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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河工、漕运、盐政的衰败
第一节清代财政经济的三大痼疾
清代的漕运、盐政和河工
清廷的基本财政收入来自田赋、漕粮、盐课、关税、杂赋(以上为正额)和耗羡(额外附加税)。所以,漕运、盐政和河工与清廷的财政经济密切相关。
清皇朝定都北京后,为供应聚集在京师及附近的皇室、贵族、官僚、军队以及不事生产的旗人的食粮,因袭历代形成的水运网,每年要从全国粮食产量较高的东南地区调运大量粮食,经运河运到北京,凡有关这项事务,就统称漕运。清代的漕运,由两江总督及漕运总督主管江南北漕运,山东、直隶两省的漕运由河东河道总督及山东巡抚、直隶总督分管。总督之下各省份设粮道,在运河两岸设卫所,保护漕粮的运输,在有漕粮任务的省份设屯田,专为赡养屯丁运粮之用。清代形成了一整套漕运制度,以确保朝廷的财政收入。鸦片战争前,清代漕粮全部征收实物,只限于在有漕粮任务的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八省中征收。因此,漕粮是从田赋派生出来的一种土地租,属于中国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实物地租。只因为有一套征收、运送的机构与制度,因而可以与田赋的征解全部分开而成为一种独立的税收制度。漕粮的征收数目也有定额,在鸦片战争以前的近200年中,正粮定额为每年400万石,占田赋征实830万石的48.2%。它是清廷财政经济收入的一大支柱,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清朝统治的稳定。
盐课是政府向每个食盐者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即盐税。中国从汉代开始就实行国家专卖盐铁,设盐官主收盐税。到唐代中期以后,又特设盐铁使,成为当时握有财政大权的重要官职。清代也设官管理盐政,道光、咸丰年间,由各省督抚兼管盐政,盐税权力集中在清廷手中。鸦片战争以前,食盐除了少数池盐和井盐外,主要是海盐,有芦盐、淮盐,而以淮盐为主,行销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清廷对食盐也实行包商专卖制度而从中征税,根据行政管理和运输的便利,将全国划分为12个行盐的区域。鸦片战争前,全年财政收入4850万两,分别来自田赋(2300万两)、盐课(650万两)、关税(450万两)、杂税(800万两)、耗羡(650万两),盐课收入已占到13%,仅次于田赋。鸦片战争后,随着田赋收入的减少,关税和盐税逐渐成为清廷的主要财政收入。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廷的关、盐税收入年约4000—5000万两,清末已达到7000万两左右。北洋政府时,1913年的财政预算中,盐税占总收入的23.12%,与关税合起来,将近总收入的一半。
河工本是治理河道、防止水患的工程,又特指治理黄河、运河的工程和事务。清代,河工已有岁修、抢修、另察、专察、奏办、咨办等名目;运河工程还有冬挑例工,如从丹阳至镇江段运河、邱宿运河、山东运河、淮扬运河及直隶运河也有疏浚工程,但不是经常性的。由于漕运十分重要,并与河工密切相关,所以清代河工管理机构比较庞大,设河道总督,对黄河和运河分段、分省进行管理。主要由江南河道总督主管江苏、安徽省的黄、淮和江
北运河工程及大江两岸运口埽坝,京口闸等启闭工程。两江总督除主管江南北漕运之外,还要与江苏巡抚兼管常州镇江段运河及练湖挑浚闸、坝等工程。河东河道总督除与山东、直隶督抚分管山东、直隶两省漕运之外,还要主管河南、山东的黄河工程及山东运河工程。直隶运河工程则由直隶总督兼管。督抚以下设道、厅、汛三级河工管理机构。河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河工费用一直属于生产性支出,并且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自乾隆年间以后,黄河的岁修、抢修经费每年约80万两银,另外还有厢埽、筑坝等工费叫“另案”,每年常达100—200万两,两项常在300万两以上。每年运河工费以江北运河最多。到鸦片战争前夕,清廷的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河工费、塘工费共计526.28万两,占总支出的10.39%,仅次于军费支出(占57.14%)和官吏的俸禄支出(占15.58%)。
清代财政经济的三大弊政
由于封建地主阶级奢侈腐化的阶级本性和封建官僚机构的无能,绝大部
分胥吏营私舞弊、中饱私囊。
首先是漕粮的运输费用很高、损耗很大,运送一石漕粮,要花费几倍的代价,因而年年要支付大量经费。于是就向农民转嫁漕赋,定额一石,常实征3至4石,甚至高达7至8石①。而由此引发的拖欠漕粮、狱讼,以及“闹仓”事件层出不穷,加深了清代财政危机,成为一大弊政。
清代基本上继续采用明朝的纲盐制,也就是包商专卖制度,从中征税。可见,纲盐制是由少数纲商垄断食盐购销,并由他们包纳盐课的制度。纲商除了按规定缴纳盐课之外,还要承担对清廷和地方官吏的各种捐派与报效。封建皇朝则保护他们在一定地区行盐的垄断权利,允许增加盐价及在规定的引数之外加带无税的盐斤,这样,在各地盐业中形成了官商勾结的封建垄断性的商业势力。由于盐税和其他捐派的增加,以及各种弊端,盐价不断上涨,人民的负担加重,结果官盐滞积,私盐活跃,以致清廷的盐课收入日益减少,形成“上、下交病”的局面,成为另一大弊政,其中又以两淮盐区最为突出。河工则从清代中叶开始成为贪污渊薮。当时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从工程和料价上下手。如虚报工程数量,增加河工料价等。因此,清廷每年拨出大量经费治河,而由于河员贪污中饱,结果是花费浩大,水害反而愈烈,病民也愈甚。正如魏源所说:“黄河无事,岁修数百万,有事塞决千百万,无一岁不虞河患,无一岁不筹河费,此前代所无也”②。河工成了清廷财政的漏洞和病民扰民的弊政,成为清统治者特别头痛又长期找不到解决办法的大问题。
①包世臣:《致前大司马太常书》,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1册,第547页。②《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下同),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