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UnitedStatesv.MicrosoftCorp)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理论假设
可能有人会纳闷,比尔·盖茨(BillGates)白手起家创业,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缔造了一个成就非凡的软件帝国,使电脑从当年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今日寻常百姓家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对这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私营企业,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信息业学微软”之类的典型,反而却恐吓打压,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再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到底凭啥瞎插手市场竞争和高科技企业之间掐架的事儿呢?
多年来,美国的一些思想库和智囊团一直热衷于向俄罗斯和中国的学术精英兜售那种彻底取消政府干预、实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灵丹妙药,但其实,那只是“空想资本主义”的神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转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6页。)这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换句话说,资本为了谋求最高利润,天生具有垄断的倾向。这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Actof1890)。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Alan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1911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9比0票裁定政府胜诉。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Co.of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里根(Ronald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1984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业行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早年的标准石油案和AT&T案等传统型反垄断案有重大区别。如果客观地回顾个人电脑的发展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依照反垄断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
1977年,苹果公司(AppleComputer)推出风靡一时的微型个人电脑(微机),开创了电脑发展的全新时代。80年代初,一直将个人电脑视为玩具的电脑巨人IBM终于如梦初醒,决心尽快进军个人电脑市场。可是,因多年来忽视了对微型电脑的研究,一时来不及研制微处理器(CPU)和操作系统这两项核心技术,加上被没完没了的反垄断官司整怕了,IBM决定暂时向技术领先的小公司购买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应急。
经调研和论证,IBM决定采用英特尔公司(Intel)开发的8088型微处理器。在操作系统领域,当时领导潮流的是数字研究公司(DigitalResearch)的CP/M操作系统。为了尽快推出产品,IBM屈尊俯就,登门商讨合作事宜。谁料想,数字研究公司未能把握商机,一上来就开出了高价码,每台电脑按惯例收取授权费200美元,并附加其它条件。IBM见这个小破公司竟然不识抬举,便试探着与MSBASIC语言的总设计师之一、电脑神童盖茨的微软公司商谈合作。
盖茨是何等精明的人物,他立刻敏锐地意识到IBM微型电脑有可能轻易击败苹果电脑,成为真正人手一台的个人电脑,一个巨大的新市场有可能即将出现。一般来说,在新市场开拓初期,技术水平暂时的高低有时并不重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抢占市场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创立市场标准。实际上,微软当时并没有操作系统产品,但盖茨迅速从西雅图一家极有创新意识的小公司买来了一个名为86-DOS的操作系统,并借鉴CP/M的优点对86-DOS进行了改进。然后,盖茨向IBM开出了极有诱惑力的合作条件,即微软完全配合IBM和英特尔的硬件标准和规格,特别设计PC-DOS操作系统,每台电脑收授权费不到50美元。IBM大喜过望,双方一拍即和。
