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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四十四
螟蜮
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终南等县蝗。上至苑中。掇蝗数枚之曰。人以谷为命。而汝食之。是害吾百姓也。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尔若有灵。但当蚀我。无害百姓。将吞之。侍臣曰。恐致疾。遽来谏止。上曰。所冀移灾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为灾。
开元四年五月。山东诸州大蝗。分遣御史捕而埋之。汴州刺史倪若水拒御史。执奏曰。蝗是天灾。自宜修德。刘聪时。除既不得。为害滋深。宰相姚崇牒报之曰。刘聪伪主也。德不胜妖。今日圣朝也。妖不胜德。古之良守。蝗虫避境。若言修德可免。彼岂无德致然。今坐看食苗。忍而不救。因此饥馑。将何自安。卒行埋瘗之法。获蝗一十四万石。投之汴水。流下者不可胜数。朝议喧然。上复以问崇。崇对曰。凡事有违经而合道。有反道而适权者。彼庸儒不足以知之。纵除之不尽。犹胜养以成灾。上又曰。杀虫太多。有伤和气。公其思之。崇对曰。若救人杀虫致祸。崇所甘心。八月二十四日己卯。敕河南河北检校杀蝗虫使狄光嗣。康瓘。敬昭道。高昌。贾彦璇等。宜令待虫尽。看刈禾有次序。即入京奏事。谏议大夫韩思复。以为蝗是天灾。当修德以禳之。恐非人力所能翦灭。上疏曰。臣闻河南河北蝗虫。顷日更益繁炽。经历之处。苗稼都损。今渐翾飞向西。游食至洛。使命来往。不敢昌言。山东数州。甚为惶惧。且天灾流行。埋瘗难尽。臣望陛下悔过责躬。发使宣慰。损不急之务。召至公之人。上下同心。君臣一德。持此至诚。以答休咎。前后驱蝗使等。伏望总停。上出韩疏付姚崇。崇乃请思复往山东。检视蝗虫所损之处。还具实奏。
兴元元年四月。自春大旱。麦枯死。禾无苗。关中有蝗。百姓捕之。蒸暴。扬去足翅而食之。明年五月。有蝗起自东海。西至陇坻。群飞蔽天。旬日不息。所至苗稼无遗。八月。大旱。关辅以东。谷大贵。饿馑枕道。并皆无水。国用裁可支七旬。人心大恐。
开成二年六月。魏博淄青河南府。并奏蝗害稼。七月乙酉。京兆尹李绅奏。蝗入京畿。不食民田。诏书褒美。仍刻石于相国寺以纪之。
三年八月。魏博六州。蝗食秋苗并尽。
四年十二月。郑滑两州蝗。兖海中都等县并蝗。
五年四月。郓州兖海管内并蝗。又汝州有虫食苗。五月。河南府有黑虫生。食田苗。汝州管内蝗。兖海临沂等五县。有蝗虫于土中生子。食田苗。六月。淄青登莱四州蝗虫。河阳飞蝗入境。幽州管内。有地蝻虫。食田苗。魏博河南府河阳等九县。沂密两州。沧州易定。郓州。陕府。虢州。六县蝗。
会昌元年三月。邓州穰县蝗。
咸通三年五月。淮南河南蝗。
九年。江夏飞蝗害稼。
光启二年三月。荆襄仍岁蝗。米斗三十千。人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