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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百三十七
○请定杖法奏
106字 下载全书
准式:制敕与一顿杖者决四十,重杖一顿者决六十,无文至死,式内自有杀却处尽等文,即明重杖只合加数。京城先因处分,决杀者多,一死不可复生,望准式文处分,或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亦请准杖六十例不至死。
史元璨
元璨,(《新唐书》无璨字)上元三年官太常博士。
准式:制敕与一顿杖者决四十,重杖一顿者决六十,无文至死,式内自有杀却处尽等文,即明重杖只合加数。京城先因处分,决杀者多,一死不可复生,望准式文处分,或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亦请准杖六十例不至死。
史元璨
元璨,(《新唐书》无璨字)上元三年官太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