在当时,对于许多象微软这样的小公司来说,这笔巨额交易足以令人陶醉一生。但令人称奇的是,微软并未被套牢在IBM战车上成为替IBM架桥铺路的马前小卒。IBM的老总原以为他们可以把20多岁的小毛孩儿盖茨玩于掌上,任意摆弄,但最终结果却恰好相反,是自命不凡的IBM沦为替他人做嫁衣裳的倒霉蛋。在律师家庭长大的盖茨对复杂的商业合同法知之甚详、驾轻就熟,在他的坚持下,微软不但保留了PC-DOS软件的独占权,而且可以授权其它电脑硬件厂商使用由PC-DOS略为修改而成的微软MS-DOS。这样,在这场巨额交易中,盖茨洞察先机,神机妙算,使微软在合作中占据了免费搭车、左右逢源、灵活自主的优越地位,为微软未来的腾飞埋下了成功的种子。
1981年,IBM正式推出个人电脑(IBMPC)。凭借电脑巨人的赫赫威名和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IBM个人电脑一时畅销全世界,全球电脑厂家争先恐后地为IBM电脑开发应用软件,这就使与应用软件紧密相关的微软DOS不费吹灰之力便成为行业标准。苹果的麦金塔(Macintosh)操作系统因与DOS标准不兼容,只能眼瞅着丢失了大好河山。数字研究公司的CP/M操作系统虽然起初比微软DOS1.0版略胜一筹,但用户要额外花高价购买,所以绝大多数用户自然宁愿使用已预装好的PC-DOS。这样,盖茨奉行“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原则,将DOS1.0版低价与IBM电脑搭配出售,完全是借力发功,使微软一起步就进入了世界上最快的成功之路。
IBM个人电脑占领市场后,因供不应求、价格较贵,给生产IBM兼容型电脑的一帮小公司以可乘之机。康帕(Compaq)、戴尔(Dell)等厂家凭着小公司的冲劲和弹性,抢先推出使用英特尔386微处理器和预装微软MS-DOS并且与IBM硬件标准百分之百兼容的386型电脑,对IBM王朝的霸主地位形成严重威胁,使个人电脑市场出现了春秋战国、五霸七雄的局面。在群雄逐鹿的混战中,IBM因机构庞大、反应缓慢,在几次关键性的战略决战中一败再败,其个人电脑逐渐被挤兑得无人问津;苹果公司因迟至1994年才授权其它电脑硬件厂商可以使用麦金塔操作系统生产苹果兼容型电脑,结果不但痛失抢占市场份额和创立统一标准的良机,而且因独木难撑被挤兑到了破产边缘。
IBM的节节溃败,对依靠IBM发家的微软却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虽然IBM个人电脑的销售一蹶不振,但与IBM兼容型电脑搭配销售的微软MS-DOS的销量却有惊人增长,使微软DOS家族的标准地位空前稳固。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微软竟然连广告和市场营销都用不着操心,市场占有率不费吹灰之力便自动剧增。因DOS的功能和版本不断升级换代,售价逐年提高,全球电脑厂商预装DOS的授权费象淌海水一样滚滚而来,使微软进入了一种坐地收银、日进斗金、赢家通吃、“想不发都难”的梦幻境界。在微软DOS的沉重打击下,“不识抬举”的数字研究公司兵败如山倒,而当年试图在大型和微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领域都自创标准的美国电脑业老四王安公司,最后只落得个申请破产保护的悲惨结局。
如果有谁认为微软的成功仅靠天降宏运以及合作者和竞争对手的一再失误,那你算是认错了盖茨其人。在电脑软件这块弱肉强食的野蛮之地,盖茨可谓科技天才和商业奇才的罕见统一,他所采用的竞争手段冷酷精明,炉火纯青。
盖茨统帅下的微软一向注重借鉴竞争对手长处和技术突破,更不惜重金网罗天下电脑英才,敏锐地捕捉每一项技术创新,倾全力研制开发最新产品。微软视窗3.0版是图形化操作系统的革命性进步,尽管它只是附属在DOS下的虚拟操作系统,但其图形化的友善操作界面使用户耳目一新,惊喜万分。视窗3.0版上市后流行极快极广,反过来极大地刺激了IBM兼容型电脑的销售和以视窗为最新标准的应用软件开发。但苹果开始控告微软抄袭了苹果电脑的图形化界面,这场官司打了7年之久,最后苹果因苦斗无功被迫撤回起诉。
微软1995年推出的视窗95版和视窗NT版是真正强大而完整的32位元图形化操作系统,它充份支持英特尔奔腾(Pentium)微处理器以及多媒体和网络厂商的硬件功能,使用户得以享受高速运算、多媒体、集成网络、资源管理器、免费互联网浏览器和更加友善的操作界面。当全球电脑用户乐颠颠地不断升级换代时,盖茨一跃而成天下首富。20世纪90年代末,仅有20年短暂历史的微软,其股票在市场的总市值竟然比美国三大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的合计总值还高。可以说,现代世界上还没有哪一家企业像微软如此之快地暴富!
