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缸瓦市伦敦会改建中华教会经过纪略
北京缸瓦市伦敦会改建中华教会经过纪略[1]
甲 动机
何必建树中华教会?约有二因:
一、基督教伦敦会设支部于北京缸瓦市者垂六十年,用人筹款,权省操之外人。彼虽泛爱为怀,不计彼此;而我因人成事,坐享其利,良心之惭怍为何如!独立自养之计,受良心之驱使,有不可不冒险尝试者矣。
二、西人热心传教,惠我者甚厚,不过基督教之在西方,有久远之历史,有具体之组织,以此形成之物,施之东方,守成不变,扞格殊多,人情习俗,尤难尽洽。故求宗教之发展,华人自办,实为信徒之天职。非有种族之分别,教派之歧视,对于西洋传教诸先进,尤不敢稍存蔑视之心也。
乙 筹备
教会改建,苟非博得全体教友之同情,则因不了解,而生误会,势必引起急进与稳健者之纷争,故于事前,应多方倡议,详为陈说,期急进者有缜密之筹划,稳健者有充分之了解,然后协力合作,进行自速本会于改建之前,本诸此旨,时以文字讲演与全体教友互相商洽。卒以教友大多数之投同意票而决定之。
教友大多数既表同情,于民国十年十月十一日,乃有“筹备自立委办会”之产出,委办则齐,王二大夫,伊牧师,王文栋女士,及宝广林教士五人也,其讨论结果如下:
一、伦敦总会,月给本会百六十元,一年内每月自筹七十六元,二年内完全自给。
二、经费自给后,请求伦敦总会,将缸瓦市教会之动产与不动产,让与华人,即改称中华教会。
三、以上列两条,征求全体教友之同意。
十年十月十六日,开全体教友大会,对于自立计划,完全赞同,是月廿三日召集堂议会决议由是年十一月试行。
丙 试行
自立计划,果否实现,赖本期决定之,其计划如下:
一、扩充英文夜学校,以增加入款。
二、实行减政,以减支出。
三、增多捐额,——教友之年捐月捐。
四、征求教友。
上列四款,赖教友职员之热心,均有良好成绩,英文夜校,尤称发达。增多捐款,为开源之方;实行减政,为节流之计。教友则热诚输捐,职员则含辛作业,(英文夜校教员,多半为职员兼任,并不支薪)于是自立计划,有实现之可能矣。征求教友,委托旧信徒,各方罗致具有干才之士,以为同心合作之生力军,非徒稍增捐款而已。
丁 实行
制宪与移交会产,为实行自立之两大要项,兹分述如下:
一、制宪:十一年七月间,信徒舒舍予拟具规约草案,荐与会众,以期引起注意。旋由堂议会,推定易文思,苏文衍,许地山,宝广林为起草委员,并聘张祝唐,张濬清,彭锦章,胡笃生诸君,先后加入讨论。本年十一月十一日,复函请京师各教会,及男女青年会领袖,参加讨论。经四度讨论,综五十余人之意见,始将草案提交堂议会。堂议会陈全体议士出席外,更聘王山春女士,及陈援厂,齐德义,陶森,广颂延,广安一,齐广芳诸先生,发表意见。经四小时以虔诚之祈祷,细密之研究,完全通过。堂议会通过后,复召集全体教友大会宣布之,遂于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完全成立。
二、移交会产: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举行新堂落成礼。六公会咸派代表与会,众口一词,励我同人,努力进行自立计划。伦敦会代表陶牧师当众声明,俟自养之计完成,则会产当交付中华教会联合机关。故是日虽曰贺堂,谓为自立之开始,亦无不可。会产移交,自当妥切商诸中华教会联合机关,其责任固不限于本会也。
戊 规约
北京缸瓦市中华基督教会现行规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缸瓦市中华基督教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信赖耶稣基督尽力使天国的愿望实现于人类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主权属于本会信徒全体惟会产由中华基督教会联合机关管辖之
第四条 本会信徒有遵守规约担负经费之义务年满十八岁者有选举被选举之权
第五条 本会信徒对于其他同信仰的基督教会公订之信条应尊重之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设议事部议决一切进行事项
议事部议员用记名连记投票法选举之议员之数依当时情形而定
议事部设主任一人由议员互选之
议事部设文牍书记等员由议员推选之
议员每二年改选一次每年改选二分之一但得连选连任
牧师或教师之进退由议事部决定之
第七条
本会设执行部执行一切进行事项
执行部设主任一人由本会牧师或教师兼任之
执行部设文牍庶务会计交际及其他执事若干人由主任征求议事部同意任用之
执行部各项职员人数之去取薪额之增减由主任提交议事部决定之
第八条 执行部主任为促进各项事业之发展起见于必要时得组织参事会以备顾问
第九条 议事部执行部各项细则另定之
第三章 会议
第十条 本会会议种类如下
