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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四十一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遛。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例程。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台奏。天下断狱。一切请待谳报。以正刑名。唯除杀人当罪。自徒以上结竟者。并徙置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曰。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用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边。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今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实多。其徒以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县例。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罪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贞元三年七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其左降官仍旧。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放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伏请自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会。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其年七月敕。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其月。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逆。反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由奏闻。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未满五考以前。遇恩赦者。准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辞。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州府。多是遐远。至考满日。其有申牒稽迟。致留滞者。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请与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牒。未经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依旧。从之。
其年十月敕。自今以后。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今请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者。各敕依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反更有检辖。庶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敕旨。依奏。
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侵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却还。务令安业。
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如左降官未复资。遇恩满五考者。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赃限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以后者。不在减限。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制可之。
开成元年二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并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
四年五月敕。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起今以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节文。今后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大中三年六月敕。先经流贬罪人。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给棺槥。
四年正月敕。徒流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年。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
其年十一月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七年放还。
其年五月。御史台奏。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其人经三度量移者。赦书后。委所在长吏。子细检勘。无可疑者。便任东西。讫具名闻奏。臣今条流。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相承牒。准赦文。当日放东西讫。具名闻奏。其流人未有处分者。请委刑部。准此磨勘。牒报本道。并其事由报台。庶免留滞。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后有配长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减等者。并勒将妻同去。有儿女情愿者。亦听。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在句留。情愿住者亦听。
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奏。配州府流人。流刑三等。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准律。诸犯流应配者。二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所。从户口例。今后望请诸流人应配者。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罪配之。准得就近。敕旨。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