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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享事宜疏 【 廟享】
謹題為循職掌獻愚衷懇乞 聖明俯賜採議以重祀典事、祠祭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太常寺卿裴應章等題為照得帝王宗廟陵寢之禮。至太禮也。古人極為嚴重。所以考覈精詳。隨時變易。必協諸義而無弗協。斯可以肇禋祀而仁祖考矣。我 國家開創之初。建立 陵廟。盡制盡倫。詎不欲垂之萬世而無弊哉。第相沿二百年餘。中間因革損益。不無可議者。葢先是諸臣巳曾建議及之竟以議論不同而止、臣等待罪禮曹、乃其職掌、心所未安久矣、而該寺復有此議、誠于祀典有禆、臣等謹將所陳四事、逐一議擬開立前件上 請伏乞 聖明裁定 敕下臣等欽遵施行謹題請 旨
一曰
太廟侑享之禮。臣等謹查得 國初建 四親廟。歲凡五享。以 親王從祀于東廡。功臣配享于西廡。各遣官分獻。洪武九年。進 親王于 殿內東壁。功臣西壁。嘉靖間。仍序列東西兩廡。二十四年。新建 太廟成。復進列東西兩壁。罷分獻。唐初宗子有大功者竟列功臣國家親王禮絕臣僚遂以祔廟及考儀禮諸書。與前代故事。無親王祔享之儀。我 太祖高皇帝特以義起之意若以展親報功。皆至情之不容巳者。廼該寺則據禮而論。謂 諸王本從 祖祔食。今 四祖之廟巳祧。正德中御史徐文華輩以族無後者祭終兄弟之孫之身而議祧者而 諸王無所于祔則議罷禮也。但欲祔之祧廟。似猶有未安焉。葢祧以藏毀廟之。主為祖也。非為孫也禮有祧不聞有配祧者也當 諸王之侑享于廟也夫故事特以紙為位。祭畢而焚之而巳矣。必且祧而祔之于 遷祖之廟將更為設主乎不乎不為之主。何據而祧。為之主。是本無而反益之也。無乃非故乎。 宗廟之享袷為重。故禮稱彌遠而彌尊。夫既以時享不可預。而顧以預于袷。安知他日不又有為該寺之說者。此臣等之所以為未安也。嘉靖中稱壽春王為皇高伯祖考寶應七王為皇曾伯祖考者誤也葢據禮則當以墳墓之近 皇陵者。祔享于 皇陵之廟。近 祖陵者。祔享于 祖陵之廟。而後于禮為無嫌。亦。可以不失 太祖之遺意。但考洪武元年初享十五王之文。則有曰朕念親親之道。無間存歿。凡我伯考兄姪。悉追封為王。伯妣先嫂。皆為王夫人。列祀家廟。著為常典。臣等莊誦 聖謨。而深惟 太祖之意。以酌于情禮之間。有不敢輕議罷享者。無巳。則仍遵初制。序列東廡。猶為近禮乎。至於功臣配享。 彛章具在。而該寺復為此議者。謂廟中有 列后在上。則異姓之臣。禮當別嫌。而 至尊拜俯于上。於諸臣之靈。亦必有蹵然不寧者。宜照舊于西廡配享。仍各于東西兩廡遣官分獻。始為合禮。伏乞 聖裁、
一曰
內殿祭告之規。臣等看得 朝廷建 奉先殿于 大內。凡車駕出告反面。日月上膳薦新。及 冊封朔望諸禮。皆于是行之。葢於 太廟五享之外。又以是而廣其如在之思也。夫曰 大內。則非外廷可得而與者。以故祭品辦自光祿寺。告文及執事人員。俱取自 內庭。太常寺雖職專祀事。而此實不與焉及至嘉靖以來。 冊封諸藩。有遣官例於時始用該寺人員執事。而祭品祝文。則仍舊取之于內也。萬曆元年該寺照例以遣官請復奉 旨親自行禮二年又申明舊例。以執事人員請。則奉 旨仍自 內庭供事。自是該寺止先期以冊封祭告題請而巳。而其他無與也。乃近年以來。斯稍有不同者。遇 上位親行。則照例于 內庭供事。或奉 旨遣官。則凡執事人員。及祝文祭品。俱取辦該寺矣。然猶可先期預備。于遵守亦未嘗不便也。惟近者 皇貴妃冊封。祭告 奉先殿祝文執事。皆出 內庭。而祭品又取之該寺。於是始事體不一。遵守未便。倘或有奉 旨親行。