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初期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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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在机构设置上参照了广州国民政府的做法。在国民政府内,初设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交通部、军事委员会、教育行政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中央法制委员会。1927年10月,撤销教育行政委员会,改设大学院。11月,增设最高法院。1928年2月,增设内政部、农矿部、工商部和建设委员会。4月,设立中央研究院。8月,增设禁烟委员会。9月,增设侨务委员会。按照1928年2月4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修订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还应设立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法制局、蒙藏委员会,但这些机构在国民政府改设五院以前没有建立。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变更。国民政府最初不设主席,而以胡汉民等4人为常务委员,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以会议形式集体处理,政府决策权掌握在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手中。宁汉合流后,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决定改组南京、武汉两政府,成立统一的国民政府。1927年9月20日,改组后的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设委员47人,其中常务委员5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委员67人,其中主席团委员14人。这样庞大的政府机构完全是为了安置和平衡各派势力。由于权力分赃不均,特委会政府争吵不休。1928年2月7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再次改组国民政府,推举谭延闿任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