面对微软不可思议的成功和自身在个人电脑硬件业丢人现眼的惨败,IBM大受刺激。蓝色巨人调集科技精英,投入巨额资金,研制开发了OS/2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试图与微软一争高下。事实证明,IBM不仅低估了操作系统研制周期长、技术高度复杂的困难,而且低估了微软占据市场标准地位后形成的巨大优势。经过多年浴血苦斗,最终因与视窗95竞争的最新版本未能抢先完成研制以及技术质量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原因,OS/2被视窗95杀得一败涂地,一代英豪IBM最后落得个血本无归的悲惨下场,并且创下了全美企业一年内亏损金额的最高记录,令圈内人士扼腕长叹。
微软终于在空前残酷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形成了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中自然垄断的局面。
三、捆绑搭配惹祸上门
紧接着,微软又开始将操作系统领域的霸权扩展到其它领域。在推出视窗95的同时,微软凭借其软件开发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深谙视窗平台应用程序界面(API)的优势,采取借鉴、移植和综合诸家之长的惯用手法,抢先推出视窗95版办公室大全(MSOffice)套装软件,将文字处理(Word)、试算表(Excel)、小型数据库(Access)和幻灯片演示(PowerPoint)等应用软件捆绑销售,以横扫千军似卷席之势,把当年曾经流行一时、颇有创新意识的WordStar、WordPerfect、Lotus1-2-3、QutroPro、dBase、Paradox等孤军苦战的应用软件杀得落花流水,一举占据了90%的办公室应用软件市场。一时间,在视窗平台上的微软帝国似乎是攻无不克,不可战胜。
俗话说,合久必分,盛极必衰。一向高瞻远瞩、每战必胜的微软在互联网时代一不留神却落伍了。当盖茨的想象力还停留在“让每一个家庭,每一张书桌上都有一台个人电脑”的老黄历时,一匹意识超前的黑马杀了出来。网景公司(Netscape)首先推出的航行家(Navigator)网络浏览器对微软帝国发动了突然袭击。网络浏览器所引发的互联网革命,使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有可能沦为一种无关紧要的周边设备。有行家预言,因个人电脑崛起而差点儿破产关门的IBM,将会因网络时代对大型电脑服务器(Server)需求的增多而起死回生,而靠DOS和视窗发家暴富的微软帝国,有朝一日将会搂着过时的视窗痛苦地倒毙于信息高速公路之旁。
1995年12月7日,盖茨特意挑选珍珠港事件记念日,正式宣布发起“帝国反击战”。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微软这艘巨型航空母舰竟然象轻捷的鱼雷快艇一样调头迅速,整个公司的经营重点迅速转向互联网业务,灵巧地避开了凶险的冰川,避免了冰海沉船的悲剧,与电脑巨人IBM当年“船大难调头”的被动局面形成鲜明对比。
微软在战略转折中最凶狠的一招,是重祭当年依靠DOS搭配IBM个人电脑抢占市场制高点和创立标准的法宝,把微软网络探险家(InternetExplorer)与视窗捆绑搭配,免费送给所有电脑用户,迅速占领了75%的浏览器市场,使网景生意一落千丈,最后因濒临破产被美国在线(AOL)于1999年收购。
在这一轮浏览器大战中,盖茨虽然精明手辣,挽狂澜于即倒,但却使微软招惹上了有灭顶之灾的反垄断官司。
自推出视窗95后,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已成为孤独求败的寂寞高手。为了避免出现垄断100%市场的尴尬局面,微软曾在1997年出资1亿5千万美元购买苹果公司股票,为竞争对手输血打气,确保麦金塔操作系统半死不活、有气无力地陪着视窗这个公子在市场上读书。
其实,微软的这个损招儿纯属多余。依照反垄断法,一家公司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如英特尔(Intel)、思科(Cisco)和波音飞机公司在各自的领域中都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只有当一家公司利用垄断力量阻扼和打压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是违法。微软的致命把柄,实际上是利用视窗航空母舰的垄断地位为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阻碍了技术创新者潜能的发挥。
四、傻帽儿才为浏览器付钱
在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过程中,微软的律师一再争辩说,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控方根本就拿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微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实际上,由于微软视窗免费附带浏览器功能,迫使网景后来也停止对浏览器收费,大大降低了公众进入互联网的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了互联网的空前普及,并且使浏览器成为微软视窗不可缺少的标准附设。
