
3.正是在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中,在地租的发展中,有一点表现得特别突出,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因此,很容易把一切生产部门及其一切产品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确切地说,在资本主义生产(这种生产在它的整个范围内都是商品生产)基础上共有的现象,当作地租的(和一般农产品的)特征来理解。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会增大;另一方面,对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会增大,因为土地本身对一切可能的甚至非农业的生产部门来说,都是生产竞争的条件。确切地说,只是就真正的农业地租来说,地租以及土地价值会随着土地产品市场的扩大,也就是随着非农业人口的增加,随着他们对食物和原料的需要和需求的增加而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于它的本性,使农业人口同非农业人口比起来不断减少,因为在工业(狭义的工业)中,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的相对增加,是同可变资本的绝对增加结合在一起的,虽然可变资本相对减少了;而在农业中,经营一定土地所需的可变资本则绝对减少;因此,只有在耕种新的土地时,可变资本才会增加,但这又以非农业人口的更大增加为前提。
其实,这并不是农业及其产品所特有的现象。不如说,在商品生产及其绝对形态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这对其他一切生产部门和产品来说都是适用的。
这些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即成为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以实现的、可以转化为货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仅仅因为有其他商品成为它们的等价物,仅仅因为有作为商品和作为价值的其他产品同它们相对立;换句话说,仅仅因为这些产品并不是作为生产者本人的直接生活资料,而是作为商品,即作为只有通过变为交换价值(货币),通过转让才变成使用价值的产品来生产的。由于社会分工,这些商品的市场日益扩大;生产劳动的分工,使它们各自的产品互相变成商品,互相成为等价物,使它们互相成为市场。这决不是农产品的特征。
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确切地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地租才能作为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并且按照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来发展;也就是,按照和农业生产相独立的非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来发展;因为农产品就是按照这个程度变成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当商品生产,从而价值生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发展时,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生产也相应地发展。但随着后者的发展,土地所有权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相应地越来越能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从而提高自己地租的价值和土地本身的价格。资本家在这个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发展上还是一个能动的当事人。土地所有者只是坐享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份额。这就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至于土地产品的价值,从而土地的价值,总是在它们的市场扩大的时候,在需求增加的时候,在和土地产品相对立的商品世界扩大的时候,换句话说,也就是在非农业的商品生产者人数和非农业的商品生产量扩大的时候,按相同的程度增加,这并不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但是,因为这个结果是没有土地所有者的参与就发生的,所以在他那里显得特别的是:价值量,剩余价值量以及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向地租的转化,竟然取决于社会生产过程,取决于一般商品生产的发展。因此,例如达夫这样的人,就想根据这一点来说明地租。他说,地租不取决于农产品的量,而取决于它的价值[187];但这个价值,又取决于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和生产率。其实,这种说法也适用于任何其他产品,因为产品只有随着构成它的等价物的其他商品系列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才作为商品发展起来。这一点在价值的一般论述中,已经指出了[188]。一方面,一个产品的交换能力,一般说来,取决于在它之外存在的商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这个产品本身能够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数量,尤其取决于这一点。
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或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第一,这个产品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从而,他自己的劳动时间也是整个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货币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由价格决定的普遍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他的产品所固有的社会性质。
因此,如果一方面,不去说明地租,而说明剩余价值,或者更狭隘地说明一般剩余产品,那末,另一方面,在这里就犯了一个错误,把作为商品和价值的一切产品固有的性质,说成是农产品特有的性质。这种说明,在从价值的一般规定,转到一定的商品价值的 实现时,变得更加肤浅。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的价值,这取决于当时市场的状况。
因此,农产品发展成为价值,并且作为价值来发展的现象,也就是,它们作为商品和其他商品相对立,而非农产品作为商品和它们相对立的现象,或者说,它们作为社会劳动的特殊表现来发展的现象,并不是地租的特征。地租的特征是:随着农产品发展为价值(商品)的条件和它们的价值借以实现的条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也就发展起来,使它可以从这个不费它一点气力就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占有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剩余价值中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也就转化为地租。
[46]英国的谷物关税是根据所谓的谷物法(1815、1822和1828年)征收的。谷物法的目的是限制或禁止从国外输入谷物,是为了大地主的利益而实行的。因谷物法而引起的工业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之间的斗争,由于1846年废除了谷物法而告结束。谷物法的废除是对土地贵族的一个打击,并且加快了资本主义在英国的发展。——第123、366、706、740页。
