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唐会要 - (宋)王溥 >
- 唐会要卷三十一
内外官章服
旧制。凡授都督刺史。皆未及五品者。并听着绯佩鱼。离任则停之。若在军赏绯紫鱼袋者。在军则服之。不在军不在服限。若经叙录不合得者。在军亦停之。
开元三年四月敕。宰臣自朝廷出镇。请朝官至侍御史已上者。即许兼受章服。便为久例。
其年八月诏。驸马都尉。从五品阶。自今已后。宜准令式。仍借紫金鱼袋。驸马都尉借紫。自此始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彰施服色。分别贵贱。苟容僭滥。则有乖仪式。如闻内外绝无官者。皆诈着绿。不以为事。又军将在阵。赏借绯紫。本是从戎胯之服。一得之后。遂别造长袍。递相仿效。又入蕃使。别敕借绯紫者。使回合停。自今已后。衙内宜专定殿中侍御史纠察。天授二年八月二十日。左羽林大将军建昌王攸宁。赐紫金带。九月二十六日。除纳言。依旧着紫带金龟。借紫自此始也。
八年二月二十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绯及鱼袋。永为例程。
二十五年五月三日敕。绯紫之服。班命所崇。以赏有功。不可僭滥。如闻诸军赏借。人数甚多。曾无甄别。是何道理。自今已后。除灼然有战功外。余不得辄赏。
大中元年。中书门下奏。幕府迁授章服。贞元元年之间。使府奏职至侍御史。然后许兼省官。至章服皆计考效。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请朱紫。数事俱行。其中自绿腰金。皆非典故。今请自侍御史待年月足后。更奏始与省官。至于朱紫。许于本使府有事绩尤异者。然后许奏请。惟副使行军。奏职特加。先着绿便许绯。余不在此限。
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增秩赐金紫。虽有故事。如观察使奏刺史善状。并须指事而言。不得虚为文饰。其诸道副使判官。如事绩尤异。然后许奏论。惟副使行军。先着绿便许赐绯。其余不在此限者。诸使奏请。或资品尚浅。即请章服。或赐绯未几。又请赐紫。准令。入仕十六考职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许着绯。三十考职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后许衣紫。除台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已后。请约官品为例。判官上检校五品者。虽欠阶考。量许奏绯。副使行军。俱官至侍御史已上者。纵阶考未至。亦许奏绯。如已检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赐绯。经三周年已上者。兼许奏紫。其有职事尤异。关钱谷者。须指事上言。监察已下。量与减年限。进改殿中已上。然后可许赐章服。公事寻常者。不在奏限。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