微软认为,在视窗上捆绑浏览器是一种功能的集成化,是扩大而不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此外,网景虽然在浏览器大战中被微软击败,但并没有溃不成军。如今网景的原班兵马已集结在美国在线旗下,如果真的是身怀绝技,没人能挡得住网景继续与微软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功能的集成化和一体化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新潮流和新趋势。企业捆绑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大幅度地降低交易费用。据报导,微软目前投入巨资研制的下一代视窗系统(NGWS),将以语音识别技术代替键盘操作,以XML网络通用语言为核心,改写全部现有应用软件,将移动电话、掌上型电脑、应用软件、数据库搜寻、网络付帐、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网络电视、网络游戏和电子书籍等整合为一体。这样,互联网已不再是一项技术,而是一种全新的整合和应用,是一种跨平台功能集成和综合。如果说微软以前在视窗巨舰上捆绑搭配了F-16型战斗机,那么这回捆绑搭配的将是载有核武器的B-2型隐身战略轰炸机。
微软的律师认为,企业拥有自行设计产品以及为产品搭配新功能的权利,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难道麦当劳卖汉堡包时不能搭配炸薯条吗?难道福特公司卖汽车时不能搭配空调或音响吗?如果让对高科技一窍不通的政府和联邦法院来决定视窗是否应该搭配创新功能,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广大消费者。
微软的律师强调,微软并没有利用视窗的优势地位牟取垄断利润和伤害消费者。而消费者的满意程度正是微软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盾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微软将各种功能集成为一体的做法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和实惠。根据《华尔街日报》1999年12月的一次民意测验,美国公众心目中最成功、最令消费者满意的十大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名列榜首,排名第二至第十的是英特尔、思科等硬件公司。
对于司法部因视窗搭配浏览器而起诉微软一事,多数美国消费者认为政府大概是有点儿毛病。若论质量、功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微软探险家与网景航行家相比一点都不差,只有脑袋缺根筋儿的傻帽儿才乐意为浏览器花冤枉钱,养活那个跟普通消费者八竿子都打不着的网景公司去跟微软掐架。
根据美国学者、得克萨斯州大学经济系教授莱伯维兹(StanJ.Liebowiz)的追踪研究,微软公司并不是那种占据垄断地位之后便趁机抬高价格、销售劣质产品、任意伤害消费者的传统型垄断恶霸。恰恰相反,在微软占据垄断地位的文字处理和试算表等应用软件领域,反而出现了功能不断改善和售价大幅度降低的奇特现象。对于这种现象,莱伯维兹教授的解释是,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威胁使微软始终如临大敌,不敢得意忘形。
实际上,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背景是,鼓捣电脑,开发软件,改进程序,超越自我,是盖茨等微软公司创业人的乐趣和爱好。追求卓越、努力进取的企业家精神,始终是推动微软不断改善软件功能的内在动力之一。当软件完成研制和改进成功地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后,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销售价格自然会大幅度下降。
五、创新远重于价格
但是,联邦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起诉虽然是在100年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名目下进行的,但问题的焦点并不在“垄断者抬高价格伤害消费者”上。前司法部首席反垄断经济学家鲁宾菲尔特(DanielRubinfeld)接受《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我们在控告微软时就意识到,对这类案子,经济上的规则已经变了。创新,远重于价格,才是微软案的意义。”
实际上,如果仅仅从短期看,微软赠送浏览器的确让消费者省了钱。但若从长远看,微软把有开拓性和技术创新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实质上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阻碍了有可能使消费者真正受益的技术创新。
