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人质犯罪
劫持人质(Hostage—Taking)是指劫持者控制被害人,违反其意愿并利用人质获得物质利益或者个人好处。一般来说,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这类作案人会威胁杀害人质。劫持人质的犯罪类型较为多样,包括诱拐犯罪(abductions)、绑架犯罪(kidnappings)、劫持飞机犯罪(skyjackings)和一些恐怖主义活动。第十一章中曾讨论过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本章即使涉及恐怖主义也只是与劫持行为有关的部分。本节大部分内容将主要讨论与国际政治背景无关的劫持人质的行为。
工具性劫持人质和表达性劫持人质
几年前,米隆和戈尔斯坦(Miron&Goldstein,1978)基于作案人的基本动机提出,劫持人质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工具性劫持人质犯罪和表达性劫持人质犯罪。
在工具性劫持人质犯罪中,作案人目标明确,就是为了物质利益。例如,绑架儿童并索要赎金。表达性劫持人质犯罪者的目的往往是心理上的,作案人希望自己成为受关注的目标,并可以控制自己的命运。表达性劫持人质犯罪者通常感到自己缺乏对自己生活的控制。他们希望自己可以变得重要,他们相信媒体会对他们的劫持行为进行报道,进而可以帮助他达到这个目的。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这些表达性劫持者的行为往往无意义,甚至最终自杀。例如,一名劫机犯要求飞行员让飞机从一个州飞到另一个州,但是没有什么明确的原因。也有的劫持人质者本来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但是发展到后来成了表达性劫持,例如,本来劫持人质是为了要钱,却发现自己的要求实现不了,也不可能被满足。这种情境下,劫持者继续完成这一剧本就是为了获得观众,使自己变得重要和满足控制欲。还有的劫持者从一开始行动就同时具有工具性和表达性两种作案目的。就是说作案人期望从绑架犯罪中满足物质上和心理上的双重需要。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联邦调查局对劫持人质的分类
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调查局曾将劫持人质者分为四种类型:恐怖主义分子、囚犯、犯罪人和心理失常者(Fuselier&Noesner,1990)。他们的研究发现,有超过50%的劫持人质案件是心理失常者实施的(Borum&Strentz,1993),这类劫持者所占比例最大。应该注意的是,分类之间会有重叠。比如,实施家庭暴力情境中的劫持人质作案人常患有精神疾病。
早期研究表明,一般恐怖分子劫持人质时往往缺乏经验(Fuselier&Noesner,1990),他们几乎没有接受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培训。劫持人质的恐怖分子通常是年轻的男性,社会经济地位不高,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而且,这类劫持人质的恐怖分子只希望杀死无辜的被害人,他们比经验丰富的劫持人质者更加危险。
在过去20年里,由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劫持人质事件呈增加的趋势,他们也愈加老谋深算。试图以释放社会工作者、通讯记者或政府工作人员为要挟进行谈判,由此使得事件变得非常复杂,一般会高度机密地进行。“基地”组织或者“伊斯兰国”组织几乎不会释放人质,例如,许多人质被处决,有时以恐怖的方式实施处决,并将影像放到互联网上。谈判对于一名活跃的枪手来说没有意义,比如,2015年在巴黎发生的攻击事件。
