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地方机构的变动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移驻重庆,重庆改为院辖市。1938年9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和《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决定设立省市临时参议会。省临时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行政院
①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41页。
从该省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最高会议决定;设参议员20至50人,其中60%从所属各县市居民中遴选产生,40%从本省文化团体及经济团体中遴选产生;省参议员任期1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省参议员无俸给,但开会时给旅费,现任官吏和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不得为省参议员;省参议会6个月开会一次,会期14天,闭会时由参议员互选5至9人组成驻会委员会。各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的名额限定为:江苏、湖南、四川、河北、山东、河南、广东,各50人;安徽、湖北,各45人;浙江、江西,各40人;山西、福建、广西、云南,各35人;陕西、贵州,各30人;甘肃、辽宁、吉林、新疆,各25人;察哈尔、绥远、西康、青海、宁夏、黑龙江、热河,各20人。院辖市参议会设参议员25人,由市党部与市政府联席会议从市民及市内文化团体、经济团体具有法定资格者中提出加倍候选人,经行政院转呈国防最高会议决定。抗日战争时期,部分省和重庆市设立了临时参议会。
为了加强对战区各省的管理和指导,行政院于1939年7月18日颁布《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通则》,规定:战区各省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呈请设立行署;省政府行署的驻在地及所辖区域,由内政部、军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准;省政府行署秉承省政府的命令,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行署设主任1人,由行政院于省政府委员中选任;行署可根据所辖区域情形,酌设秘书处、政务处、警务处,各处处长由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简派,秉承行署主任命令掌理各项事务;行署经费由省政府核定,从省库中拨付。此后,战区各省在未沦陷的地区设立了一些行署。
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实行新县制。新县制的特点是合保甲、自治与军事化管理为一体,主要内容是:(1)改变县级行政机构,扩大县长的职权。新县制重申裁局改科,撤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地政、军事、社会等科。设科的多少,由省政府依县的等次自行决定,报内政部备案。新县制规定“县为法人”,“为地方自治单位”。县的财政有固定的税源,由县政府统筹统支。县长在办理全县自治事项时受省政府监督,但不受其指挥。(2)简化基层政权的层次,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新县制将县、区、乡(镇)三级简化为县和乡(镇)两级,面积过大或情形特殊的地方可设区署,但区署只代表县政府监督指导各乡(镇)办理行政事务及自治事项,不构成一级政权。乡(镇)以下实行“管、教、养、卫”合一。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文化、经济等股,各股主任由副乡(镇)长、乡(镇)国民兵队队副及中心学校教员担任;保办事处设民政、警卫、文化、经济干事,由副保长、保国民兵队队副及国民学校教员充任。(3)设立县参议会,作为县级“民意代表机关”。县参议会由每个乡(镇)民代表选举产生的议员1人,和从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中选举产生的议员若干人(不得超过总额的30%)共同组成。参议员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县参议会每3个月开会一次,会期3至7天。县参议会有权议决县预算与审核县决算、县单行规章、县税、
县公债及增加县库负担事项、县有财产的经营和处分事项,有权建议县政兴革、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接受人民请愿,但不选举县长。(4)普遍推行保甲制度,实行军事化管理。新县制规定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所有民众都要编入保甲组织,其中18至45岁男子编入国民兵队,接受军事训练。县设国民兵司令部,县长兼任司令;区和乡(镇)设国民兵队,区长及乡(镇)长兼任队长。1940年1月1日,国民政府通令各省一律改行新县制。由于缺乏各项专门人才和经费,新县制的实施步履艰难。1943年11月16日,行政院会议作出限期成立县参议会的决定。1944年,各县比较普遍地设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