谁都知道,微软虽然创造了空前的软件奇迹,但微软本身却恰恰是个缺乏重大技术创新的公司。微软基本上只是个“技术追随者”,而非“技术创新者”,它的多数著名软件产品,如DOS、视窗、办公室大全、网络浏览器等,无一例外都是靠收购或仿制起家的。微软的独家武功是:免费搭车,借力发功,凭借操作系统优势,集模仿和开发于一身,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效率奇高,后来居上,干啥象啥,见谁灭谁,成为高科技领域中人见人恨的掐架大王。
有人认为,微软实在是太成功了,以致沦为“成功的受害者”(TheVictimofSuccess)。
在高科技领域,企业之间掐架本是家常便饭,微软用的那些损招儿其实大伙儿全用过,如果没发什么大财,损招儿用得再多也是白扯,根本不会有人到衙门喊冤告状。绝大多数技术创新其实也未必真能成什么大气候。微软的毛病在于,虽然既有知识又有钱,但缺少点儿文化和品位,说话口无遮拦,办事咄咄逼人,竞争争得太凶,掐架掐得过猛,动辄把同行照死里掐,结果把事儿闹大了,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
微软案最初只是围绕视窗捆绑浏览器是否违法一事开庭,司法部本意是给微软一个“外科手术式的打击”(SurgicalStrike)和一些商业限制,想都没想过要拆散微软。出人意料的是,因微软多年来目中无人,树敌过多,苦大仇深的冤家对手借机报仇申冤,轮番出庭向法官痛说“苦难家史”,幸灾乐祸的电脑业同行落井下石,在公堂上抖落出一大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变天旧账”,再加上微软傲慢强硬、寸步不让,对任何一项指控均据理力争,甚至反咬联邦政府和法院干预科技创新,结果使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
根据法官公布的事实判定报告(FindingofFact),微软的下列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规:
第一,微软凭借视窗垄断地位,将探险家浏览器与视窗捆绑搭配,把网景踢出了市场。
第二,苹果选择网景航行家作为预设浏览器后,微软便威胁要取消麦金塔版本办公室大全的授权,结果苹果被迫采用微软探险家作为预设浏览器。
第三,康柏曾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将视窗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换成AOL,微软便威胁要撤消康柏预装视窗的授权。康柏被迫恢复了微软图标,微软则降低视窗价格回报康柏。
第四,英特尔在1995年发展出一种新的技术规格,但有可能影响视窗的标准,微软便威胁英特尔要削弱对该公司微处理器的支持。英特尔被迫停止了对这项新技术的研制。
第五,升阳公司(SunMicrosystems)开发的Java语言因不受操作系统限制,威胁到微软视窗的垄断地位,微软便开发出只能在视窗下运行的Java版本,干扰兼容性技术创新。
这样,过堂听证逐渐变成对微软的愤怒控诉和声讨,不将微软千刀万剐已不足以平民愤。美国信息产业分析专家罗得·安德利(RodEnderle)对《华盛顿邮报》记者说,微软案的戏剧性变化就好像是盖茨超速驾车,拿到罚单后心中不服,跑到法庭上去扯歪理,原想免除点儿罚款,结果一不留神竟然收到了一张死刑判决书。
六、一拆为二是笨招儿
2000年4月,联邦司法部正式决定,要求法官将微软一拆为二——即一个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应用软件及互联网业务的公司。6月,主审法官杰克逊(ThomasP.Jackson)正式裁决将微软一拆为二,并且规定分拆后的两家公司在10年内不得合并,据说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惩罚虽然短期内会引起市场震荡,但从长远角度看,广大消费者将会因开放市场竞争而获益。
人们可以高度赞赏法官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任何一家企业,甭管它再成功,也绝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可是,将微软一拆为二的过重惩罚,从常识上看是却令人费解的。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微软一拆为二,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微软视窗垄断市场的关键性问题。联邦法官和司法部律师至少应当懂得这样一个简单道理:将微软一拆为二后,那个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仍然会继续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而将这个操作系统公司进一步拆散削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则完全是天方夜谭。
与石油大王洛克菲勒这种传统型的资本家不同,盖茨是靠知识起家的“知本家”。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垄断和标准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有知识肯定有机会赚大钱,有大钱却不一定能玩得转知识,玩得转知识不见得能创立标准。操作系统具有耗资巨大、研制周期长、设计难度高和技术标准对硬件和应用软件影响极大等特点。为了推出视窗95,微软早在1988年就已调集数千名电脑软件精英攻关。如今的视窗2000已是源程序长达四千万行、指令上百万条、空前复杂而艰深的知识集成。这种知识和标准的垄断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轻易打破的。而强迫微软公开视窗2000的全部源程序,那实际上无异于在高科技领域“打土豪、分田地”。
