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等官俸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
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4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暂行条例》,划文官为4等17级。规定:特任官不分级,俸给800元;简任官分为4级,俸给450至675元,级差75元;荐任官分为5级,俸给200至400元,级差50元;委任官分为7级,俸给60至180元,级差20元①。在各类公务员中,外交官的官俸远高于其他人员。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划外交官为4等11级。特任官,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676号,1935年12月。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02号,1938年11月。①《文官俸给暂行条例》(1929年8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37页。
大使,不分级,俸给800元,勤务俸给1600元,月俸合计2400元;简任官,公使、参事、专任代办,分为两级,俸给560至600元,勤务俸给1160至1200元,月俸合计1720至1800元;荐任官,一等秘书、总领事、二等秘书、领事、三等秘书、副领事、随员,分为五级,俸给250至370元,勤务俸给500至740元,月俸合计750至1110元;委任官,主事,分为三级,俸给160至200元,勤务俸给320至400元,月俸合计480至600元②。1933年9月,国民政府修订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改文官官等为4等37级。除特任官不分级外,简任官分为8级,荐任官分为12级,委任官分为16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