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府同官记
或无“府”字。记谓“永贞元年,愈自阳山移江陵法曹,获事河东公”,言裴均时节度荆南也。后五年始立石,则元和四年也。记亦赵德文录所载,吕夏卿以为可信者。其叙事笔力,非公不能,诚公之作矣。〔补注〕方苞曰:四番叙述,不觉其冗。
【原文】
永贞元年¹,愈自阳山移江陵法曹参军²,获事河东公³。公尝与其从事言⁴:建中初,天子始纪年更元⁵,命官司举贞观开元之烈⁶。群臣惕栗奉职,命材登良,不敢私违。当时自齿朝之士而上,以及下百执事⁷,官阙一人,将补,必取其良。然而河南同时于天下称多,独得将相五人⁸。故于府之参军则得我公⁹,于河南主簿则得故相国范阳 卢公¹⁰,于氾水主簿¹¹,则得故相国今太子宾客荥阳 郑公¹²,于陆浑主簿则得相国今吏部侍郎天水 赵公¹³,于登封主簿则得故吏部尚书东都留守吴郡 顾公¹⁴。卢公去河南为右补阙,其后由尚书左丞至宰相¹⁵;郑公去氾水为监察御史,佐山南军,其后由工部侍郎至宰相,罢而又为¹⁶;赵公去陆浑为右拾遗,其后由给事中为宰相¹⁷;顾公去登封为监察御史,其后由京兆尹至吏部尚书东都留守¹⁸;我公去府为长水尉,其后由膳部郎中为荆南节度行军司马,遂为节度使¹⁹,自工部尚书至吏部尚书。三相国之劳在史册²⁰。顾吏部慎职小心,于时有声。我公愿洁而沈密,开亮而卓伟,行茂于宗,事修于官,嗣绍家烈,不违其先²¹。 作帅南荆²²,厥闻休显²³,武志既扬,文教亦熙²⁴;登槐赞元,其庆且至。故好语故事者,以为五公之始迹也同,其后进而偕大也亦同。其称名臣也又同,官职虽分,而功德有巨细²⁵,其有忠劳于国家也同²⁶;有若将同其后而先同其初也。有闻而问者²⁷,于是焉书。
【注释】
¹贞 元二十一年八月,改元永贞。
²是岁八月,宪宗即位,公量移江陵法曹参军。
³江陵节度使裴均字君齐,河东人。
⁴或无“公”字。
⁵大历十五年正月,改元建中。
⁶或作“例”,或作“列”,非是。
⁷“百”下,或有“吏”字。
⁸或无“同时”二字,方无“将”字。今按:下文所记,实为宰相者三人;裴 顾未为真相,故特著其官职戎马之盛:则此处宜有“将”字。方本误也。
⁹“公”,裴均也。
¹⁰“卢公”,迈字子玄,范阳人。
¹¹氾,水名。前汉“渡兵氾水”。“氾”,音几。
¹²“郑公”,余庆,字居业,荥阳人。下“相国”上,方无“故”字。今按:所谓“故相”者,犹今言“前宰相”,非亡没之谓。方本误也。
¹³“赵公”,宗儒,字秉文,邓州人。“相国今”,一本作“今相国”。
¹⁴“顾公”,少连,字夷仲,苏州人。“故”下,一本或有“相国”字,今以下文考之,非是。
¹⁵贞元九年五月,迈自左丞同平章事,至十三年九月罢。
¹⁶余庆去氾水为监察御史,史传逸之。建中末,山南西道府节度使严震辟余庆为府从事。贞元十四年七月,自工部侍郎同平章事。十六年九月,罢为郴州司马。永贞元年八月,复以尚书左丞同平章事。元和元年五月,罢。
¹⁷“中为”,或作“中至”。贞元十二年十月,宗儒自给事中同平章事。十四年七月,罢。
¹⁸贞元十六年五月,以少连为京兆尹。十八年六月,自吏部尚书为东都留守。
¹⁹均去府为长水尉,史传逸之。贞元十九年五月,均自荆南行军司马为本军节度使。
²⁰“在”上,或有“布”字。
²¹均曾祖行俭,祖光庭。
²²“帅”,或作“扦”。
²³“闻”,音问。
²⁴“亦”,或作“既”。
²⁵或无“官职”字;“分”作“则”属之下文,而无“而”字。
²⁶“忠”上,或无“有”字。“家”下,或无“也”字,而有“亦”字。
²⁷或无“有”字。
【原文】
既五年¹,始立石刻其语河南府参军舍庭中²。于时河东公为左仆射宰相³,出藩大邦,开府汉南⁴。郑公以工部尚书留守东都⁵。赵公以吏部尚书镇江陵⁶。汉南地连七州⁷,戎士十万,其官宰相也。留守之官,居禁省中⁸,岁时出旌旗,序留司文武百官于宫城门外而衙之⁹。江陵故楚都也,戎士五万。三公同时¹⁰,千里相望,可谓盛矣¹¹。 河东公名均,姓裴氏。
【注释】
¹谓 元和五年也。〔补注〕陈景云曰:五年,乃合永贞元年言之。
²“语”下,或有“于”字。
³“时”,或作“是”。
⁴元和三年四月,均自荆南召为右仆射,是岁九月庚寅,加同平章事,出为山南东道节度使。“汉南”,谓汉水之南。〔补注〕沈钦韩曰:裴均以节镇带宰相,由巧佞得之也。
⁵元和三年六月,余庆自工部尚书为东都留守,史传逸之,独见公此记,又见公上留守郑尚书启及送郑涵校理序。
⁶元和三年,宗儒检校吏部尚书,为荆南节度使。
⁷山南东道,管襄、邓、隋、唐、安、均、房七州。
⁸“守”下,或无“之”字。
⁹〔补注〕陈景云曰:东都留守。其之官,例赐旗甲。见唐史吕元膺传。
¹⁰时卢 顾死矣,故止及裴 郑 赵三公云。
¹¹〔补注〕吴汝纶曰:收处文笔坚重,意义精深,见其皆有命将登良之责,非苟为杰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