有人举出美国政府当年按地区划分原则拆散AT&T公司开放长途电话业市场竞争的先例支持拆散微软。然而,长途电话业和操作系统完全是两码事。长途电话业因高速度、大容量的光纤通讯网有足够的空余容量,使小公司得以批发大块长途电话时间,然后以低价零售,使消费者因市场竞争而获益。但是操作系统领域的电脑专家几乎一致认为,如今即使政府强迫微软“开放市场”,奉送巨额研制资金,也不可能有哪家公司能在短期内研制开发出价格使消费者可以接受,稳定性和可靠性可与微软视窗媲美、在软件开发业能象视窗一样成为公认的产业标准、在商业上可与微软下一代视窗系统竞争、产品质量受全球消费者信赖并且与现有硬件和软件系统100%兼容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新闻媒体和华尔街一度把源代码开放的Linux操作系统炒得很热,似乎Linux有朝一日能够取代微软视窗。其实这只是外行人士的一厢情愿。Linux是UNIX操作系统的版本之一,是一种主要用于中、小型电脑服务器(Server)和工作站(Workstation)的操作系统。换句话说,Linux将会对升阳(SUN)Solaris、惠普(Hewlett-Packard)HP-UX和IBM的AIX等占据主流地位的UNIX操作系统以及微软视窗NT的服务器版本造成一定威胁,对微软专为个人电脑研制的视窗98和视窗2000版本,Linux则很难造成任何值得一提的影响。从易操作性、稳定性、售后技术支持和应用软件支持率等方面看,Linux与微软视窗在个人电脑市场上根本就不是同一个档次的对手。谁都知道,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应用软件支持,一个操作系统再好也是白搭。而应用软件支持率极低的毛病,则恰恰是Linux
难以克服的致命弱点。
更为现实的是,在互联网革命时代,无线上网、宽频网络、无硬盘网络电脑等新技术风起云涌,连微软都已做出向互联网全面转进的战略调整,还有哪家公司会傻乎乎地往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这种夕阳技术领域里砸钱?即使费劲巴拉地整出了点新玩艺儿,有谁会冒文件不兼容和系统崩溃的危险去更换操作系统?难道只有在操作系统领域人为地制造一种群雄并起、山头林立、标准混乱的竞争局面,让应用软件开发商和普通用户无所适从,才符合消费者的真正利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首20多年来微型电脑功能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增长以及售价的急剧跌落,微软和英特尔在标准化方面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七、消费者可能沦为冤大头
实际上,假设拆散微软之后市场上出现另一家能与微软竞争抗衡的公司,消费者也未必就能从竞争中获益。根据莱伯维兹教授的估算,如果电脑软件开发商都按两种操作系统标准重复开发功能相同的软件,美国消费者在今后三年的额外花费将高达500亿美元。此外,由于面对新的竞争对手,那个从微软分割出来的专门经营操作系统的公司完全有可能放弃原来的价格限制,大幅度地提高视窗的售价。
针对这一问题,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对日本和东亚经济奇迹以及美国泡沫经济最早的一位批评者克鲁格曼(PaulKrugman)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微软案的关键并不在于有罪或无罪,而是可行性(Practicality)问题。他认为,即使盖茨违法,也不能轻易采取伤害普通大众利益的惩罚措施。
联邦司法部支持拆散微软的另一个论点是:一拆为二后,那个经营应用软件业务的新公司将会推出Linux版本和UNIX版本的办公室大全(MSOffice),此举将会使这两种操作系统迅速获得强大的实力与视窗竞争。
可是,从常识上看,司法部的这种论断同样令人费解。
首先,由于担心苹果公司退场不玩了,微软多年前就已开发出麦金塔(Macintosh)版本的办公室大全。事实证明,此举并没使麦金塔操作系统额外增强了与视窗竞争的实力。
其次,Linux和UNIX都是主要用于服务器和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在绝大多数高科技公司,昂贵的服务器一般都被放置在恒温隔音的专用工作间中,只有少数高级科技人员凭借密码才能进入。显然,不大可能有哪位软件工程师会在服务器上鼓捣Excel或PowerPoint等办公室大全软件。对此问题,法官和控方律师是真的不懂电脑常识还是故意装糊涂?
最后,多数高科技业人士认为,简单地将微软一拆为二后,MSOffice作为微软最赚钱的部门,因不再会被微软其它部门挪用赢利,其实力和垄断地位将更加稳固。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一个微软霸王摇身一变成为微软和“微硬”两个霸王。而普通消费者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呢?
