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唐会要 - (宋)王溥 >
- 唐会要卷六十
侍御史
511字 下载全书
四员。长安二年始置。内供奉在正员之外。仍不得过本数。其迁改与正官资望亦齐。旧制。庶仆五分减一。其职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凡三司理匦。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受表。台中唯有四职。谓知杂公廨。弹事谓之推弹。廨杂今知杂侍御史。多兼省官以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为监察御史。丁忧。高祖令所司夺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拟雍州司录参军。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拟秘书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贞元六年。窦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诬告故尚父子仪嬖人张氏宅中有宝玉者。张氏兄弟。又与尚父家子孙相告诉。诏促其狱。群上奏言。张氏以子仪在时分财。子弟不合争夺。然张氏宅与亲仁宅。皆子仪家事。子仪素有大勋。伏望陛下特赦而勿问。使私自退省。上从之。时人称其知大体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窦群奏。常参官假满。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于正衙参假。其余不在此限。臣伏见诸司官。或位列通班。职居要剧。其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中丞。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参假例。或弥旬旷废。皆不上闻。或未满一日。例不举奏。臣今请尚书省四品官。御史台五品官。中书门下五品官。请假。并同三品例参假。旷废必知。勤惰无隐。臣职当弹举。辄陈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郎卢允中。坐赃。文宗怒。将杀之。侍御史卢宏贞奏曰。鼎为近辅刺史。以赃污闻。死固恒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监司之责。鼎当连坐。帝然之。减鼎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