[162]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伦敦版第1卷第182—202页。并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403—405页。——第694页。
[163]詹·威·约翰斯顿《北美农业、经济和社会问题札记》1851年爱丁堡和伦敦版第1卷(J.W.Johnston.《Notes on North America Agricultural,Economical,and Social》.Vol.Ⅰ,Edinburgh and London,1851)。——第696页。
[164]孔德《论财产》1834年巴黎版第1卷第228页(Comte.《Traité de la propriété》.TomeⅠ.Paris,1834,p.228)。——第697页。
[16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89页。——第698页。
[166]詹·安德森《关于导致不列颠目前粮荒的情况的冷静考察》1801年伦敦版第35—36、38页(J.Anderson.《A Calm Investig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that have led to the Present Scarcity of Grain in Britain》.London,1801,p.35—36,38)(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157—159页);亨·查·凯里《过去、现在和将来》1848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29—131页(H.C.Carey.《The Past,the Present,and the Future》.Philadelphia,1848,p.129—131)(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673页)。——第699页。
[167]“为享受果实而生”(《Fruges consumere nati》)——贺雷西《书信集》第1卷第2、27封。——第699页。
[168]关于詹·安德森的地租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120—123、129—133、157—163页。——第700页。
[169]西头——伦敦的豪华区,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住宅都集中在这里。——第701页。
[170]庙关(Temple Bar)——伦敦的历史文物,位于滨河路和弗利特街之间的石头门。该门把西蒂区和韦斯明斯特区连接起来。——第701页。
[171]鲸吞者——原文为Leviathan〔利维坦〕,圣经中的大海怪。——第701页。
[172]指1848年7月26日梯也尔反对蒲鲁东在法国国民议会财政委员会上的提案所作的演说。演说发表在《国民议会会议记录》1849年巴黎版第2卷第666—671页。关于梯也尔的这一演说,可参看卡·马克思《论蒲鲁东》一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34页)。——第704页。
[173]1853年下院通过的“租佃权法案”结束了土地所有者和租佃者之间的斗争。该法案有一条规定:租佃者在租佃期满时应当得到补偿金,以偿付他在土地上所进行的改良。关于这一规定的细节,见卡·马克思《印度问题——爱尔兰的租佃权》一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9卷第177—183页)。——第706页。
[174]指1793年至1815年英国进行的反对法兰西共和国和拿破仑帝国的历次战争。——第706页。
[175]指《论农业和谷物法的三篇得奖论文》一书,全国反谷物法同盟编,1842年曼彻斯特和伦敦版(《The Three Prize Essays on Agriculture and the Corn Law》.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Anti-Corn-Law League.Manchester-London,1842)。收入该书的有乔·霍普、莱·格莱格和阿·摩尔斯的获得反谷物法同盟奖金的三篇论文。——第707页。
[176]指蓝皮书《王国谷物法请愿特别委员会的报告:附证词和附录》,根据下院决定于1814年7月26日刊印;《关于谷物和谷物法的报告:上院委员会受命研究关于谷物的生长、贸易、消费状况以及有关法律的第1、2号报告》,根据下院决定于1814年11月23日刊印(《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Petitions relating to the Corn Laws of this Kingdom:together with the Minutes of Evidence,and an Appendix of Accounts》.Ordered by The House of commons,to be printed,26 July 1814;(《Reports respecting Grain,and the Corn Laws:viz:First and Second Reports from The Lords Committees,appointed to enquire into the State of the Growth,Commerce,and Consumption of Grain,and all Laws relating thereto》.Ordered,by the House of Commons,to be printed,23 November 1814)。
蓝皮书(Blue Books)是英国议会和外交部发表的资料和外交文件的总称。蓝皮书因蓝色的封皮而得名,英国从十七世纪开始发表蓝皮书,它是研究英国经济史和外交史的主要的官方资料。——第707页。
[177]根据英国从十六世纪以来就有的济贫法,在每一个教区里都征收一种特别的济贫税;教区中无法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的居民可以通过济贫会得到救济。——第707页。
[17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741—743页。——第708页。
[179]指上院工资水平问题调查委员会于1814—1815年召开的会议。——第708页。
[180]艺术和手工业协会(Society of Arts and Trades)是资产阶级教育性质和慈善性质的团体,于1754年在伦敦成立。该会冠冕堂皇地宣布它的宗旨是:“鼓励艺术、手工业和商业”并奖励那些“为贫民提供生计、扩大商业、使国家富足等等的人”。协会企图充当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调停人。马克思把它称为“艺术和骗术协会”。——第709页。
[181]指英国全国社会科学促进协会的会议。
全国社会科学促进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Science)是于1857年成立的资产阶级教育性质和慈善性质的团体,它的成员有许多是议会议员。——第709页。
[182]这里引用的是约翰·洛克哈特·摩尔顿的著作,而前面提到的是约翰·查默斯·摩尔顿。——第709页。
[183]指法国研究院,是法国的最高科学机构,由若干部分即若干学院组成;1795年成立。——第710页。
[18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738—764页。——第711页。
[185]《晨星报》(《The Morning Star》)——英国的一家日报,自由贸易派的机关报,1856年至1869年在伦敦出版。——第712页。
[186]帕·爱·达夫《政治学原理》1854年爱丁堡版第264、273页(P.E.Dove.《The Elements of Political Science》.Edinburgh,1854,p.264,273)。——第713页。
[187]帕·爱·达夫《政治学原理》1854年爱丁堡版第279页。——第719页。
[18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27—2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06页。——第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