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皇明经世文编 - (明)陈子龙 >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七十五 >
- ◆議
○馬政議 【 市馬養馬】
按周人之馬買於民間、故立官以為馬質、質之為言平也。專以質平馬之價直。葢馬之材質有高下。氣力有強弱。年齒有老壯。毛色有純駁。故其價直不無多少之異焉。而其用之大。要有三、上焉者以供戎事之用、次焉者以供田獵之用、下焉者以供冗雜之用、馬生於民間、而用之於公。上不可以空取之也。不可以槩取之也。空取之則民不復私畜矣。槩取之則民不加芻秣矣。是以三代盛時。其於馬也。於民常賦之外有餘畜者則官以價直易之焉養之閑廄之中。以偕不時之用。卒有國事。民之無馬者。則於是領給焉。其給之也。必書其馬之年齒毛色。與原所買之價。使民受之者有定色。則不敢以駑易良。有常齒。則不敢以老易壯。有原價。則不敢以賤易貴。所受馬在十日內死者則責其賠償。其法細密如此可畧倣以為椿賠輕重之制受之未久在十日外死者惟取其皮耳恐其詐偽也在十日之外死者則予之民而官不取矣後世兵民既分。馬養之民。而收之於官。然後散之於軍。官府無復有質買之政。而馬之死者。一切責軍之償。在官者未必寔得馬之用。而軍民俱受其敝矣。近時馬政亦有科錢買馬之令。然所得者未必良。而給之於軍。遇有倒死。賠償如故。而西北之邊。苦之尤甚。至有鬻子女而不能償者。吁可嘆也巳。臣請自今以後、 朝廷酌為中制。定為馬價。馬之價公私交易皆不許過二十緡。違者馬與價俱入官。牙行之人坐以違制罪。說者若謂物之不齊。物之情。大屨小屨同價。孰肯為其大者。臣竊謂天生之物與人為之物不同馬之良乃天所生。人力不與焉。官府既為定價。則民間有馬者。不過求多直而皆市之官矣惟其市之官。所得有限。他市則可多得。官之給直亦未必全得此民之所以愈不肯售之官也以此官之所易者未必得良也。若夫馬之倒死。不責之償。則彼蔑視其馬。而死者愈多若責之償。則士卒貧窘。何由得錢。臣愚以為待其死而責其償。不若先其生而為之備。凡有受馬者。請如周制。書其年齒毛色。及其原價。而又量其材質之高下肥瘠。併書之冊。其馬有死者。誠瘠且老。則不責其償。若其馬寔壯而齒未老。馴致瘦損而死者。則責其同伍者合力償之。同伍有先首及其督責之寔狀則免其人而惟責償所受者。與夫其馬因公事而死。及其人本善調息。而馬忽然不意暴死者。皆不在償數。此外又立為馬病及瘦損豫告醫治之法。其馬寔病而死。非由人致。醫證明白。亦不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