在“9·11”事件之前的很长时间里,无论恐怖分子具有何种政治背景或宗教背景,在遇到劫持人质事件或他们设置街垒的情况下,与其谈判的策略和战术都是一样的,这种应对方式现在看来是需要质疑的(Fuselier&Noesner,1990)。出于这方面原因,联邦调查局的第一项分类—恐怖分子劫持人质事件—必须和其他类型的人质劫持事件区别对待。
米勒(Miller,2007)提出,一种与恐怖主义分子相似的人质劫持者具有政治或者宗教动机,但是这种人质劫持者跟正式的恐怖主义组织没有关联。“这种人质劫持者可能是最具危险性的一种人质劫持事件,因为他们自己想去死,而且也想杀死所有人质”(Miller,2007)。根据联邦调查局的分类,这种人质劫持者属于国内恐怖主义分子。
另外一种形式的人质劫持事件具有类似的特点,不过可以通过现有已知的谈判策略应对。就像米勒(Miller,2007)提出的,在人质劫持事件中的危机干预,在不造成成年人质和人质劫持者死亡的情况下,成功化解了大概95%的人质劫持事件。
犯罪人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质劫持事件具有最多的相似点。这两种人实施的劫持人质行为都有工具性特点。犯罪人实施劫持的实案如抢劫银行,抢劫者可能劫持在场的人员作为人体盾牌,帮助其逃跑。同样,囚犯在监狱暴动或为得到自由试图越狱时也经常劫持狱警作为人质帮助其逃跑,或作为与警方讨价还价的筹码。这类案件虽然不多见,而且一般也不会伤害人质,但也有例外。在1980年,新墨西哥监狱发生的一次暴动就是极端暴力的行动,在12名被劫持的狱警中有7名受重伤(Johnson,1996)。在1971年著名的纽约州的阿提卡监狱的囚犯暴动中,囚犯劫持了一些狱警作为人质,但是最终没有伤害他们(Wicker,1976)。当监狱被大批赶来的执法人员包围时,他们没有让执法者与囚犯一起赴死,而是在争议中放弃了谈判,结束了暴动(Wicker,1976)。也就是说,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质劫持事件不会造成大量人员死伤。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劫持人质是发生频率较高的案件,也可能是最危险的,特别是因为劫持人质者的行动不可预测。就像米勒(Miller,2007)指出的,当地执法部门会进入劫持人质的现场(家中或工作场所),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劫持者进行联系。因此,为了达到效果,谈判人员需要具备危机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洞察人质劫持者的人格特点,这需要心理健康
专家提供与精神病学相关的技术支持。在米勒的文章中,他提出了具体方法,应对有不同的精神疾病的人质劫持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症、抑郁症、反社会人格,等等。
应对劫持者的策略
有经验的谈判专家提出了应对劫持人质犯罪和对峙情境的策略。对峙情境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置于有加固或障碍物的建筑内或住宅里,使用暴力的方式威胁让自己与他人处于危险之中。策略基于心理学原理(表15.6)。在这些谈判策略之外,还有一些基本应对原则必须遵守,比如,周边的安保措施、现场的控制措施和建立沟通机制(Miller,2005)。
表15.6
劫持谈判的策略
·稳定和控制整个局面。
·谈判时要从容不迫,把控时间。
·允许劫持者说话,一个好的倾听者比好的谈话者更重要。
·不要给劫持者提供任何东西。
·不要频繁地关注被害人,不要称他们为人质。
·尽量诚实,避免要计谋。
·不要驳回任何一个细微的请求。
·绝不说“不”。
·不要设立时间底线,也接受任何时间底线。
·不要给出可供选择的建议。
·不要介绍外人(非执法人员)进入谈判过程。
·不要交换人质,特别是不要用谈判者交换人质。
来源:Fuselier,G.D.,&Noesner,G.W.(1990,July).Confronting the terrorist hostage taker.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6-11.