如果将微软一拆为二,不仅探险家浏览器将无法与视窗搭配,视窗中原来一直免费附带的多媒体、日历、计算器、游戏、图画本等应用软件都将被踢出,这意味着消费者必须花钱分别购买这些软件,因而要付出更高的价格。此外,微软投入巨资研制的语音识别应用软件一旦成功,也将无法应用于视窗系统,使新一代声控界面操作系统革命的成果将化为泡影,以跨平台功能集成化为特征的下一代微软视窗(NGWS)可能将永远无法问世。还有,将微软拆散后,如果因股票大跌使股票期权形同虚设,微软将无法保留素质一流的软件技术精英,那么依赖微软技术支持的用户将会大吃苦头。
最后,在微软案第一回合的较量中,微软和美国司法部都花了大约一千万美元的诉讼费。司法部那边是纳税人的银子,敞开了花也不会心疼。微软这边自然会把巨额诉讼费打入成本,把损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这场世纪大案中,消费者有可能沦为真正的冤大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公开表示,微软诉讼案简直就是劳民伤财。他批评道:“在电脑产业中,科技的进步比法庭和司法诉讼的步伐要快得多。到这场官司了结时,谁会知道电脑产业的局面是什么样呢?肯定已是面目全非。邀请政府出面调停,等于是为未来的政府管制敞开了大门。”按照弗里德曼的经济理论,因发明专利、商业秘密、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垄断根本就不能算是垄断,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才是最大的祸害。
八、市场竞争与政府角色
在以高科技和信息产业为主体的美国“新经济”中,企业对市场垄断地位的狂热追求已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新现象。高科技产品虽然在研制阶段具有高投资、高风险等特点,但由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优势,定型产品的制造和运输只不过是简单复制和网络数据传输,因此,产品一旦能够成功地占领市场,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即使大幅度降低价格仍然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样,市场竞争的重点已不再是价格竞争,而是创新发明和超越陈旧技术的竞争。
此外,当代高科技领域超乎寻常的飞速发展和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已使某一家企业长期占据自然垄断地位、轻易地获取垄断利润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微软和英特尔等垄断企业的日子其实并不好过,他们的垄断地位很可能是暂时和脆弱的。如果在创新发明和技术超越方面稍有闪失,微软和英特尔都有可能象当年的蓝色巨人IBM一样虎落平川。
当今之世,高科技企业凭借技术创新千方百计地追逐市场垄断地位,而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又不断地打破原有垄断,不知不觉中推动了产品价格的下跌和消费需求的增长,形成一轮又一轮的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已成为“新经济”的一大特征。《谢尔曼反垄断法》这种百年老例,已需要依据二十一世纪市场竞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修订。
对微软案的审理,显然将对美国未来的高科技产业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无视市场竞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味过重地惩罚微软,开了政府以空前规模管制高科技产业的先例,将会使高科技产业中的冤家对手们走上官商勾结、依赖政府插手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路子。微软仗恃垄断力量将有开拓性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固然不是好事,但政府动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管制自己一无所知的高科技产业,其结果可能更糟。政府在市场竞争中的理想角色是看门打更的守夜人,而不是出场掐架、扶弱锄强的英雄好汉。
实际上,高科技产业瞬息万变,互联网络发展一日千里,市场本身自有调节功能。1993年5月11日,盖茨曾对美国在线总裁凯斯(SteveCase)扬言:“我可以买下你公司的20%,也可以买下你的整个公司,或者我自己可以进入在线服务产业,然后埋葬你。”迄今,微软连美国在线的1%都未能买下,反倒是美国在线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先是以42亿美元收购了网景,接着又以1060亿美元天价兼并了全球第一大媒体公司时代华纳集团,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巨无霸。相形之下,微软虽然击败了网景,夺取了浏览器市场的控制权,但微软在互联网领域的控制力不升反降。
事到如今,盖茨终于意识到,互联网产业远比预想的要开放和复杂,网络浏览器只是一个软件而已。微软当年忽视在线服务产业,拼死与网景掐架,试图以浏览器软件控制互联网,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犯了战略性错误。如今不是网景,而是微软目标之外的美国在线、雅虎(Yahoo)、亚马逊(Amazon)和电子湾(eBay)等成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角。网景的被兼并,美国在线的崛起,微软神话光环的失色,正是市场竞争和调整的结果。
九、微软逃脱被拆分之劫
2001年春季,美国经济和华尔街股市持续增长的繁荣盛世凋谢不振,停滞衰退局面呈现,高技术产业从经济成长的“火车头”变成了“拖油瓶”。在一片萧瑟之中,微软案的动向一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在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地位。微软与很多电脑企业之间有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康帕(Compaq)和戴尔(Dell)所在的得克萨斯州多年来就一直拒绝加入起诉微软的行列。此外,微软占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比重已高达11%左右,近年来,微软股票与纳斯达克指数下跌幅度的曲线惊人地相似。如果政府不顾整体经济状况,继续对微软痛下杀手,将有可能对高科技产业雪上加霜。很多人担心,在经济动荡之时,如果联邦政府和法院不计后果,愣要强制拆散微软,将有可能对美国经济、高科技产业和全球消费者造成无法预料的冲击。如果听任政府里那些缺乏高科技背景的法官和律师瞎折腾,一旦在高科技企业中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使经济减速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萧条和全球性经济衰退,真到那会儿,恐怕哭爹喊娘也来不及了。
2001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以7比0的投票结果,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决。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合法的创新和整合。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微软处于垄断地位是事实,但由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需要标准化,所以垄断实际上是一种很难避免的现象,如果垄断者不是微软,也可能会是另一家厂商。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与一些电脑销售商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以及微软打压苹果和Java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策略是违法的。此外,由于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曾发表过盖茨是“拿破仑第二”之类有偏见的言论,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地方法院应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微软案。
