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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二
杂录
垂拱元年正月十二日敕。两京度人。令御史一人检校。其月二十六日敕。御史纠获罪状。未经闻奏。不得辄便处分。州官府司。亦不得承受。
其年二月制。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搥鼓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
三年十二月。凤阁侍郎韦方质奏言。旧制有御史监军。今未差遣。恐亏失节度。夫古将军出师。君授之鈇钺。阃外之事。皆使裁之。如闻被御史监军。乃有控制。军中小大之事。皆须承禀。非所以委专征也。以卑制尊。礼便不可。不许。
景龙元年九月十九日敕。选择御史。令本司长官共中书门下商量。并录由历进奏者。
开元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敕。左右藏太仓署。差御史监知出纳。至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敕。监仓库各定御史一人。一年一替。左右巡御史。亦各定一人。一季一替。并不得改换及差使。
天宝二年八月七日敕。所置御史。职在弹违。杂充判官。诚非允当。其诸道节度使。先取御史充判官者。并停。自今已后。更不得奏。若切须奏者。不得占台中缺。其本台长官充使者。不在此限。
四载十一月十六日敕。御史宜依旧制。黄卷书缺失。每岁委知杂御史长官。比类能否。送中书门下。改转日褒贬。
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敕。风宪之地。百寮准绳。顷者有司。殊非慎择。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
宝应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御史大夫严武奏。应在外新除御史赴台。停止店肆。事亦非宜。仍令所在给公乘发遣。以为永例。敕旨。依奏。
建中三年九月一日敕。御史大夫中丞奏授御史。便充台中职掌者。宜占缺。以后并依此处分。
贞元十二年十月。御史台奏。伏准贞元二年班序敕。诸使下三院御史。有本官是常参官兼者。即入本官班。如内供奉里行。即入御史班。缘使下御史稍多。近例并不在内供奉班内。臣等参详。伏请自今已后。请使下御史内供奉者。入门日。并依宣政殿前班位。次员外郎之后。在正台监察御史之上。便为例程。庶协通规。敕旨。依奏。
元和六年三月。御史台奏。准令。用未后决囚者。请不过申时。如敕到府及诸司。已未后至者。伏乞至来日。仍请勒本司。准旧例。与御史同临引决。敕旨。依奏。
长庆三年八月。御史台行从印一面。出使二面。比来御史出使推按。或用废印。或所在取州县印文状。伏以使臣衔命推案。事须用印。无非切要。既于所在求印。事以漏泄。伏请令有司铸造。从之。
太和四年三月。御史台奏。三院御史尽入。到朝堂前无止泊处。请置祗候院屋。知杂御史元借门下直省屋后檐权坐。知巡御史元借御书直省屋后檐权坐。每日早入。至巳时方出。入前后并本所由自门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东。有官地。东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请准长庆元年八月。于中书南给官地。度支给钱。
置仆射祗候院例。给此地充三院御史祗候院。请度支给钱一千贯文。台司自句当。从便起造。伏以御史风宪之职。行止有常。朝堂祗事。每日须入。从前假借。不遑启居。或与吏伍相参。或当食无所。今伏请前件地名。及起舍价。伏乞圣慈。允臣所请。敕旨。依奏。
会昌二年九月。御史中丞李回奏。文武常参。据品秩令式。合置引马。臣伏以车服之制。并示等威。着在典章。所宜遵守。近者班行之士。官位已高。或以散自谦。或以简便为意。卒相仿效。不置引马。街衢之内。品秩莫分。事涉因循。颇乖典故。其文武常参官。起今已后。并据品秩。准例置引马。其有合置不置。许臣司纠举。罚一月俸料。如违犯不已。请具奏闻。庶存制度。用表官荣。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