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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七
伎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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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伎术官皆本司定。送吏部附申。谓秘书。殿中。太常。左春坊。太仆等伎术之官。唯得本司选转。不得外叙。若本司无缺。听授散官。有缺先授。若再经考满者。听外叙。
神功元年十月三日敕。自今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过太史令。音乐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署令。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亲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着望等官。若累阶应至三品者。不须阶进。每一阶。酬勋两转。
垂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以上州市令。并长安等六县录事。并宜省补充。
开元七年八月十五日敕。出身非伎术。而以能任伎术官者。听量与员外官。其选叙考劳。不须拘伎术例。
天宝十三载五月。吏部奏。准格。伎术官各于当色本局署员外置。不得同正员之数。从之。
太和五年七月敕。诸色艺能授官。今后如有罪犯停职者。委本日牒报吏部。不在叙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