第一,这名谈判专家应该避免呈现作案人原本期望出现的兴奋点和刺激点,这就要求现场尽可能保持安静,尽量减少媒体的关注。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劫持人质犯罪事件是极具新闻价值的。就像在第五章中提到的,非常高的唤起水平会激发反应模式并阻碍其内部思考过程。在一个嘈杂并随时给予刺激的情境中,作案人更可能实施未经思考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最初的15~45分钟是最危险的时期。不过,米勒(Miller,2007)强调,还有两个过程同样危险:人质劫持者投降的过程和突击解救人质的过程。
在人质劫持事件发生的最初15~45分钟,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察应该坚守岗位,直到其他支援力量赶到,包括谈判小组。如果可能,最先赶到现场的警察应该尝试与抢劫者展开对话,强调并不希望发生伤亡。有经验的谈判专家认为,谈话可以分散抢劫者对暴力行为的注意力,这有利于稳定现场,特别是如果谈判人员可以表现出平静和稳定的行为,会更有利于稳定现场。
第二,劫持者必须能够感受到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局面。无助感和无力感可能会让他采取行动。如果劫持者感到自己没有任何控制权,他们可能会通过射杀一些人质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第三,在劫持人质或者对峙情境中,时间往往是谈判者的一个最有力的同盟。一旦最初的紧急对峙危机放缓,在一定程度上稳住局面并使劫持者平静下来后,时间的流逝就会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起到积极作用。时间有几个效果。随着高唤起水平逐渐下降,这些抢劫者的身体状态会趋
于平静,他们会开始感到疲惫、迟钝和沮丧。在这种情境下,劫持者会开始厌恶这件事情,希望一切能够尽早结束。时间同时可以促进劫持者进行思考和唤醒自己内在的行为标准。一个具有一定社会价值观的劫持者会开始审视自己的行为。但是,也有许多劫持者会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不过,无论哪一心理活动都会使劫持者更容易接受警方的建议。有经验的谈判专家还建议,在人质谈判中,谈判者扮演着指挥官的发言人和传递信息者的角色,经常对劫持者说,这件事需要时间请示或商量。谈判者不应该是决策者或现场指挥官。一旦劫持者认为谈判者(或者现场任何人)有权力并有能力做出决策,他们就会认为,对方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境下,任何延迟都会增加劫持者的挫败感并进一步提高他的情绪水平。
时间还会影响劫持者和人质之间的关系。根据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人对于一个人或者事物越熟悉,越会被对方吸引。在许多劫持情境中,人质与劫持者相互了解得越多,他们越会依赖接受对方。有时,如果劫持者所挟持的是一个陌生人,随着时间的流逝,人质的人性也会开始显现。这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不同,后者是一种罕见的现象,说的是人质与劫持者发展出了对彼此的爱慕。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人质和劫持者之间的彼此吸引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1973年,瑞典发生了一起劫持人质案件,最后,案件中的一名女性人质和一名男性劫持者结婚了。警方谈判人员指出,人质有时会站在劫持者那边帮助他们达到要求。尽管这可能仅仅表明了人质希望尽早结束整个事件,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劫持者对于人质的吸引。如果人质表现出这种行为,专家有时坚信这些人质已经被洗脑。另外一个解释就是他们已经被劫持者所吸引,并因此而暂时性地认同了他们的价值观和目标。不过,就一般而言,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很少发生的。根据联邦调查局人质与对峙信息系统(Hostage/Barricade System,HOBAS)统计的 数据,共有1200份联邦、州及地方的劫持人质事件资料,92%的被害人没有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Fuselier,1999)。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发生有三个必要前提:第一,人质与劫持者需要共处足够长的时间;第二,人质与劫持者在这段时间内需要有直接的接触,如果劫持者与人质分离在独立的房间,两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就不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第三,劫持者对人质比较和善。在大多数人质劫持事件中,这三个前提条件极不可能同时出现。人质应该遵守的原则
