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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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官吏制度一般是文武分开。文官指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
技术官及负责内勤的警察官等。武官指陆、海军官。
文官(此处指行政官)任用前需经甄录试、初试、大试三场考试。三场
考试合格通过,领到补官证书,方可等待任用。
按规定,北洋政府的任官是分等任用的。由大总统以特命附表一:《中
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北京政府组织系统(1913年)
国会
军事处
秘书厅
参谋本部
国史馆
步兵统领衙门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
大总统副总统
国务院
国务总理国务会议
大理院
总检察厅
法制局
铨叙局
临时稽勋局
蒙藏事务局
外交部
内务部
财政部
陆军部
海军部
司法部
教育部
农商部
交通部
秘书厅
审计处
税务处
印铸局
形式任命的官吏为特任官。通常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除特任官外,行政官员又分成三级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由总统任命。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所属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各所属长官直接任命。
按1913年1月9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官员犯有下列之一错误,即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将受到处分。处分分四种:革职、降官、减俸、申诫。1918年1月对惩戒法草案作了修改,并增添了记过一项处分。附表二:“袁记约法”时的北京政府组织(1914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
大总统副总统
审计院
蒙藏院
平政院
肃政厅
国史馆
翊卫处
将军府
参谋本部
步兵统领衙门
大元帅统率办事外
政事堂
国务卿
左丞右丞
外交部
内务部
财政部
陆军部
海军部
司法部
教育部
农商部
交通部
大理院
总检察厅
机要局
主计局
法制局
铨叙局
印铸局
司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