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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二十六
笺表例
旧例上所及下。其制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州。州下县。县下乡。皆曰符也。下之达上。其制有六。上天子曰表。其近臣亦为状。上皇太子曰笺。启于其长上公文皆为牒。庶人之言曰辞。诸司相质问有三。曰关。关通其事。曰刺。刺举。曰移。移其事于他司。移则通判之官。皆曰联署。
贞观十九年正月。上征辽。发定州。皇太子奏请飞驿递表起居。又请递敕垂报。许之。飞表奏事。自此始也。其年五月十日。高士廉刘洎等表称。皇太子与百官书疏。先无体式。请定其仪。诏。凡是处分论事之书。皇太子并画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宣奉行书案画日。其余与亲友师傅等。不在此限。
天册二年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后。施敕行制。及内外官司奏状文案。并大字。至圣历元年四月十一日制敕。公文钱物仓库。计赃科罪。传符过所。各依式及别敕。作大字。余寻常文按。解牒进奏。并依例程。
景龙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则例。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其长官无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贺表。当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应上表启及奏状。并大书一行。不得过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书。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内具陈。使尽事情。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
景云二年六月敕。南衙北门及诸门进状。及封状意见。及降墨敕。并于状上昼题时刻。夜题更筹。
先天二年三月三十日诰。制敕表状。书奏笺牒。年月等数。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开元二年闰三月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进。仍令本司牒所进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奏。事亦准此。中书门下御史台。不须引牒。其有告谋大逆者。任自封进。除此之外。不得为进。如有违者。并先决杖三十。
七年三月敕。胡书进表。并令西蕃所由州府翻讫封进。
十一年七月五日敕。三都留守。两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并遣使。即行幸未至所幸处。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若暂出行幸。发处留守亦准此并递表。
二十三年八月。仪制令。皇帝。天子。夷夏通称。陛下。对策上表通称。至尊。臣下内外通称。乘舆。服饰所称。车驾。行幸所称。诸赴车驾所。及诸行在所。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内。于皇帝皆称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内。于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称妾。六宫以下。率土妇人。于皇后皆称妾也。百官上疏于太皇太后皇太后称殿下。自称皆曰臣。百官及东宫对皇太子。皆称殿下。上启表同。百官自称名。宫官自称臣。
天宝十载十一月五日敕。比来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谢。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颇劳烦。亦资取置。自今已后。诸郡太守等谢上表。宜并附驿递进。务从省便。至十三载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自今已后。每载贺正及贺赦表。并宜附驿递进。不须更差专使。
会昌五年八月。御史台奏。应诸道管内州。合进元日冬至端午重阳等四节贺表。自今已后。其管内州并仰付当道专使发遣。仍及时催促同到。如阙事。知表状判官。罚本职一月俸料。发表讫。仍先于急递中申御史台。除四节外。非时别有庆贺。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状。急递至上都。委留后官进奏。缘使司贺表先来。其郡表则待齐到。一时付递中书发遣。如前却。亦准四节制例处分。旧例支郡不贺者。即不用聚表贺奏。大中三年。应边镇及诸道奏事表。时有不题事由。旧制。引进状内。每具所奏事由。时边镇节将。以讨伐党项羌。兵机急速。恐外人先知。因有此请。自后诸道。率多为例。亦无正敕及中书门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