忽臨期而遣代者。則事出倉卒。備辦猶難。故該寺復有此議。委宜酌為定規。以便遵守。臣等謹議得該寺職掌專主祀事。而光祿則掌王膳羞之官。其 內殿祭告。則猶取象于生時上食之義。也且 大內禁地。容外人出入。有干 明禁。合無查照舊例凡遇祭告 內殿。奉先之祭家人之禮也即遇遣官皆是勳舊執事員役宜用內廷今議代祭用該寺者以內廷多驕貴未必肯趨走於公候之前也無論 上位親行。及先期臨時奉 旨遣官。其祭品俱由光祿寺備辦。惟告文及執事人員。遇 上位親行。則辦之 內庭。或奉 旨遣官則暫用該寺。庶內外各官。無推諉悞事之弊。而奉遣行禮者。亦無僣用內執事之嫌。禮得中而可行。事畫一而易守矣。伏乞 聖裁、
一曰
諸妃祔陵之祭。古不墓祭上陵之禮起於漢代臣等看得 陵寢之祭。與 宗廟之制不同。 廟祭止于正后。而 陵寢之祭則諸后妃皆與焉先是 長 獻 景 裕 茂 康 六陵諸妃祔葬者。祭于 陵寢。而葬 金山諸處者。祭于本墳。迨嘉靖十七年秋。 六陵妃俱配享各 陵殿。罷本墳祭。所以明萃渙之義。篤宮闈之親者。真可為萬世法程矣。乃 世廟諸妃安厝于 金山等處者。至今巳二十餘年。曾無一祔享于 陵殿。何先後之不一若此也。今該寺欲比照前例。奉 世廟諸妃墳所神主。俱升之 永陵之殿。一體配享。而罷其本墳之祭。深為有見。相應依擬一併舉行。庶乎事體歸一。而善制之遵行可久矣。臣等又查得每歲清明霜降。各遣官五員行禮。其中有專祀一陵者。有一人而兼祀二三陵者。各衙門陪祀諸臣。亦各隨遣官行禮。據初意豈不以 陵寢相近。則禮可攝行。而不必專官乎。廼其中殊多有未便者。葢諸臣既至 陵所必候長陵舉事方敢行禮今專祀者。行禮巳畢。而兼祀者。尚在趨蹌。昏夜茂林。疾馳山徑。卒遇風雨。猶屬倉皇。故有主祭巳至。而陪祭未至者。有行禮將半而至者。亦有卒不及至者。即有監禮諸臣。時當昏夜。何從認識。葢不但繼以倦怠而巳。合無自今以後。除遣官行禮。仍舊五員。其陪祀諸臣。則各照 陵所。一一專派。寧少無兼。斯可以竭誠將事而感格 神明矣。伏乞聖裁
一曰
陵祭品物之式。臣等查得各 陵寢歲時之祭。祝文牲帛。無弗同者。元旦為歲時之首。禮宜加隆焉可也。顧 九陵 恭讓 恭仁之陵。止于酒果。而 越靖等及諸王妃。則又有牲帛祝文。反從其厚。此該寺所以有畫一之議也。然以臣等度之。似亦有謂。葢元旦。歲除之次日也。先是 九陵帝后。歲暮巳祫祭于 廟矣。旬日內且復有孟春之享。故元旦之祭。亦祭不欲數之義在 陵殿止用酒果者非儉也禮也若 諸王諸妃。則祫享春祭既皆不與若元旦一祭更復從簡不幾于疏乎其特用牲帛祝文者非過為豊也亦禮也稱情立文。在當時議禮之意。原自有在。所未盡者。特 恭讓 恭仁。既不與祫享于 廟中。又不設牲帛于 陵殿。是亦禮文之缺。而議者偶未之及耳。臣等謂宜增 二陵之祭。而補其所未備。其餘則惟復仍舊。庶幾為妥。至于祝享有文。所以達致祭之意。而冀神之聽之也。今 諸王及諸妃墳所祝文。俱係安厝時所用。迨今薨逝既久。世代屢更。而祝享之文。猶復仍舊。揆之于義。多有未協。如 永清太長公主。俱稱曰爾者。在當時固以尊臨卑之詞也。自今用之。得無有不宜乎祭廢后吳氏之文。曰惟靈仙逝。日月不居。 英妃魏氏曰。惟靈仙逝。冬至倏臨。皆禮官苟且沿襲之誤諸如此類。難以枚舉總之皆初時祝告之詞也今年運而往矣。尚猶可不變乎合無 敕下太常寺。通查各項祝文。凡有未妥如此類者。俱開送翰林院。改撰通用祭文一道。只直敘歲時遣官之意盡削去傷悼餘詞仍分別 王妃夫人。各從其類。共為一祝。後有增入者。除掩壙之初。特撰一次。其以後節序之祭。不必別撰。庶乎情順禮安。祝告之餘。神居然歆之矣。伏乞 聖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