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皇明经世文编 - (明)陈子龙 >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十八 >
- ◆疏
○議秦府進封疏一
內府抄出 秦王一本、奉 聖旨秦宣王既例前進封這所奏禮部看議了來說、欽此、案查嘉靖二十三年、 秦定王薨逝絕嗣、以再從姪鎮國中尉懷王?卷進封、為宣王庶一子敬鎔、於萬曆三年襲封、是為靖王其庶四子敬金?勉、萬曆二年 請封、該本部查得 宗藩條例、內開 郡王入繼 親王。所以重 親王之統也。以後 世子世襲 親王。次嫡庶子。每位止照原封世次本等官職。不得進封。巳經題奉 世宗皇帝欽依欽遵。外夫 郡王入繼 親王。天子入繼大統則兄弟子女皆進爵重至尊也藩侯安得擬尊耶尚不得加恩于次子。則將軍而下。自可類推。 宣王懷王?卷。原係鎮國中尉。又係再從姪進封。今敬鎔巳襲王爵。是與世子世襲之例得矣。其弟敬金?勉。相應止照 宣王原職世次授封。難以濫希郡爵等因。題奉 聖旨是、欽此、續于萬曆五年敬金?勉授封為輔國中尉訖、又查得萬曆八年、該 秦世子誼澏、奏父靖王嫡第一女、乞要請封、本部查得中尉之女。例不授封。巳經立案外、又查得萬曆九年 秦王誼澏奏父 靖王庶第二子誼???嫡第三子誼漶各要 請封、本部查照 宣王原封庶次俱封為奉國中尉訖及查萬曆十年三月內該本部題 宗藩要例內 親王封典一欵、 親王薨逝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 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者進封、日後子孫除承襲親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如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等因。節奉 聖旨這宗藩事例既將前後議奏刪訂畫一依擬刊刻頒布永為遵守欽此、又查得萬曆十一年十二月、內 秦王誼澏奏稱祖 秦宣王第四子輔國中尉敬金?勉、並父秦靖王第二子奉國中尉誼???第三子奉國中尉誼漶、乞將原奏題 請各賜郡王封號、及將 秦靖王第一女亦照原奏題 請郡主封號等因、奉 聖旨禮部查看了來說、隨該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題參本王冐請、有違明例、仰祈 聖明軫念封爵至重亟為停革等因、奉 聖旨禮部知道欽此、該本部查得敬金?勉等俱在嘉靖四十四年條例之後、俱依世次授職、不准加封、正與條例相合、在本王何得復有此請封爵至重、條例甚嚴、是以 鄭藩肅襄諸府。其進封與 秦府同。而不敢為兄弟子女違例請封者。限于制也。今若從 秦王之請。則歷年 欽定之例。皆不足遵。而宗藩妄乞之私。亦不可止矣。等因、奉 聖旨是以後各王府再不許越例陳乞欽此欽遵、今該前因通查案呈到部看得 秦王誼澏奏稱乞將臣弟誼???誼漶授封郡爵仍給中尉之祿一應民校等項及合干錢糧俱不敢妄祈、並臣妹 賜郡主封號、祿米免給、各一節為照我 朝之待宗藩。 恩至義盡然獨嚴于封爵之例者。所以垂不刊之典。絕覬覦之私也。即如旁支進封 親王世子例應世襲。孰得而禁之。其次嫡庶子。則應照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職不准加封。條例 頒行。巳非一日。所以敬金?勉于萬曆五年授封輔國中尉。皆以 宣王原封鎮國中尉世次而逓降之。其 靖王第一女。亦照中尉之女。聽其自行婚配。葢例之所在。難以私意違也。至萬曆十一年該 秦王具奏陳乞加封、幸蒙 聖明洞察、並禁各 王府不許越例陳乞、 明旨森嚴、自宜恪守、今又附會例前之說再行凟請不知所謂四十四年例後加封者。正指次嫡庶子而言。非例前繼統之云也。其例後加封者。猶當查明改正。而况巳受本等封者。可復濫加乎。至于比援 肅王縉火?貴 崇王庶二子常水?津事例。全不相蒙。此而可請。孰不可請。有如 鄭藩肅襄等府。俱由旁支進封。紛紛援例陳乞。何以待之。是條例可無定。而 明旨可違也。伏乞 皇上軫念封爵重典、法守畫一、 敕令本藩遵守明例。不得妄有希冀、其輔導官不行諫止行廵按御史究問如律、庶冐請者無以容其私、而一代之章程、行之萬年而無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