甲 信徒大会 每年春秋两季由执行主任召集之
乙 议事会 每两月开会一次由议事部主任召集之
丙 执行会 每月开会一次由执行部主任召集之
丁 临时会 由本会信徒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召集临时大会
戊 选举会 于秋季信徒大会时举行之
第十一条 各项会议细则另定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甲 月捐年捐 由教友自由认定额数
乙 主日捐 于礼拜日自由捐纳
丙 特别进款 经议事部认可由执行部筹募之
第十三条 会计员每两月将收支实况由执行主任签字报告于议事部每年将决算报告大会
第五章 入教
第十四条 入教无国籍种族之分
第十五条 入教手续如下
甲 对于圣道有实在的考察经牧师或教师许可得以记名
乙 记名三月后经牧师或教师认为确有信仰基督的诚意则提交议事部审查
丙 议事部审查后由牧师或教师介绍于会众两礼拜内众无异议方得领受洗礼
第十六条 教友之资格如下
甲 在本会完成第十五条之手续者
乙 在其他教会领洗愿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信徒二人以上之介绍或具原教会或牧师之证明书提交议事部经审查后亦得为本会教友
第十七条 幼年领洗者须满十六岁后经牧师或教师之考验方得领受圣餐
第六章 惩劝
第十八条 惩劝之手续如下
甲 本会信徒有违反圣道行为者由牧师或教师劝告之
乙 经数次劝告不改者停止其选举被选举权
丙 经乙项惩劝仍无悔意者得由牧师教师或信徒五人以上之连署提交议事部决定应否停止其圣餐并除名
丁 经议事部决定停止其圣餐并除名后由牧师或教师
告知本人
第十九条 除名后能改过情愿复入教会者经议事部审查认可后得复认为本会信徒
第二十条 于现在社会习俗中本会有认为违反圣道者特举如下
甲 入教后犯重婚及纳妾或为妾与为有妾之妻者
乙 嗜用鸦片吗啡哥迦因者
丙 酗酒或赌博者
第七章 礼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牧师或教师有执行一切圣礼之责务
第二十二条 祝祷婚丧遇情事暧昧或不合理者本会得拒绝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牧师或教师得组织礼制研究会讨论各项礼仪经议事部之认可公布实行之
第二十四条 礼制研究会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友有迁居或愿改入他处教会者得请求牧师或教师给予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本会虽系独立教会惟遇必要时得请求其他基督教会为友谊的援助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有不适宜处由本会信徒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议交由信徒大会酌核修正之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自本会信徒大会通过之日实行
己 结论
以光明之宗旨,为公开之运动,首宜博得教友之同情,然后一切进行,方能无碍。既获舆论之赞同,则制宪与筹款为最要之两端,无规约则漫无遵循,无的款则中道而辍。规约既定,经费有自,然后再求实行,庶免有始鲜终之辱。实行之期,关于人才,当多方罗致,以共肩重任。更宜积极提倡教友之工作,以发展信徒之责任心,专赖一二领袖之操持,实虽有良好之效,且未合协作之旨也。
西人传教,以慈善事业为开辟榛莽之工具,如医院,如学校,如阅书报所等是,以此种种,融洽社会之感情,乃能乘机而宣传真道。所谓中华教会者,以华人为中心之教会,亦即以教会为社会之中心也。欲达此旨,则社会服务,最关紧要,犹之西人传教异域,必以施医等为先锋也。设中华教会,有施医院,有平民学校,有公众阅书报所,有妇女工厂,有劳工之救济,有灾害之赈施,社会所需,胥备于此,社会人才,罗致无遗,则教会已成社会之中心,欲求其不发达也不可。
简言之,建树中华教会,为信徒之天职;建树之初,必固其内部之组织;实行之后,必拓其外部——社会——之势力,而后宗教事业——以华人为中心之宗教事业——有峥嵘之象矣。
载1924年《中华基督教会年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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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发表时署名“舒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