同年9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并撤消对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指控。根据与司法部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政府对其今后的经营行为实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违法的商业运作,但这些限制已没有初审裁决时那么严峻。这样,微软终于逃脱拆分之劫。
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动员大批科技、经济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微软对市场垄断的程度,以及这种垄断是否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率。因此,这场诉讼官司必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而且很难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此外,反垄断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变数极大,这样,受整体经济状况、科技创新速度、股票市场风雨、政治格局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垄断官司往往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在当前经济衰退和信息业萧条的形势下,联邦政府和法院对微软网开一面,早已在人们意料之中。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其实并非笼统地反对一切垄断和超级企业。全球经济竞争,谁都担心本国企业规模过小;数字化网络革命,人人向往赢家通吃。在这方面美国人并不缺心眼儿,当代美国经济正是以超级跨国垄断公司为特色的。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公司兼并的一个高锋时期,一些规模空前的超大型垄断公司接连问世。尽管垄断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垄断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却是计划经营,把原来需经市场交易才能完成的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低廉的价格赢得全球消费者,从而轻易击败小公司竞争对手。当代美国著名法官兼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A.Posner)甚至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
那么,为什么联邦政府对波音(Boeing)与麦道(McDonnellDouglas)、奔驰(MercedesBenz)与克莱斯勒(Chrysler)、AOL与时代华纳(TimeWarner)等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垄断地位大开绿灯,但却唯独跟微软公司过不去呢?
这里的奥妙在于,尽管微软视窗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微软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利用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市场标准地位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垄断壁垒。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可观,但其它电脑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自由进入市场,根本没法与微软竞争。设置垄断壁垒的损招儿虽然很多,但象微软这样通过竞争赢得标准地位来设置垄断壁垒的招术却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却又无可奈何的,因为个人电脑市场确实需要标准。在个人电脑时代,微软控制了操作系统标准,等于同时控制了电脑硬件和应用软件的命脉,使英特尔、康帕这样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也不得不甘拜下风,老老实实地与微软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和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干扰以兼容性为特点的Java语言,凭借雄厚的财力和视窗的垄断地位为其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企图建立全新的市场标准和垄断壁垒。如果联邦政府不闻不问,听任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络和数据通讯产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垄断性网络浏览器标准,将网络门户、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置于微软浏览器的控制之下,将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造成摧毁性破坏,其社会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在此意义上说,联邦法院起诉微软,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垄断性网络标准,维护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诉讼过程中,由于高科技领域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网络和数据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以及诉讼官司的制约,微软企图建立垄断性网络标准的野心和梦想已化为泡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崛起,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已经丧失了在信息产业中的中心地位,微软的垄断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削弱。再加上经济停滞和衰退,人们甚至颇为怀念当年微软DOS和视窗不断升级换代、引发电脑硬件更新狂潮和信息产业极度繁荣的好年景,盼望微软再次推出带动电脑硬件升极的“杀手”软件,刺激新一轮的市场需求。在此形势下,过重地惩罚微软显然已不符合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还是反垄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结论和千古不变的标准。轰动全球的微软一案究竟是劳民伤财、多此一举,还是杀一儆百、功在千秋?这尚待百家争鸣,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