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清皇朝)占有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绝对支配的地位,从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基础。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一基本特点,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封建土地关系不仅继续得以保存,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日益结合起来。
尽管封建地主经济继续保存了下来,但是,在鸦片战争以后,在某些时
期、某些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首先,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打击了封建土地制度。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加剧了中国封建社会固有的矛盾。道光三十年十二月(1851年1月)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它严重地动摇了清皇朝的统治,也打击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及其有关政策集中反映在它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中。《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广大农民。它规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①根据这个原则,制定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以每亩土地按一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分田“不论男妇”,15岁以下者减半,等等。可以看出,这些主张虽然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色彩,而且在实际上也没加以实施,同时也不可能实现。但是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太平天国起义所到之处,命令大地主交纳金银、粮食等物品,征收地主的田赋。所到之处,“地符庄帐付焚如,官牒私牒总扫除”。使原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受到不同程度打击。第二,在太平天国起义影响下,有些地方的农民把租种的土地暂时当成自己的产业,不交地租,使原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受到了冲击。第三,太平天国后期,有些地区采取了允许地主收租纳粮的办法,但对地租率严加限制,监督和限制地主的收租额。
其次,封建军阀、官僚、地主大肆兼并土地,出现了许多非土著地主。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土地集中趋势日趋严重。由于清军的野蛮烧杀,人民大量死亡,不少地区土著死亡殆尽,土地大量荒废,地价非常便宜。江苏嘉定,原地价“亩至二十余金,地狭民稠之处,有贵至四五十金者”。起义失败后,“亩不过三五金”。与此同时,地主、富豪和商人趁机大量购置和侵占土地。安徽南陵土著地主“死亡殆尽,地广人稀、劳工缺乏。……因致土地几等无价值,乃有他处豪富,多量收买,而造成四家大地主,其有田最多
①《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1页。
者,约两万余亩。”①
大军阀大官僚兼并土地更为突出。他们在镇压太平军的过程中抢劫巨额财富,大量收买和强占民田。曾国藩及其亲属,仅在湖南长沙、湘乡就有田1.3万多亩,李鸿章一家在安徽合肥就占地60万亩。其他官僚军阀在各地兼并的土地也很多。到清朝末年以后,随着封建军阀势力的不断增长,地方割据逐步形成,土地兼并的现象更为激烈。袁世凯在河南一些地区占有田产400余顷,徐世昌在辉县有地50多顷。至于那些中小军阀也同样在各地大肆兼并土地。
中国近代土地集中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是,除了封建官僚、军阀兼并土地之外,商人和高利贷者也参与了土地的兼并。在封建剥削依旧保存并在农村占优势的情况下,一些新兴的工业资本家也是主要的土地兼并者,他们当中不少原来就是由地主商人转化而来的。他们在投资近代工业同时,也热衷于对土地的投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发迹的产业资本家,如大生纱厂的张謇、恒丰纱厂主聂缉椝等,都在农村占有大量土地。
这一时期,军阀、官僚、商人和资本家所以热衷于土地兼并和封建剥削,主要原因是:在帝国主义控制下,封建制度根深蒂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二者之间求得发展,工商收益没有保障,利润很不稳定,而地租率则往往高于工业利润率,土地收益较高又可靠,土地经营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即使工商业中有较高盈利,也往往为求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而不断购置土地,从而使一部分资金流向土地。
土地兼并的结果,一方面使土地高度集中,土地占有的不合理状况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是自耕农,这一时期,也造成自耕农户显著减少和佃农的增加。如江苏昆山县,全部农户中自耕农所占的比例由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26%下降到1914年的11.7%,与此同时,佃农由57.4%上升到71.7%。南通也有同样的情况,自耕农的比重由光绪三十一年的20.2%下降到1914年15.6%,而佃农同时期由56.9%上升到61.5%。佃农比例上升,不仅意味着大量农户的破产和自耕农的没落,而且破产后,仍是束缚于土地上的贫苦农民。因此,这一时期总的反映出,土地所有权的更加集中及土地使用权的更加分散和缩小。
再次,官田公地的逐步私有化。官田公地主要指清廷的屯田、旗地等各种官田,及庙田、学田、族田等等。清末以来,这些官田大量转入私人手中。屯田和旗地原来是不准买卖的,然而实际上,在暗中已经出现了典卖这些土地的现象。虽然历经政策上的变化,但是,旗地、屯田买卖之势已成必然。进入民国以后,北洋军阀政府更加彻底地实行出卖官田的政策,逐步完成了官田私有化进程。清末以来各种官田大量低价转让给私人,首先得利的仍然是一些大官僚、大军阀及新兴地主。甲午战争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虽然出现了“官田”私有化,但是这种变化,大大削弱了自耕农经济和发展中的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但并没有改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实质,封建剥削制度仍然占着明显优势。
①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下同),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