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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七十二
军杂录
永徽元年四月敕。卫士掌闲。募士遭丧。合期年上者。宜听终制三年。
开元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敕。四军枪稍。左飞骑用绿纷。右飞骑绯纷。左万骑红纷。右万骑碧纷。
十五年二月三日敕。诸军不得奏置参谋军事。
天宝八载五月十八日。于开远门外作振旅亭。以待兵回。
九载七月五日。诸卫应队仗所用绯色旗旛等。并改为赤黄。以符土运。其诸节度使亦准此。
十一载八月十一日。改诸卫士为武士。
十四载十一月二十七日。于京师召募十万众号曰天武健儿。
天宝末。天子以中原太平。修文教。废武备。销锋镝。以弱天下豪杰。于是挟军器者有辟。蓄图谶者有诛。习弓矢者有罪。不肖子弟为武官者。父兄摈之不齿。惟边州置重兵。中原乃包其戈甲。示不复用。人至老不闻战声。六军诸卫之士。皆市人白徒。富者贩缯彩。食粱肉。壮者角抵拔河。翘木扛铁。日以寝斗。有事乃股栗不能授甲。其后盗乘而反。非不幸也。
广德二年三月。禁王公百吏家。及百姓。着皁衫及压耳帽子。异诸军官健也。
永泰二年正月敕。诸王驸马不得参掌禁兵。见任官者。并令改职。
大历二年二月二日敕。皇五等已上亲。不许与军将婚姻。驸马郡主婿。不许与军将交游。
十年正月诏。诸道军甲。每年秋末冬首一申。春夏不须申。其官健逃亡。非承正制敕。不得辄召募。
十二年十月。禁京畿持兵器捕猎。
建中四年四月。初令京师募兵。以神策使白志贞为之使。又故节度观察使武将家。出僮马。具戎装从军。自是京师人心震摇。不保家室。
贞元元年六月诏。枪甲之属。不蓄私家。四年三月。自武德东门筑垣。约左藏库之北。属于宫城东城垣。于是武库入而废焉。其器械隶于军器使。
元和元年三月敕。京城内。无故有人于街衢中带戎仗及聚射。委吏执送府县科决。其诸军诸使。禁身奏取进止。
其年六月十三日敕。单身百姓。父年七十以上。及无父其母年六十以上。并不得差征镇。
六年三月。京兆尹王播奏。诸县军镇放牧人等。不得带弓箭刀剑器仗。从之。
太和元年十一月敕。如闻京城百户。多于坊曲习射。宜令禁断。其诸军诸使。各仰有司自差人觉察。
开成元年正月敕。坊市百姓。甚多着绯皁开后袄子。假托军司。自今以后。宜令禁断。
其年三月。皇城留守奏。城内诸司卫。所管羽仪法物数内。有陌刀利器等。伏以臣所管地。俯近官阙。兼有仓库。法驾羽仪。分投务繁。守捉人少。前件司卫。皆有刀枪防虞。所管将健。并无寸刃。其诸司卫所有陌刀利器等。伏请纳在军器使。如本司要立仗行事。请给仪刀。庶无他患。敕旨。宜令送纳军器使。令别造仪刀等充替。
大中六年九月敕。京兆府奏条流。坊市诸车坊客院。不许置弓箭长刀。如先有者。并勒纳官。百姓所纳到弓箭长刀等。府县不合收贮。宜令旋纳弓箭库。仍委司府切加觉察。所守等不得辄有藏隐。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敕。诸道军人。及在京诸司人吏。并不得私置器械。仍明出文榜晓示。