尽管一些专家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发生极少,但还是有些积极意义。另一些专家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同情劫持者的动机可能对于人质幸存下来是有帮助的,可是对劫持者产生好感并不是必要的事情。施佩克哈德等人(Speckhard,Tarabrina,Krasnov,& Mufel,2005)专门访谈了11名人质,他们被携带炸弹和枪支的自杀式恐怖分子在莫斯科的电影院里劫持了3天。恐怖分子在这次事件中共劫持了超过800名人质。研究人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做会更好一些,是被动地与自杀式恐怖分子合作,且明知这些恐怖分子已经准备为了他们的目标而牺牲,还是试图进行反抗”(Speckhard et al.,2005,p.138)。根据对这11名人质的访谈(样本较小,或许不具备代表性),在这种情境下,那些主动反抗的不合
作的人质要么被射杀,要么被狠狠地暴打。那些合作的积极配合劫持者的人质存活了下来。尽管这份研究的样本较小,但是这些忠告是来自那些曾经被劫持的人质的访谈结果。研究
人员强调,自杀式恐怖分子实施的劫持人质事件在将来可能会在全世界范围内更多地发
生。面对被劫持的风险,还是应该有备无患。研究人员建议,“个人作为人质的最佳行为方式—积极附和不抵抗—可能导致被囚禁的恐惧状态,假如某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恐惧状态,并将这种恐惧状态保持在可控程度内,这种情况可能是最佳的保护”。就是说,个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合作的和友善的人质,同时保持一定水平的客观疏离,可能会幸存下来。
但是,上面的结论并不支持合作的幸存者就是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人。合作的人质并不像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理论猜想的那样,他们不可能真的喜欢或者认同那些劫持者。在一些案例中,一名人质可能会假装认同劫持者或者提供帮助,这样做更可能是为了保命。但劫持者一般不可能对“假装的认同”做出积极反应。实质上,对于人质的所有建议可能都不起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包括迎合劫持者。
托马斯·斯伦兹(Thomas Strentz,1987)提出了几条人质应注意的原则,特别是成为陌生人的人质。他的建议是对比幸存者与屈从者两种心理反应总结出来的。斯伦兹指出,幸存的人质是那些具有强烈自尊的人,他们回到有意义的生活中后能够继续健康并有创造力地生活,没有表现出长期的抑郁、梦魇或由于严重压力而引发疾病。尽管在劫持事件之后的生活中这些人并不是真正忘记了那段作为人质的经历,但是这段经历不会妨碍他们继续过相对正常的生活。而屈从者是指那些在劫持现场不能承受或不能经受考验的人,是那些在获释和被营救之后仍然感觉难以治愈情绪创伤的人,他们很难再继续过正常的生活。
斯伦兹强调,也如我们前面所讲的,任何一种人质危机最危险的时候都是劫持开始发生的阶段和随后的对峙初期。不可预知的和无法预料的事随时会发生。斯伦兹指出,在这一阶段,任何形式的反抗都是极端危险的,不要尝试抵抗。他建议,在被劫持时应马上扮演服从的角色。而且,在整个被劫持期间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最终能够平安度过危机,这一点非常重要。无助感、被抛弃感、孤独感只会使自己变得更加绝望。另一方面,即使在极度恐慌的时候,如果能够表现出成熟、自控、心理稳定,有助于让绑匪冷静下来。任何有助于使现场平静下来的事情都会增加个人存活下来的概率。
而且,人质要尽可能掩饰自己对于劫持者的敌对情绪,这也是为了保持现场的平静。不要和绑匪争论有关政治、宗教、社会的话题以及其他任何问题。斯伦兹还提到,有一个典型的相反策略,被称作伦敦综合征。这种综合征的行为模式是由伊朗新闻秘书阿巴斯·拉法沙尼(Abbas Lavasani)的亲身经历来说明的。阿巴斯·拉法沙尼等人在伦敦的伊朗大使馆被劫持了6天。在被劫持期间,他们拒绝在言辞上妥协,经常顽强地宣称自己的信仰,似乎想为之殉难。尽管他的人质同伴都在不断劝说并恳求他,但他还是不停地争论,最终被劫持者杀害。尽管我们不应该指责阿巴斯·拉法沙尼选择了错误的方式,他本人也不应该为自己的死亡负责,但是一旦成为人质,就应该意识到对劫持者强硬的言语带来的严重后果。
如果人质试图委曲求全配合劫持者,那么其存活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此外,还有这种可能性,一些人质往往表现得与众不同:“一直在哭泣的人,过于友善和乐于助人的人或者做的事情超出劫持者要求的人,会立即将自己置于易受攻击的危险中”(Strentz,1987)。还有一些人质自觉地充当了领导者的角色,虽然这种感觉让他觉得了不起,可他很快就会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成为劫持者虐待的对象,劫持者可能会杀一儆百,拿这个人开刀。那些曾经被劫持的人表
示,在被劫持的那段漫长的空闲时间里,不断幻想是应对这种情境的重要方法。有些人会幻想去各地旅行,或者幻想劫持之后打算做些什么。当然,保持正常的生活规律也是缓解压力的好方法。假如有条件,就有很多好方法,比如,健身、个人保健、写信和保持慢跑。最后,斯伦兹建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质都不应该责备自己或者反复琢磨自己当时应该怎么做就能避免被劫持。而是要接受自己的状态,按照上面的建议去做,存活下来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总之,有关劫持人质的犯罪心理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劫持事件对于人质的影响,而不是作案人的特征。这些研究还提供了一些策略,关于如何存活下来的策略、谈判人员应对劫持者的策略以及如何有效地阻止事件恶化并结束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