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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三十一
鱼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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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恩荣所加。本缘品命。带鱼之法。事彰要重。岂可生平在官。用为褒饰。纔至亡没。便即追收。寻其始终。情不可忍。自今已后。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随身鱼袋。不须追收。
咸亨三年五月三日。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职事。佩银鱼。是日。出内鱼袋赐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诸州都督刺史。并准京官带鱼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内外官所佩鱼为龟。至神龙二年二月四日。京文武官五品已上。依旧式佩鱼袋。
久视元年十月十三日。职事三品已上龟袋。宜用金饰。四品用银饰。五品用铜饰。上守下行。皆依官给。
神龙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嗣王郡王有阶级者。许佩金鱼袋。至开元元年八月二十日。诸亲王长子。先带郡王官阶级者。亦听着紫。佩鱼袋。
二年八月制。京文官五品已上。依旧式佩银鱼袋。
景龙三年八月。令特进佩鱼。散职佩鱼。自兹始也。
苏氏记曰。自永徽以来。正员官始佩鱼。其离任及致仕。即去鱼袋。员外判试并检校等官。并不佩鱼。至开元九年九月十四日。中书令张嘉贞奏曰。致仕官及内外官五品已上检校试判。及内供奉官。见占阙者。听准正员例。许终身佩鱼。以为荣宠。以理去任。亦许佩鱼。自后恩制赏绯紫。例兼鱼袋。谓之章服。
景云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鱼袋。着紫者金装。着绯者银装。
开元二年闰二月敕。承前诸军人。多有借绯及鱼袋者。军中卑品。此色甚多。无功滥赏。深非道理。宜敕诸军镇。但是从京借。并军中权借者。并委敕封收取。待立功日。据功合德。即将以上者。委先借后奏。其灵武。和戎。大武。幽州镇军。赤水。河源。瀚海。安西。定远等军。既临贼冲。事藉悬赏。量军大小。各封金鱼袋一二十枚。银鱼袋五十枚。并委军将。临时行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