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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五十七
尚书省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为尚书省。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中台。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尚书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文昌台。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都台。咸亨初。复为尚书省。长安三年闰四月十五日。又改为中台。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尚书省。
故事。内外百司所受之事。尚书省皆印其发日。为立程限。京府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享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建中三年。左丞赵涓。始令纳于直厅。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当郎官本司印。余印亦都不开。
故事。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格令不载。亦无正敕。贞观二年十一月。韦叔谦除刑部员外郎。三年四月。韦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韦叔谐除库部郎中。太宗谓曰。知卿兄弟并在尚书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无辞稍屈阶资也。其后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回避。
龙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谓左肃机崔余庆曰。中台政本。众务所归。分列曹僚。司存是属。事无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杂物。须详出处。比来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详出处。不料远方百姓。劳弊特甚。当官若此。岂无所愧。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闰三月二十日制。尚书省颁下诸州府县。并宜用黄纸。
久视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诸司。既有主事。更不须着人帖直。
神龙二年九月一日。敕门下及都省。宜日别录制敕。每三月一进。
开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诉冤者。并于尚书省陈牒。所由司为理。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元敕后。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国柄。各率其属。以宣王化。今之尚书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称会府。实曰政源。庶务所归。比于喉舌。犹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绪。遭遇多难。典章故事。久未克举。其尚书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请。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详定闻奏。然后施行。自今以后。其郎官有阙。选择多识前言。备谙故事。志业正直。文史兼优者。勿收虚名。务取实用。六行之内。众务毕举。事无巨细。皆中职司。酌于故实。遵我时宪。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汉以二府分治。东京以三公总务。至于领录天下之纲。练核万事之要。邦国善否。出纳之由。莫不处正于会府也。令仆以综详朝政。丞郎以弥纶国典。法天地而分四叙。配星辰而统五行。元元本本。于是乎在。九卿之职。亦中台之辅。大小之政。多所关决。自王室多难。内外经费。征求调发。皆迫于国计。切于军期。率以权便裁之。新书从事。且救当时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将明画一之法。大布维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归本。其度支使及诸道转运。常平盐铁等使。宜停。国之安危。不独注于将相。政之治乱。固亦在于庶官。尚书侍郎。左右丞。参领要重。朕所亲倚。固当朝夕进见。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务。多有所分。简而无事。旷而不接。令大举纲目。重颁宪章。并宜详校所掌。明征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建中三年正月。尚书左丞庾准奏。省内诸司文案。准式。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都省句检稽失。近日以来。旧章多废。若不由此发句。无以总其条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发句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绝舛缪。式正彝伦。从之。
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请。尚书省六职。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齐映判兵部承旨及杂事。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崔造判户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书郎。除休暇。宜每日视事。自至德以来。诸司或以事简。或以餐钱不充。有间日视事者。尚书省皆以间日。先是。宰相张延赏欲事归省司。恐致稽拥。准故事。令每日视事。无何。延赏薨。复间日矣。
八年敕。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名于授官书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官名。及赵憬陆贽为相。建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及左右丞侍郎。各举本司。其授官诏书。仍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最。以观举主能否。乃从之。
十一年十月。罢吏部司封司勋写急书告身官九十一员。自天宝以来。征伐多事。每年以军功官授官十万数。皆有司写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写官告官六十员。给粮。经五年后。酬以官。无何。吏部司封司勋兵部。各置十员。大历已后。诸道多自写官告。急书官无事。但为诸曹役使。故宰臣请罢之。
元和二年正月。尚书左丞郑元。请取河中羡余三千贯。充助都省厨本钱。从之。
三年五月。尚书右仆射判度支裴均奏。请取荆南杂钱一万贯。修尚书省。从之。州府羡余。而用之于尚书省以为功。遂从其请。其失亦甚。
十三年敕。应同司官。有大功已上亲者。非连判及句检之官长。则不在回避改授之限。况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职异司。虽父子兄弟。亦无所嫌。起今已后。宜准天宝二年七月敕处分。时刑部员外杨嗣复。以父于陵新除户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请出省。宰臣等举令式奏请。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以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
会昌五年六月敕。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详议。博求理道。以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向道。比事深关礼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省。下礼官参议。如是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驳难。或据经史故事。议论精当。即擢授迁改以奖之。如言涉浮华。都无经据。不在申闻。
六年八月。太仆卿浑侃。乘马过都堂门。敕旨。浑侃久在班行。合知典故。致此论列。须示薄惩。宜罚一月俸。
大中四年。兵部侍郎令狐绹。拜中书门下平章事。奏曰。故事。带尚书省官。合先省上。上曰。同列集于少府监。先是。白敏中崔龟从。曾为太常博士。至相位。欲荣其旧署。乃改集于太常礼院。今请依旧集少府监。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