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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皇明異典述序 【 皇明異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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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制精嚴功令畫一故異典礼前代為少然亦有可述
夫國之有典也。則號令慶罰皆在焉。其曰典者何。志常也曰異典者。何。志非常也。諸創國者皆不為常者也。其業可大而法可久。習之則為常。是故曰典也。自古有天下之盛者。莫過唐虞三代。唐有天下。舉畎畝之鰥民而委之政。既得政。則紲 天子之所任岳牧侯伯而僇之。既僇之。而復峻用其子。其後輒舉祖宗之人民社稷而付之。商有天下。舉五就之遁臣而委之政。既托孤而廢其主。廢而旋復焉。尊之曰阿衡。而待之以不臣。周借其國。付渭川之釣叟。使埒父稱而師事之。又以其幼子托之於介弟。使倨君位而朝諸侯。其歿也。又崇以 天子之禮樂。典而異者孰並哉及其衰也。以定王卻楚之晉文。尚能守空名之隧而不肯予。以九合諸侯之齊桓。其國相尚能守陪臣之分而不敢渝、非衰主之賢。而創主之易也。其勢殊也。明興 高帝取天下於腥穢之虜。勢不得不有所更革。天造草昧庶事裁意。未及討論。至末年而始截如矣。其始不能無異也。雖然異而非異也。易世而後。或革或因。乘時變通。加以潤色。固無論巳。其他或不無一時之好。而有所登進。或不考於絜令之舊。而有所抵迕、或飾喜出於燕暱、而少所衷。或疑功歸之惟重而未為衡。或假無方之立而不必公。或取政府之狥而不必當。或言路啟於新進而不暇詳。或曹局迫於奉行。而不暇執、主之者快。而旁覩者駭。授之者以為常。而受之者以為異也。予故識而述之。其有抑斥者亦附焉。凡十卷以從異日稗官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